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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9:30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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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现将《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节约资源,确保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改善城市人民生活及工作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及《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城区及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除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的,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工作。发改委、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公安、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促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生产经营统计和市外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的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管;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报告备案后,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要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严格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编制预决算、组织招投标、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自供或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重点支持水泥制品企业在现有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兴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从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适当支付水泥企业兴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装备车辆整洁,严禁撒漏。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按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预拌混凝土生产量及水泥使用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保证建设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无停车场地但确需占用道路作业,须经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单位在生产地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订立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因违约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经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购买的预拌混凝土的合法发票及预拌混凝土送货单核查无误后,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信息价格的审查与市场价格的监督,防止低成本价格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是设有固定装置的特殊运输车辆,需通行市区和城镇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段时,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报请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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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

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民,除包括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暂住的外来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和献策,是指市民就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监督工作,以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向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可行性办法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积极贡献,是指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效果特别显著的。

第三条 任何市民发现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城市管理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均可向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进行举报或献策。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接到举报或献策后,对举报的问题或所献的计策应如实记录,并立即转相关责任单位或执法队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处理。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受理市民举报或献策,应将举报或献策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违法的时间及地点等,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或献策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对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符合下列奖励范围的,按照下列事项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制造“牛皮癣”窝点、当场乱张贴者或擅自倾倒余泥垃圾等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如带路、举证、积极寻找旁证和配合做好调查笔录等—下同)的,在案件办结后,再奖励100元;

(二)举报垃圾、余泥、货物运输车辆等洒漏、遗飘污染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三)举报在人口集中地区乱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植物杆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四)举报破坏或盗窃绿化、环卫、市政公用和电力、通讯等设施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500元;

(五)举报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经查证属实和有效处罚后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奖励200~600元;

(六)提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办法,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并被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采纳的,奖励 300~800元;

(七)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如积极支持和参与城管志愿服务工作、常年累月自觉为城市管理尽义务做实事、主动协助执法人员抵制暴力抗法行为等,表现出色、效果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300~8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献策及有积极贡献的市民的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或献策者的奖励,实行一案一策一奖制。同一案件、同一计策的举报或献策,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人举报或同一计策有多人提出的,奖励第一举报或献策人,由城管办或执法局按照接到举报或献策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或献策的,由联合举报或献策人协商确定,各举报或献策人协商后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计策在市、区城管办、执法局重复举报或献策的,由市城管办或市执法局根据时间先后确定受奖人;

(四)未署名举报或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五)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奖励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审批程序。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联设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举报案件办结或计策被采纳之日起30日内,评议确定应给予奖励的第一举报或献策人及奖励金额,经办科室填写《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或献策的书面材料一并报评委会主任审批。

市、区评委会每年各组织一次“积极贡献市民”的评选活动,获奖人选须报主任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必要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市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相关执法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民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执法局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七条 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经费预算中支付,并分别由市及各区财政负担。市、区执法局应统计每年和预测次年的奖励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要严格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查无实据或不构成违法的,受报单位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对献策未获得采纳的,受理献策单位要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献策人。

第十条 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除取消其受奖资格和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不受理市民的举报、献策或受理后不依规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五)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市民索要奖金的;

(六)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深质技监〔2002〕158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

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

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

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

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

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

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

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

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

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

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

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

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

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

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

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

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

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

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

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

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

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

,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

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

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

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

,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

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审 查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审核情况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
1.企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
·注册所在地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1.企业具有独立的电梯维修保养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与申请单位

相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3.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和复审日期,审查时应在有效期内;
4.经营范围应有电梯维修保养业务项目;
5.注册资本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不小于8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

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保养品牌的单位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

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不小于50

0万元人民币。
以上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均终止审查。
2.组织机构完善,有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技术工人 ·组织机构设置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保养人员
·检验人员
·安全主任
·用工合同、保险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各部门负

责人经正式任命;
2.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机电专业工程

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机

械工程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

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3名。上述工程师须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电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
3.配备维修保养人员,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

,维保人员不少于10名,电工、焊工各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

/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5名,电工不少于4名、焊工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

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30名,电工不少于8名、焊工不少于

4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60名,电工不少于15名

、焊工不少于8名。上述维保人员须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操作证,电工、焊工证件在有效期内;
4.配备注册安全检测员,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小于等于1.75m/s及单一

电梯品牌的单位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少于3名,

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
5.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证件在有效期内;
6.以上人员均应签有劳动合同,办齐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且有不少于80%

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在三个月以上(少于80%的那部分人员不计入以上人员)。
标准分:
a.梯速≤1m/s的资格为100分;
b.梯速≤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的资格为150分;
c.梯速≤2.5m/s的资格为200分;
d.梯速≤4m/s的资格为2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缺一名工程师、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检

测员扣35分;缺一名维保人员扣25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3.办公场所满足开展业务要求 ·企业实际办公地点
·办公场所面积
·资料室、仪器室
·仓库 1.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住所”相一致;
2.办公面积和仓库面积: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办公

