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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3:58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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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

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行为,加强印刷费用支出管理,保证印刷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印刷各种类型制版印刷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务;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已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中另行采购。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定点印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印刷业务时,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定点委托印刷单》(以下简称委印单),委印单应包括纸张、数量、时间、质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批量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货物采购程序另行申报。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印刷品验收,并由经办人在统一印制的《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定点印刷企业将委印单和单位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一并汇集,开具发票到委托印刷单位结算,由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核报。印刷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
第九条 定点印刷企业无力承印的印刷业务,由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
依法不能到定点定刷企业印刷的业务,经办单位应及时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各项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对于投标过程中没有明确报价的印刷品,应比照同类印刷品的优惠率执行。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刷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扣拨相关经费,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不予结算相关费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处理,并在3年内不得被确定为定点印刷企业:
(一)不按投标承诺价格结算的;
(二)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被投诉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市采购办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应不定期对定点印刷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单位和定点印刷企业均可向市采购办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长政办发〔1999〕30号文件中《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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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财政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组成。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审核后,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单位批复。

第三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执行。
经批准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单位的经常性经费按月均衡拨付,对各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以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厉行节约,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综合财政决算
第十九条 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核后的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决算。

第五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活动的监督,定期检查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综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综合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9日

劳动人事部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统计方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统计方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5月10日,劳动人事部

为了使劳动统计工作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及时反映与分析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的发展及其经济活动情况,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统计方法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统计方法的暂行办法
为了反映与分析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的发展及其经济活动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企业、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公司、总厂或其他经济联合组织,均须按本暂行办法填报统计报表。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统计报表填报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编报生产、建设、物资、劳动、财务、成本等有关各项统计资料,报送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
三、不实行统一核算的非紧密的经济联合组织所属的各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都是统计报表填报的基层单位。这些基层单位要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编报生产、建设、物资、劳动、财务、成本等有关各项统计资料,报送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同时报送经济联合组织。
四、经济联合组织应按计划口径或协议规定,按所属地区调整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统计数字,报送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同时抄送参加本联合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
五、经济联合组织的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应以主办联合投资的单位为统计报表填报的基层单位,编报整个基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全部资料。在报送项目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时,抄送参加联合投资单位所属地的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经济联合组织报来的有关统计资料,增加本地参加外地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统计数字,扣除外地参加本地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扣除中央企业)的有关统计数字,计算本地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统计指标,同时报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家统计局按所属地区原则编制分地区统计资料的依据。
七、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