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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2:06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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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缴款义务人是有经营性资产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

  (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对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非转经”资产原值与实际偏离较大的,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资产重估值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的评估值确定计征额。宣传、新闻等传媒机构占有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的,每年按广告收入的3—5%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的,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利用政府行政职能形成收入的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每年按其收入的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由缴款义务人于每季末缴入“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及时将各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解国库,同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七条 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在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时,允许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非经营性资产直接用于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 因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况。

  第十条 市直单位每年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用途、新增或异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同时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年度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金额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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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也可以实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煤炭工业部审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8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加强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规划、选择和储备工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好融资项目入口关,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是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建的基础信息平台,遵循“规划先行、规范标准、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原则,以“掌握信息、动态跟踪、培育成熟”为目标。
  第三条 凡拟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的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储备库管理。没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请开行贷款。
第四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及日常维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推荐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和黄州区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融资项目。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项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要求。下列项目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一)列入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十一五”各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与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协议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简要情况,填写入库项目申请表,经市合作办审核后入库。
  第七条 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基础设施类(道路、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园区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小城镇建设类(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农业生产与流通类(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流通)、农村社会事业类(农村科技、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卫生、红色旅游)、中小企业类,共六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可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及时追加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和黄州区政府根据开行和合作办的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筛选后集中报合作办,合作办分别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的网络系统录入储备库。
  在其他时间,申请当年需要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由合作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库。

第四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土地、可研、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基本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储备库。推荐时间为每季度末25日前。
  第十二条 经合作办组织路演委员会审议并报开行审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要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库:
  (一) 不适合进一步储备培育的项目;
  (二) 不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 预测风险控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四) 其他不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合作办根据储备库变动情况,每季度对储备库更新一次,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更新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开行湖北分行业务发展处。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上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