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20:27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制定的《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储备是政府职能。
第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药品储备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制度。重庆市药品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药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药行管办,负责重庆市药品储备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落实内部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渠道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与急救药品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医药行管办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后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医药企业、大型商业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主要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第十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品种由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医药行管办根据我市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市级药品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市医药行管办代表)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
第十六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或储备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保证药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七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但对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第二十条 建立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储备、出库复核制度,加强首次储备药品的审验和效期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与检查。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储备动用原则:
(一)重庆市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动用市药品储备。
(二)在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市药品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不足部分,按有偿使用原则由市政府向邻省(地区)或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邻省(地区)药品储备或中央药品储备。
(三)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或邻省(地区)需动用我市药品储备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根据需要调用我市药品储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市药品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
(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三)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药品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四)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收到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后要认真查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医药行管办接市政府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7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医药行管办,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原则上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动用药品储备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报市政府和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药品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如有拖欠或拒付,由市财政在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二条 市级药品储备资金由市医药行管办依据储备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三十三条 由银行专项贷款的药品储备资金及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医药行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有关企业落实市级药品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医药行管办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药品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药品储备资金:
(一)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的;
(四)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的;
(五)擅自挪用储备资金的;
(六)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七)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八)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的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

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

张晶


问题的提起
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2年后又因重新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案件的影响较大,引起了一定范围社会影响。于是,有好心的公民写信举报,怀疑该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刑期“打折”的问题,或者可能隐藏监狱警察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行为。加之,社会媒体的热炒,使得本来一般性的犯罪问题复杂化了。
于是,责任倒查的调查开始。
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调查结论出炉:尽管该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时,曾经被减过刑,但,减刑材料是真实的,服刑期间的记分考核是真实的,法院裁定是依法进行的。也没有发现罪犯向任何的警察行贿,没有向法院法官送礼。
倒查,没有查出监狱执法的问题,也没有查出法官裁定的瑕疵。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发生,只要发生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社会公众最有理由和第一个要质疑的就是监狱,矛头指向的最直接责任人是监狱警察。
这里,没有任何反对公民举报、媒体炒做、纪委倒查的意思,甚至这些将来都可能是新颖的监督形式和路径。也许有一天,倒查追究形式,成为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我们也不是因为委屈,要推卸责任。
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如果重新犯罪的所有责任在监狱,那么,首次犯罪的,责任在谁?何况,犯罪和重新犯罪一样,其犯罪的引发,一定是和社会密切关联,因此,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怪罪监狱及其警察,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与减少重新犯罪也没有任何价值。
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依然无法消除这样的疑惑,在法治社会、平安社会的构建中,人们日益关心监狱对罪犯矫正和矫正的公正性、清廉性和对罪犯改造和矫正的有效性。
我们要密切关注的是,就罪犯矫正而言,到底如何提高矫正质量,如何通过对罪犯矫正质量的评价和把握,来不断的完善监狱工作,不断提升矫正质量。
矫正罪犯,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对矫正和矫正质量的评估更是难上加难的问题。尤其在中国,人们对社会科学还缺乏足够认识,甚至存在诸多偏见的情况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之路,非常困难。监狱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矫正质量评估及其跟进评估,是涉及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与矫正技术:科学化的基础
中国哲学的一句名言说“牵牛鼻子”,意思是说,要抓主要矛盾;西方哲学也有类似的表述,同样也很形象:给一个支点,就可以撬起地球(阿基米德)。而矫正质量评估和矫正技术都属于矫正罪犯的基础技术。
矫正质量评估——破解世界性难题
开头介绍的:罪犯有没有矫正好?由谁负责,如何评估?这是一个难题。
