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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3:37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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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建办档[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6]100号)、《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苏建档[2006]114号)、《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苏建档[2006]65号)转发你们,请借鉴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苏建档(2006)100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市容)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馆藏日益丰富,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依法行政力度不够、档案资源结构失衡、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深化城建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建档案机构管理职能、加快馆库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二、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新特点,制定加强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要完善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开展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新机制,真正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第90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1)331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加强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1999)218号]等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到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去,特别是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方面,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机构。凡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城建档案机构接收证明的项目,不能参加市、省、部优质工程的评选。

  四、着力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建设数字城市的重要信息源。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使《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契机,加快制定本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要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

  五、加快推进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进程

  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是城建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基本原则,依法加强对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机构,要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的指导,强化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

  六、认真做好乡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采取多种形式,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措施落到实处。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业务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撤并乡镇建设档案的接收工作,防止档案流失。

  七、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服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今后,凡重点工程、参加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评定的项目,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档案。

  八、扎实抓好城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培训。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专业技术和依法管理水平。

  认真实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搞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也应经过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深入开展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没有升级的城建档案馆,要积极开展本馆的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三年内完成达标任务。已升级的城建档案馆,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水平。对达标已满五年的城建档案馆,要做好复查工作。

  努力创新城建档案服务机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信息工具、工作参谋、管理助手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苏建档(2006)11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现将《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大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城建档案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各市城建档案部门要服从、服务于建设工作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而努力。

   附:《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编制好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城建档案事业在新阶段的发展绘制出新的宏伟蓝图,是全体城建档案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关系到全省城建档案事业的未来和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一、“十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回顾

  “十五”期间,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履行各项职能,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各界服务,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完成。

  (一)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2002年10月,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州、镇江、盐城、宿迁等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发了“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为依法治档奠定了基础。省和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城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查处了一些违法行为,增强了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档的自觉性,提高了进馆档案的质量和数量,推动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法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资源建设成绩突出。“十五”期间,各地加大了收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丰富了馆藏。据初步统计,全省城建档案馆藏总量达154万余卷,其中,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109万余卷。档案门类较齐全,结构趋向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档案、重点工程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在馆藏中的比例逐步扩大。南京奥体中心、南京国展中心等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已接收进馆。在丰富馆藏的同时,各市城建档案馆加大了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力度,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保管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目前,全省76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建筑总面积由2000年时的3.4万平方米增加到4.6万平方米,大大地改善了档案馆保管条件。“十五”期间,各地财政投入档案馆馆库建设的专项经费达到1581万余元。常州、无锡、镇江等市即将兴建新馆。

  (四)开发利用、编研工作取得新成果。“十五”期间,各市城建档案馆积极探索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初步统计,“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共接待查档5.2万多人次,提供利用各类档案资料8.7万卷次,利用城建档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8600万余元。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维护和管理、行政决策、投资调研、处理民事纠纷、住房制度改革等诸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完成编研成果156项,计1508万字。大多数市城建档案馆完成了《城建档案馆指南》、《城市简介》、《城市建设大事记》、《重点工程简介》、《基础数字汇编》、《利用效益汇编》等基础性编研成果。

  (五)信息化建设迈出新步伐。目前,全省城建档案馆、室拥有计算机213台,多数城建档案馆实现了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完成馆藏档案案卷级目录输录工作。电子计算机不仅应用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还逐步应用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等方面。南京、无锡、苏州、镇江、盐城等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独立的城建档案信息网站,为档案利用开辟了新的途径。城建档案馆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推广取得了进展。多数市城建档案馆研制、开发或应用了“城建档案馆管理信息系统”,无锡馆还开发了“多媒体数字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和基于数字化地形图的城建档案智能查询系统”的软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声像档案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市城建档案馆紧紧围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方面,全方位地积极开展工作,声像档案资料由单纯积累向专题编辑制作发展,建设档案声像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据初步统计,“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共拍摄录像带1176盒 ,制作专题电视片263部。不少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程和建设成就的专题片在省、市电视台播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七)目标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十五”期间,全省有23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达到了国家和省级标准。其中国家一级馆8个,国家二级馆1个,省特级馆3个,省一级馆11个。南通、连云港两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全部达标,苏州及其所辖县(市)有5个城建档案馆达国家一级标准。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八)理论研究水平有了新的提高。随着城建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日趋活跃。“十五”期间,先后召开了12次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和广大会员围绕城建档案法规建设、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等课题进行探讨,共撰写学术论文350余篇。有60余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为调动城建档案工作者学术研究的积极性,省建设档案研究会组织开展了城建档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共评出获奖论文112篇。南通、盐城、常州、苏州等市城建档案学会(协会)坚持学术研究与城建档案工作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专业性、群众性、广泛性于一体的学术活动,取得了一批颇有影响的学术成果。

  “十五”期间是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全省城建档案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城建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力度不够,城建档案资源结构失衡,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进展缓慢,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服务机制亟待创新,服务水平还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编研开发力度不大,城建档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建档案的资源优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供城建档案优质服务为出发点,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法规体系建设为保障,以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二)总体思路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城建档案的法规体系,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管理机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基础工作,加快馆库功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城建档案事业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馆藏丰富、利用活跃;各类城建档案馆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利用便捷、移交及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化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库群,建立电子文件中心和数字档案馆;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传统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逐步适应信息时代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全省、市城建档案管理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着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各市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2、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城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城建档案执法大检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城建档案馆建设

  1、加强档案馆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馆收集、保管、利用档案资料的基本功能和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维护城市历史真实面貌、资政襄政、繁荣科研、发展经济等社会功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做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把城建档案馆真正建成保管城市重要建设档案、提供城市建设信息和城市历史信息的信息服务中心。

