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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注重民事调解是创建和谐司法新路径/谷金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1:11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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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注重民事调解是创建和谐司法新路径

谷金成


  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人重要途径。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不少法官的惯有思维,法院要大胆创新调解理念,规范调节机制,夯实调解措施,边探索边实践,才能走出一条深化民事调解工作、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司法之路。
  一、诉讼全过程均调解。要打破了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惯有思维,明确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主持调解新思路,并明确可以在立案、庭前主持当事人调解。在明确调解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的同时,还要专门规定庭前调解的启动程序及具体要求,使庭前调解能发挥更加实际的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是即立即调。案件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由审判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送达调解书,最快时仅用15分钟结案。二是上门调解,对于不便到庭的当事人,法院一律上门调解,特别是对于社会关注或困难群体案件,立案时或立案后审判人员立即下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实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三是机动灵活、全面调解。凡是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均大胆尝试调解,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案件均进行庭前调解。仅去年全年,我院适用此审判机制以来,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扩大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的范围。围绕有利于实现调解这一目标,除承办法官外,根据案情需要和但是人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未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均可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以及但是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协助调解。这些规定,一是缓解了法官少,案件多的审判压力;二是由于一些有威信对当事人由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三是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开辟了法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新路子。
  三、规范行使调解释明权。调解中,法官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明确起来。在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在当事人共同或单独在场时作下列释明:一是蒋调解与判决结案方式的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阐明适用法律,告知类似案件的结果,供当事人参照和预测,合理引导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可以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谷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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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所需外汇由游客个人自行购汇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所需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中国公民个人自行购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持有关单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自行购买。

二、组团社须严格按照每一团队的实际出境游名单,为每位旅游者开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以下简称《购汇单》见附件),供旅游者购汇时使用。《购汇单》一式二联。组团社留存第一联用于购汇支付团费,交旅游者第二联供购汇时使用。

组团社还需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的编号填写在《购汇单》上。

三、购汇单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组团社自行印制。

四、旅游者应在出境前由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购汇时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购汇单》(原件);

(二)旅游者本人已办理完签证的护照,如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复印件;

(三)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此次出境的《名单表》复印件。

五、银行在为旅游者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根据护照核对是否是旅游者本人;

(二)《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购汇单》上的组团社印章与银行予留印章是否相符;

(三)审核旅游者是否有出境前购汇后未出境的记录;

(四)审核购汇人姓名是否在组团社提供的《名单表》上;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六)组织出境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银行为旅游者办理售汇手续后,应在旅游者护照中注明“已售汇”及“售汇日期”并将第四条所述凭证留存备查。

六、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外汇后,将剩余外汇作为个人零用费售汇给旅游者。

七、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

(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八、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

九、凡组团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回《名单表》,或者《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者《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的,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购团费业务,并将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十、凡汇发[2001]3号及汇发(2001)122号文中规定内容与本文规定的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本文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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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9号

2003-01-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政策。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办理。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招标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招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2002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附件:已招标项目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已招标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1 哈达湾电厂项目

2 安庆电厂项目

3 上海外环线项目

4 商开高速公路项目

5 湖北荆沙大桥项目

6 浙江萧山机场项目

7 山东日照木浆项目

8 厦门海沧大桥项目

9 武钢二热轧项目

10 石钢小型连轧项目

11 洛阳石化总厂项目

12 广州白云机场项目

13 乌鲁木齐河滩路项目

14 广东飞来峡水力发电项目

15 陕甘天然气管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