我以为,问题就出在我们没有一个科学的、为社会基本认可的衡量罪犯矫正的标准。当然,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矫正质量,是指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所达到的悔改和达到“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或程度。矫正质量实现的过程,是服刑人员接受监狱机关、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以及自觉、主动参与其中的活动和过程。
罪犯矫正活动可以类比为医疗模式。对罪犯的矫正(抑或矫正)虽不能完全等同于病人的治病(尽管在美国的监狱曾经出现过康复模式),但这种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意义是多方面的:
医生对病人病情的反复诊断;
医院的各种有益的治疗方案;
病人发自内心的配合与主动参与……。
矫正质量评估,就在技术的层面较好的解决和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监狱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该研究充分借鉴了医疗的模式,在对矫正质量评估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设计和构建了以矫正质量评估为抓手,全面提高矫正质量的理性框架。因此,该设计的意义大大超出了矫正质量评估本身,成为提高矫正质量的基础性的工作。因此,该研究的价值在于从技术上解决了罪犯矫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强调了罪犯对其自身矫正的参与和责任。在监狱矫正罪犯的全部活动和过程中,罪犯亦是矫正的主体,罪犯在矫正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监狱机关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充分调动罪犯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明了自己为什么犯罪?在监狱如何度过?矫正的问题点、关键点?自己在矫正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积极配合监狱的管理?如何在监狱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矫正?如何设计矫正方案?如何把握矫正分寸?如何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过去,监狱机关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以“命令——服从”、甚至“绝对命令——绝对服从”为运作模式。尽管也强调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但监狱机关普遍地是把罪犯当作矫正的“客体”,是监狱干警任意摆布,任意安排,任意支配的对象;加之,监狱机关在工作中,并没有形成和设置罪犯参与自己矫正的体制、机制;就罪犯而言,也缺乏自己参与矫正、自己矫正自己的意识和责任。因而,一旦监狱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明的教育,罪犯就会本能地产生反对、抵触、对抗的情绪,他们不理解,这些管理教育的要求,恰恰是对他们矫正和矫正他们的必要手段。他们比较难于参与对自己的矫正,亦缺少相应责任感和紧迫感。在他们的思想认识中,是“要我矫正”,不是“我要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日常发生的冲突绝大多数是由于监狱与罪犯的认识角度、对问题的判断、看法、态度以及相应的利益引起的。在该书里,就反复强调罪犯的积极性,如评价矫正质量的目的,重要的是建立罪犯在干警的指导下拟定和不断调整矫正方案的机制。从而使对矫正质量的评估真正具有了实际的价值。
矫正质量评估,建立了评价矫正质量的模型:是指运用定量的(数学模型)和定性的分析,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做出以适当数量化为主,辅之以定性性的结论。其具体的评价流程是:量表测试——矫正写实(将目前的计分考核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剔除其中占绝对优势的生产劳动倾向)——管教干警评价——(必要时)专家评价。矫正质量评估模式,是以目标管理理论为指导,以设定矫正目标为导向,以相关的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因数为组合,建立以罪犯心理、认知、行为为主要结构,以一定的问题、问卷为形式的量表评估与矫正写实相结合的评估样式。具体到《矫正质量评估》,主要的是XRX量表。该量表由220道题目构成,这些题目分别对应了心理、认知、行为的具体因子,并且根据设定(根据对100万个数据的采集、筛选而确定)了相应的“定义域”,在计算出结果后,再对应到区间和矫正状况的关键词,以此确定罪犯矫正的质量状况(即得出矫正结论)。
矫正技术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矫正技术,是指从技术的层面来矫正矫正罪犯。就是把对罪犯的矫正和矫正放到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层面,如技术、技法、技巧、技艺等诸项问题;如程序、文件、和规则、工具;如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显然,这契合了当下大力推进的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战略,符合了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宗旨。尽管科学和技术还不完全等同,但至少,矫正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同样,矫正技术也更深层的表达了矫正技术的规律、监狱工作的规律。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监狱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则很难说是科学的,也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
监狱的属性根本属性体现在法律的层面,监狱机关对罪犯的认识、态度和管理、教育方法要变,要变得公正、文明和科学。从古今中外的国家发展史和监狱发展史的一般意义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尤其是刑罚,是紧随阶级和国家的产物,而监狱是刑罚的基本和主要的载体。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刑罚就没有了依托和生存的方式、空间,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刑罚和监狱,二者的关系几乎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矫正技术包括认识罪犯的技术和矫正罪犯的技术。就当下的情形而言,矫治技术主要在以下方面不断展开和生成。
罪犯分类与处遇技术。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对罪犯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区别对待分类,是矫正技术的基本要义。
罪犯分类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安全性分类和根据罪犯表现的处遇分类。
安全性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罪犯的危险性,也称作危险性分类。安全性分类的学理基础是,罪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他个人、对他犯、对监狱工作人员、对监狱以至于对社会的危险。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监狱、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安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的分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罪犯分类。这里引进江苏省监狱局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对罪犯安全性评估的量表,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形,编制的危险性评估量表。据该量表的在江苏省8个监狱和甘肃省1个监狱的初步运行情况看,准确率达到80%——90%。
刑期管理技术。刑期管理技术,来自于医疗模式的启发。一个病人到医院就诊,必定要流经挂号、诊断、治疗程序,而诊断和治疗又是一个持续改进、提高、强化的过程。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通过刑期管理的引进,使我们对罪犯的矫正纳入技术的范畴。从根本上改变,矫正罪犯,就是在政治上,让罪犯发生正向的符合我们预先设定的模式变化的片面的思维。在科学的意义上来审视和把握对罪犯的矫正。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要注意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主动性和主体性。这好比病人对医生的配合和互动。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还在于监狱工作人员对罪犯矫正时隐含的人道主义精神。改变传统意义上那种握有暴力的强权形象,更加多的体现人文、和善、宽容的师长人格。
罪犯的矫正生涯设计━━刑期计划,是矫正技术的重要内容。
罪犯的矫正生涯,是指一个罪犯从入狱服刑到刑满出狱的一个周期中所有的矫正活动按时间顺序组成的整个过程。随着罪犯矫正难度的加大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制定刑期计划对罪犯矫正生涯进行设计,使罪犯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守法公民的矫正,将是监狱刑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刑期计划的种类很多,包括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量计划、费用计划等,这些计划构成了刑期管理的中心框架,刑期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些计划进行的。
教育矫正技术。这里不妨简洁的探讨一下,我们当下教育的种种缺憾:
从教育的内容上看,脱离实际的安排。即由监狱单方面的确定教育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设计在面上具有意义,但就某个具体的个体而言,这样的设计无疑是原则的笼统的。因而,缺乏了针对性。
从教育的机制上看,强制性方式制约了教育的技术性。如强制45岁以下的罪犯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这样的规定,即使教育的技术再好,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况,教育技术本身的技术含量都值得研究。
从教育的模式上看,范式化的倾向更加明显。一锅煮、大呼隆的教育比之个别性的教育占绝对的地位。这样的技术有着怎样的效果是很值得认真思考的。
从教育的效果看,更多的理想化的成分使教育技术充满了泡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任免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的决定:

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