  2、加强体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1)设市城市及县城全部建立城建档案馆。(2)城建档案馆、室人员数量应达到如下标准:特大城市30至50人,大城市20至30人,中等城市10至20人,小城市和县5至10人。(3)建立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大力开展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和征集工作,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拓展馆藏门类,改善馆藏结构。加大重点工程档案、城市基础设施档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力度,提高数字(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模型等的比重。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到“十一五”末,全省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总量达到210万卷。其中,特大城市12万卷,大城市9万卷,中等城市7万卷,小城市3万卷。

  4、加强馆库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城建档案馆库建设特别是苏北地区馆库要有较大改善。建成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要求的、满足管理设施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档案馆库。市级城建档案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馆舍达80%,县级城建档案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馆舍达60%。馆库面积:特大城市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大城市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小城市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县城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城建档案馆要增添电子计算机、光盘刻录设备、空调、去湿机、防火、防盗报警等现代化设备。 5、扎实推进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馆全部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城建档案馆标准。对达标满5年的城建档案馆开展复查工作。

  (三)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1、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市级馆和80%县级馆(室)完成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实现馆藏档案检索计算机化,提高查阅利用的效率效益。

  2、加强档案网络管理。全省各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全部建成局域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实现档案管理计算机化。建成一批以全文和多媒体为主体的、比较齐全的城建档案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专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技术先进的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城建、房产、公用事业等档案目录数据库的网络链接,在目录查询上实现资源的互通和共享。

  3、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建成一些向社会公布城建档案信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体现城建档案专业特色的网站(页)。充分利用网站(页),宣传城建档案工作,传递信息,公布资料,交流经验。

  4、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接收保存现行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施文档一体化管理,制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5、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声像设备,对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重大活动等进行跟踪拍摄,紧扣城市中心工作,编辑专题片、画册等。

  6、建成1-3个数字城建档案馆示范馆。

  7、筹划建设全省城建档案信息(目录)中心和地区中心、城建档案信息备份中心,开展省际、馆际间异地数据备份。

  (四)城建档案安全保管与保护

  加强馆藏档案的保护工作,抓紧对馆藏濒危重点档案的抢救,对馆藏永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开展珍贵城建档案调查,建立珍贵城建档案名录,制定保护、抢救计划,切实保护国家档案资源。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级档案馆(室)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保障操作、接入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积极探索电子档案保管利用方式,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

  (五)城建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

  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加强社会利用城建档案的需求预测和研究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积极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丰富利用形式,扩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合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档案服务机制,加强档案网站建设,不断健全栏目,加大信息量,完善咨询服务功能,重点做好网上档案查询,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利用城建档案信息的需求。开展深层次城建档案编研工作,编辑高质量的城建档案参考资料、专题目录和文件汇编,适应社会需求。“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具有较高质量的编研成果20项以上,并组织编研成果专项评奖活动。

  (六)城建档案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着力推进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制订《江苏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江苏省城建档案资料信息目录中心细则》,修订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表。

  (七)城建档案队伍建设

  1、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档案教育培训,省建设厅举办2-3期城建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班,举办4-6期档案业务、现代化管理等专题研讨班。开展城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建立一支开拓进取、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既懂业务又懂现代化技术的干部队伍。

  2、加强人才培养。到“十一五”末,全省城建档案馆具备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达到60人,其中,特大城市达到5人以上,大城市达到4人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人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占总数的50%,工程技术人员占30%。

  3、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学术研讨,做好论文评选工作,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岗位业务观摩等活动。

  4、开展科技讲座、业务讲座,介绍相关科技动态和应用情况,介绍先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和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四、 实施“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措施

  1、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城建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2、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3、积极、稳妥推进城建档案馆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城建档案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

  4、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本地的《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或分阶段实施。



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建档(2006)6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现将《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总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紧紧围绕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战略,认真贯彻《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切实加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以《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目标,狠抓城建档案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整体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扎实工作,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法规建设,提高以法治档的水平。进行一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的安全、城建档案的移交以及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等努力提高以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认真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着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针对城乡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开发区和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城建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业务指导力度,严把城建档案质量关。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不断丰富、优化馆藏。研究制订《江苏省城建声像档案管理细则》,促进声像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采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对城建档案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快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步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管理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三、扎实开展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召开全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现场会,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对达标满5年的城建档案馆开展复查工作。

  四、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业务研讨。就城建档案利用收费标准、地下管线档案接收、管理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进行城建档案编研和声像档案工作业务研讨。

  五、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切实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加强档案的需求预测和研究工作,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方法开发利用城建档案,提高档案利用率,积极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深层次城建档案编研工作,编辑高质量的档案参考资料、专题目录和文件汇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人才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编写全省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加强城建档案(工程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继续做好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竞赛。

  七、编制《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主要任务以及措施。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市的《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八、加大城建档案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城建档案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编辑《城建档案简报》,及时掌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动态情况。

  九、做好省建设档案研究会工作,促进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召开省建设档案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06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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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下列各类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外地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将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一)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全市性的展览展销;
  (二)展出场所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参观人员日流量在2万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馆举办文物展览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级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单位举办的各种文物展览;
  (五)应予治安安全审核的其他展览展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内容、参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参观人员日流量和入场券发售办法;
  (二)参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展区布局图纸和新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装图纸;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运行路线和停靠场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展览展销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主办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主办单位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担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参展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览展销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
  (二)发(售)票处、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搭盖临时展棚、安装电器设备以及布展或展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落实各项有关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宣传品、说明书及其他赠品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发赠。参展单位要求自行发赠的,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九条 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不得故意拥挤。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展览展销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三条,或第七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展览展销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