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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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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
本规定所称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单位的定点评审工作;
(四)负责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单位的备案工作,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单位名录;
(五)负责组织本省防伪技术和防伪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评审的申报工作;
(六)承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
第五条 申请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的单位,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保证防伪技术的合法、有效,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
(二)不得为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相同或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
(三)为委托方保守所采用防伪技术的秘密;
(四)不得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
(五)接受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者在承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应当查验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
(二)采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以及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印制商标应当出具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有关证明;
(四)国外委托方委托时,还应当提供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含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第九条 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等重要产品必须采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当到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自行更换;
(三)停止使用或更换防伪技术产品,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到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的证书、牌匾:
(一)未能保证防伪技术的合法、有效的;
(二)防伪技术产品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的;
(三)不接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
第十三条 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总价值的15%至20%罚款:
(一)为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相同或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未能为委托方保守所采用防伪技术秘密的;
(三)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的。
第十四条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1倍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合格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擅自扩大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范围或自行更换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停止使用或更换防伪技术产品,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未到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 擅自印制、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含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没收违法印制的防伪技术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或擅自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被封存、扣押的产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从事评审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的专家泄露技术秘密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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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 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 督。
第四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 序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 的审计人员。
农村审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和考核制度,并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村集体 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第六条 农村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办理审计事项的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对在农村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事项
第九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 (劳务)的单位。
第十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 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职权
第十一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 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因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 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 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 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 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 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应当对审 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应由村、乡
(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村、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 行情况。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报上一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 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 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 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 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 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1日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7 号

印发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增加的职能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加强的职能


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定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和省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


(一)人秘科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工、青、妇、老干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科


协调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市级财力管理;拟订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制订市对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检查县乡财政管理。


(四)国库科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市级和全市财政收支的统计、汇总工作,分析市级和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和汇总全市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及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我市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五)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六)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规定;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及其它部门事业费;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七)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规定;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相关的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企业科


落实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文教、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收益、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流动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分管的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办理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九)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负责农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科


执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外经贸、旅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会计科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统计评价科(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制度,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组织拟订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财政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县(市、区)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内审稽核工作;负责授权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1名管理国有资产的副局长、纪检组长),正、副科长38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