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54:11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义表述准确、逻辑结构合理、内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负责起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单位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法律审核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厅(室)批转本级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向本级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请法律审核。
  未经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提供法律审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各方面的意见;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五)主要内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法律审核原则上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在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批转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法律审核确认意见。未经法律审核确认的,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应影响法律、法规赋予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签发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二)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三)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本级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五)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报送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确认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法制机构报送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备案登记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登记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重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编号。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使用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级政府办理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登记号,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及时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纠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交该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及书面说明;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也不自行纠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不能成立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书面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该文件违法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认为该文件不违法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其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对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与上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或者废止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民政府不及时修改或废止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之间、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阅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应当及时在政府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公布由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上级或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予以签发;
  (四)未取得备案登记号,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备案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2号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
第三条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制定《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目录》;
(三)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及注销的手续。
第六条 根据需要,信息产业部成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开展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资格评审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
(五)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类别;
(六)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六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在三十日之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对被许可单位从事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签字后归档。被许可单位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注销的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二)超越许可专业范围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施行。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科简函[2012]103号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有关工业企业及技术支持单位:

  2012年是“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深化百家企业品牌培育试点是“质量品牌建设年”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培训交流、指导评价、跟踪调研等活动,要达到总结提炼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品牌培育能力的经验和案例,为地方和行业品牌培育提供技术支持的目的。

  一、试点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的要求,3月16日科技司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企业提交的试点工作计划进行了评审,提出了关于试点企业的推荐意见。经科技司会同各有关司局进行审查确定,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1家工业企业为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综合考虑了企业在行业、地区、规模、品牌成长阶段等方面的代表性,以保证试点工作经验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试点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实施本企业的《试点工作计划》。

  (二)试点企业在5月底前,要完善品牌培育战略,明确品牌培育目标和职能,梳理品牌培育过程,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8月底前,要完成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编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试点企业6月底前将主要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传送到品牌培育专用邮箱。9月15日前将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的证实性资料传送电子版到专用邮箱,并邮寄1套纸质文件到品牌培育试点管理办公室。

  (四)科技司委托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专家组和技术支持单位对试点企业进行指导。通过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和品牌培育专用邮箱,与试点企业保持工作信息、技术文件和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沟通。

  (五)科技司委托专家组会同行业协会,对10-15家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研,提炼案例,研究建立品牌培育评价准则和制度。

  (六)7月份,科技司召开品牌培育工作现场交流会。组织试点企业在品牌培育成功企业开展现场交流活动,并部署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

  (七)9月份-10月份科技司委托专家组对试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评价主要采用文件评价的方式,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资料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试点企业进行现场评价和调研,总结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八)12月份,召开总结交流大会,研讨品牌培育工作,交流试点经验,表扬品牌培育先进地区、行业和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试点企业的组织和指导。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度,指导试点工作。加强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专家队伍建设,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将试点工作与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工作相结合,发挥试点企业在地区和行业品牌建设中的作用。

  (二)试点企业要认真履行关于试点工作的承诺和计划安排,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控制节点,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接受推荐单位的指导。与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做好接受调研和现场评价的准备,配合做好总结经验和案例的工作。

  (三)专家组和技术支持单位要积极研究品牌培育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并严格保守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专家组要认真实施跟踪调研和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保证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性。技术支持单位要在非赢利性原则下,为试点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品牌培育试点办公室要加强与试点企业和推荐单位的联系。策划组织跟踪调研、交流会议、试点评价和经验总结等工作。要运行维护好专用网络和邮箱,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彭琦
  电话:010-68205252

  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孟鹏
  电话:010-84380496,1372005537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100028)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政策与规划研究室
  品牌培育专用邮箱:pinpai@miit.gov.cn
  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www.quality.org.cn
  
  附件:1、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
     2、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25436.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
                   (按字母排序)

序号
企业名称

1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3
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

4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5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6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

7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
安徽中意胶带有限责任公司

9
宝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京能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滨州亚光家纺有限公司

13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14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15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16
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

17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18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

19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22
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23
长春禹衡光学有限公司

24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5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26
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

27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9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30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31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32
福娃集团有限公司

33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34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5
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38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40
广东中实金属有限公司

41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42
广州凯恒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43
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44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46
海尔集团有限公司

47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48
杭叉集团有限公司

49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50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5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52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55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公司

56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57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58
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59
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61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62
湖北梦丝家绿色保健制品有限公司

63
湖北怡莲阳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

64
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

65
湖南华升集团公司

66
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67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68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
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71
吉林四季盛宝纺织有限公司

72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73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74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5
江苏泰隆机械集团公司

76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77
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78
揭阳市广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79
劲牌有限公司

80
荆门市山缘香菇有限公司

8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82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83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8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5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86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87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88
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89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

90
青岛即发集团公司

9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92
青特集团有限公司

93
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4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95
山东岱银纺织集团公司

96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7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98
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9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上海立新液压有限公司

101
上海民族乐器一厂

102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103
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

104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

105
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

106
四川广汉三星铝业有限公司

107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8
四川圣迪乐村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109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

110
苏州金辉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111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有限公司

112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114
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

115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

116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

117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118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
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

120
天津中新药业达仁堂制药厂

121
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122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123
西藏藏缘青稞酒业有限公司

124
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

12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26
孝感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

127
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128
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9
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

130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1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132
浙江金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3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34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135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13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13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138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139
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40
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

141
淄博万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