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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1:13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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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

财会[2004]2号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现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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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市人民政府和辖有民族乡的县人民政府每届至少要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少数民族、民族乡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民族乡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市、县安排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应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寨。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机动金”等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提高财力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县级财政在确定民族乡财政体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乡的特点并给予照顾。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民族乡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分享。
  在民族乡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并接受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族乡在异地办企业向当地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比例返还民族乡,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捐赠及优惠贷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向民族乡倾斜。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与民族乡的对口支援与协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训民族乡和乡镇民族村寨的农村劳动力,组织输出民族乡群众外出经商务工并切实保障经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支持民族乡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项目、资金上加强民族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和建全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民科技培训,优先安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项目。
  应当帮助民族乡制订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在生态保护与建设上加大投入。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乡科学编制区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自然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古迹等保护规划并在资金、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民族乡和乡镇民族村寨的交通建设项目,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地区的邮政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发展沼气的“一建三改造”工程要重点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寨。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制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预防、救助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积极争取对民族乡土地开发、矿产资源普查、勘探、远景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在民族乡依法开发资源,应当照顾民族乡的利益。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民族乡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
  应当重点扶持民族乡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
  在民族乡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除上徼国家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乡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乡的水利、水电和其他能源建设项目优先规划、立项和建设。
在民族乡修建电站和水库形成的库区水面资源,在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民族乡优先进行开发利用。
  在民族乡取用地下水、地表水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对水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乡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民族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支持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大对民族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实用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乡的教育投入,帮助民族乡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充实民族乡教师队伍,组织对口支援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市上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辖有民族乡的叙永、古蔺两县也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乡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对民族乡义务教育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大力推进寄宿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民族乡建设文化站、图书馆(室)等文化基础设施,保护民族民间古籍、文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民族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挖掘、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培养体育人才。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民族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保护和科学开发少数民族医药资源。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乡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民族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辖有民族乡的古蔺、叙永县的政府班子中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部门中应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条根据省录用、聘用主管部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我市辖有民族乡的古蔺、叙永县可在资格、条件等方面适当放宽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的条件。根据需要可以划出一定的招考名额或适当加分等措施对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具体办法可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在制定招考公告时明确。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导民族乡制订人才开发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有计划地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交流或者挂职。
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优待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民族乡建设工作,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族乡对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民族乡要大力创造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金的投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努力增大非公经济成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和上级财政用于民族地区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省政府令205号和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省政府令205号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级有关部门和辖有民族乡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执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国北方许多地区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是各类施工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贯彻“一决定、两条例”和今年9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辩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作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工作检查,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消除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隐患。三是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四是要加强对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于不执行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或者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咬定目标,认真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10月31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872起、死亡1027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8.88%和17.51%;其中10月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9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0%和70%,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平稳趋势。各地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继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越到最后关头,越要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

  一是各地区要根据刚刚结束的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情况,针对隐患问题,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村镇施工安全;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一次冬季施工专项安全检查。二是要抓紧完成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启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工作,确保在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开展两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程序。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能力,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执法,建立起安全生产执法台帐。年底我部将对各地全年安全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地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对比检查。四是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要切实发挥起安全生产表率作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组织、协调、监督,切实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树立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形象。

  各地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力争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做到在今后的两个月中,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中心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通过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物质保障优势,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