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

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设置了独立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4.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第2项、第4项每少1平方米扣1分;第3

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齐全
·法律、法规与规章收集情况
·国家标准收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管理情况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齐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查

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

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等;
2.国家现行电梯标准收集齐全,包括GB7588、GB10060、GB16899、GB/T7024

、GB/T7025、GB/T10058、GB/T10059、JG/T5072等;
3.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管理规范,统一。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缺少一个标准或法规扣5分;第3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1.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型式试验报告齐全;零部

件手册完善 ·有关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形式试验报告
·电梯零部件手册
1.电气原理图(包括主回路或动力回路、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抱闸回路、

检修回路、紧急操作回路)齐全;
2.接线图(包括控制屏、轿顶、井道接线图)齐全;
3.各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齐全;
4.电梯零部件手册(包括规格、型号、编号)完整。 标准分:8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2.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齐全;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完整;有完整

调试手册 ·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
·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
·电梯调试手册
1.电梯各部件、系统(包括控制屏、曳引机、悬挂系统、轿厢、对重、厅门

、轿门、安全钳、限速器、选层器、井道信号系统、缓冲器、补偿装置、导靴

)的安装图及安装工艺应齐全,正确;
2.电梯维修保养工艺手册经本企业颁布执行;维修保养工艺的种类与申请的

速度、品牌相匹配;编制的维修保养工艺应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工艺工序正

确,有各部件或工序的维修保养方法说明,文字清晰、图示清楚;
3.主要机械、电气设备(部件)和整机的调试、检测手册完整。 标准分:60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6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3.自检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验收规范
·验收报告书
1.自检验收规范经本企业颁布执行,内容齐全,能充分反映设备的品质及安

全性能,各项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2.自检验收报告书格式统一规范、内容齐全正确。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
4.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完善、维保项目具体 ·年度保养计划
·维修保养表格 1.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及维修保养项目经颁布执行;
2.维修保养计划、项目内容齐全,项目设定及时间编排合理;
3.记录齐全。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第3项扣20分。
5.维修保养相关资料齐全,并建档 ·资料种类
·建档
·责任人
1.相关资料(保养合同、保养计划、保养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故障

记录)齐全(年审查记录,新申请企业审查有关表格、制度);
2.建档规范,查阅方便;
3.有专人负责管理。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30分;第2、3项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1.维修保养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能满足

实际工作需要 ·种类
·数量、性能、精度
·档案
1.检测、检验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有测量电流、电压、电阻、功率

、温度、转速、速度、噪声、长度、距离、力量等所需的仪器;
2.性能、精度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于检测、检验的仪器、工具、设备每

位检测员应有一套;
3.仪器、工具、设备建档规范。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第2、3项各扣10分。
2.仪器、工具、设备经计量检验和校准,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计量检验和

校准记录
·领用记录 1.有完整的定期计量记录;
2.合格(准用)、停用等标签使用正确,日常管理规范,有借用记录,领用

手续齐全。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3.通讯、交通工具满足维修保养业务的需要 ·

通讯工具清单
·交通工具清单 公司应配有作业对讲机,每个保养作业小组应配有通讯工具


各保养点的设置、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满足1个小时内到达保养电梯的现场。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管理网络; ·管理机构
·人员(岗位)
·职责 1.建立健全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2.确定了人员;
3.明确了职责。 标准分:3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2.电梯技术安全培训正常进行 ·培训制度
·培训记录 1.应有对新员工、新技术、新岗位,公司内、公司外的培训制度


2.有正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活动,记录齐全、完整;对于单一品牌厂

家提供支持的单位,员工应有厂家的培训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3.备品备件采购、领用有严格制度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采购、领用规范,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4.电梯安全运行、作业安全检查严格执行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得到贯彻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记录 1.制定维修工、电工、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人员经培训,严格掌握。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6.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度得到实施 ·制度
·记录 1.制度符合各项规定,要求24小时值班;
2.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7.劳保用品正常发放使用 ·使用规定
·记录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有明确规定;
2.有发放使用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8.遵规守法,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和生产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


·安全生产情况
·维保质量情况
1.在审查前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质量法》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条的行为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未发现申报情况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3.本年审周期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不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情况;
>p ALIGN="JUSTIFY">未发生两次以上用户质量、安全投诉(情况属实,且责

任在被投诉方的)事件;
4.维修保养的电梯年审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扣50分;第3、4、5项(只适用于年审)各扣

30分。
六、大于1.75m/s资格的品牌规定
有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

的书面说明 ·厂家书面支持文件
·技术能力
·配件渠道
三、四、五类资格须有所申请品牌的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

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的书面说明。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有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得50分;无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但有

合理书面说明得30分;均无者不得分。

  说明:标准总分如下:一类的资格为800分;二类的资格为850分;三类的

资格为950分;四类的资格为1000分;五类的资格为900分。

  审查合格的条件为:1.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目标准分的50%且符合评分标准

的要求;2.总得分高于标准总分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