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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04:55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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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深府〔2009〕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第一条 为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快产业集聚,使互联网产业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深圳未来产业优势地位,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建立深圳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协调工作、互联网企业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审定及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等3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自2009年起,连续7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互联网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引进与相关技术改造,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与品牌培育,以及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发展等。

  市知识产权、标准战略、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向互联网产业倾斜,共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各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我市互联网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并予以配套资助。

  第四条 加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对互联网产业的支持力度,在关键技术上开展一批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与应用示范,增强互联网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互联网产业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500万元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转移资助。

  互联网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互联网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互联网企业承担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及项目。

  加强互联网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互联网产业项目或者创办互联网创业企业,并可以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在本市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连续从事研发工作1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

  鼓励互联网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逐步建立互联网产业创新人才支撑体系。政府、企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机构、民间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人才,建立互联网产业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

  第七条 在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发明专利、自主关键技术及自主名优品牌的互联网企业。

  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互联网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优先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并优先予以用地安排。

  第八条 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在深圳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纳税当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互联网企业予以一次性最高10万元资助,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互联网企业承担国家、省电子商务专项项目,集中专项资金予以配套资助。

  第九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发布5家优秀互联网新业态企业,集中专项资金予以每家最高50万元创业资助。

  第十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合法经营。对取得内容提供商(ICP)经营许可证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运营资格的互联网企业予以一次性资助1万元。

  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

  鼓励发展互联网内容产业。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获多级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发展动漫产业,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互联网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鼓励互联网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互联网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保障互联网产业用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鼓励各区通过收购旧厂房等方式建设互联网产业集聚地,经认定为互联网产业特色工业园的,市技术进步资金予以公共服务平台与配套设施建设资助。

  第十三条 互联网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支持互联网初创企业入驻,对入驻政府投资互联网产业用房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3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带宽、服务器等相关配套服务,降低初创企业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加大对互联网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兴建互联网产业园,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特色工业园,市技术进步资金予以公共服务平台与配套设施建设资助。

  鼓励互联网企业入驻互联网产业园,对入驻企业予以房租优惠,并优先推荐创业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互联网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可以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集中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重大课题研究、知识产权权利流转新模式研究以及国际交流;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可以安排200万元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互联网标准人才培训及先进管理体系的引进。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互联网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研制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从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等。

  第十七条 互联网产业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政府行政办公用品、政府投资项目中,需采购互联网产业终端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八条 拓展国内外市场专项资金和会展资金每年共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互联网企业参加境外互联网产业专业展会,以及在深圳举办专业展览会及论坛等活动。

  第十九条 通过贷款贴息、项目扶持、风险代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互联网产业。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大对互联网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互联网产业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互联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互联网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互联网创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当年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两年予以100%资助,后三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互联网创业企业投资额。

  鼓励我市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在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按照现有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规定的企业上市项目资助条件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

  推进深圳高新区内从事互联网产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在该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者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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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意见

教职成[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劳动力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吸收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不强。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育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积极作用,普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素质,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动员组织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在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同时,对在乡农村劳动力普遍开展适合当地生产需求的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农民持续增收服务,为扶贫开发服务,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05-2007年,要在现有培训规模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培训规模。全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人数逐年增长1500万人以上,农民培训率逐年增长5个百分点以上,争取到2007年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人数达到1亿人次,农村劳动力年培训率达到35%以上,每个农户有一个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2项实用技术,农民家庭人均收入有明显提高,促进贫困农户摆脱贫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培训任务。

  三、政策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计划顺利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与农业、科技、扶贫等部门密切合作,广泛动员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培训。各地要充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拓展其工作内容,加强对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培训网络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发挥高等农业院校和“高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技术带动与辐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系统远程教育资源,努力形成以农业院校为科技源头,覆盖县、乡、村的实用型和开放型的农民实用技术教育培训网络,使广大农民能就近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为在农村地区逐步实现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创造条件。每个县要办好一所示范性职业学校,使之成为面向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开放的、多功能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要继续办好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继续开展骨干学校建设活动,形成一大批技术引进、实验示范、教育培训、推广服务能力较强的学校,发挥其在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机遇,调整充实成人教育资源。普通中小学要利用现有的师资、校舍和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培训。在没有独立设置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地方,普通中小学要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安排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要充分利用农业、科技、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服务。

  3.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要按照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和生产实际的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推广项目,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通俗易懂的实用技术培训。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以多种合作方式,引进适合当地需要的新技术和新品种,进行实验、示范、培训和推广。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把课堂教学、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努力做到培训一批农民,推广一批技术,发展一项产业,振兴一方经济。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都要建立包括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跟踪等内容的培训台帐制度。

  4.加强农村成人教育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是搞好农村成人教育工作、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重要保证。要抓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精神,落实农村成人教育教师编制。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农村成人教育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农村成人教育干部教师和普通中小学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成人教育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5.多渠道筹措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的“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的要求。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的要求,实行政府、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加强与扶贫部门协调,争取在中央和地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在政府补贴的同时,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农民个人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农民适当减免费用。要采取培训券、报帐制等方式,真正发挥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教育部安排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专项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6.建立检查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各地要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地方已经实施的农村成人教育方面的“工程”、“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和推进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地要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把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情况列入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对各地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组织检查评估,定期公布各地进展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表彰奖励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和个人,做好对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专利资助资金的导向作用,使专利申请实现由量向质的提高,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现,市政府对《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03〕87号印发)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申请专利保护,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设立平顶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平顶山市辖区内技术先进且有市场前景的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一)对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二)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三)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河南省内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国家认定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办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申请且具有形成产业化前景的,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五条 技术创新申请发明专利的,分两次申请资助:第一次为提出专利申请时,按申请程序每件资助额为1000元、其他有效费用按50%给予资助,资助时间为取得受理通知书后方可申请资助;第二次为授予专利权时,发明专利实审费、登记费、初次年费等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要求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第六条 实用新型技术在取得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资助额为每件500元,申请费、登记费和初次年费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凭授权专利证书、身份证、费用票据原件等领取资助。

  外观设计技术在取得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资助额为300元,申请费、登记费和初次年费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凭授权专利证书、身份证、费用票据原件等领取资助。

  第七条 为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对有良好国际市场前景的重大技术申请国外(PCT)专利的,不论多国申请还是一国申请,申请资助资金的,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凭据、代理费发票等给予资助,每件资助额为10000元。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重点资助发明专利、职务专利和国外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的、已形成产业化或具有形成产业化前景的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给予资助,资助额由专家组评审而定。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一)填写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入帐证明;(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五)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并受理全市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县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专利申请的资助、初审,每季度末的20日至25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资助金额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助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资助通知一个月内,可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

  市知识产权局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人直接支付资助款项,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款项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划拨到申请人单位财务用于冲抵原列支款。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起,一年内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手续,二次申请资助应在获得专利证书后的半年内申请资助,过期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专利证书的当日起,一年内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手续,过期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03〕87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