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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7:04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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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单位(包括驻港单位)、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区(县、市)。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3.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城标准。

4.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全市中最好。

5.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6.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7.“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单位(包括驻港单位)及乡(镇)。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单位、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

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各区、县(市) “城乡清洁工程”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考核评奖工作。

第五条 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

(二)每次评奖设1个优秀区(县、市),11个优秀单位(其中:市级3个,县级8个),6个优秀乡(镇),3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区(县、市)、单位、乡(镇)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在评比年,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提前3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1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其中:市级2万元,县级1万元);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3万元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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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父母、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双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机制,及时优质供应驻军必需的粮、油、水、电、气、暖、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必须及时补足。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民航和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八条 民航、铁路、公路、轮船客运、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应设立军人优先服务标识,有条件的可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
  第九条 在市区内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
科技馆,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
  第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火车、飞机、轮船、长途客运汽车。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百分之五十的优待。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和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予以辞退,解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部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训练、科研实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时,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要主动支持,热情接待,积极为部队官兵提供场地、住房及其它生活保障,并按部队规定严守军事秘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部队修建营房和家属住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尽可能地为部队提供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 坚持节日慰问与经常性活动相结合,每逢建军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社会各界,都要在各级双拥办的统一协调下,组织慰问部队官兵及优抚对象。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部队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共建对子要经常互访,积极帮助解决彼此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双拥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教育、人保、科技等部门,驻佳各大中专院校,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科技拥军活动。倡导大中专院校将课堂延伸到军营,开展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协助部队培养高素质的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佳木斯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按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市辖区内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抚恤和优待。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建立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确保优抚对象在整个社会保险中的特殊地位和待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不得将定期抚恤金、伤残保障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及其它优待金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优待办法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保、民政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积极接收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转业干部家属。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自觉维护指令性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军转干部安置后,接收单位要将军转干部与地方干部一样看待、一样使用、一视同仁,原则上3年内不得安排减员下岗。转业退伍军人,从报到当月起计发工资,并享受本单位一切福利待遇。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视为本单位工作的工龄、厂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落实,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军转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首次就业。同时,鼓励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在集资建房、购买住房、提供购房贷款等方面,对现役军人配偶、转业退伍军人应优先照顾、优先考虑。现役军人家属,应视为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军转干部、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精减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好烈属、军属、伤残退役军人的工作,一般不得安排下岗。确实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培训后,应调任其它岗位,保证其经济收入。现役军人配偶,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
  第二十四条 凡停发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优先妥善安排好企业中离退休残疾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现役军人配偶及优抚对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人保、城管等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 军人子女入学,要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允许跨区择校,所在学校在收费上应执行我市现行军人子女入学入托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高额收费。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重点高中照顾一个分数段。各幼儿园(所)对军人子女入托应给予优待照顾。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两地分居的,其家属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单位应及时安排。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 凡对本规定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不得评选为双拥先进单位,并追究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1]14号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