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路灯、景观照明设施)、绿化工程竣工后移交专业管护单位管护的工作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和管护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等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受管理工作,对移交管护的工程进行备案;审核、拨付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管护费用。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市级及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专业管护单位统称为管护单位。
第九条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
(一)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绿化工程养护期已满。
第十条 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不具备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管护单位不予接收,其管理和维护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但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管护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工程移交管护预申请;
(二)工程达到本规定第九条的移交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移交管护申请;接到申请15天内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对工程实地勘察和工程资料核查,并将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并得到管护单位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管护单位;照明工程应办理相关材料、设备移交手续;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管护单位签署《工程移交管护确认书》。工程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管护单位正式接收管护;
接收管护工程的内容、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图资料为依据。对移交管护工程的内容或工程量持有异议的,以现场勘察为准。
第十三条 管护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工程移交管护预申请编制的工程管护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或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工程管护经费预算未批准前,财政部门应按新增的工程管护经费预算预拨一定比例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已接收管护的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由管护单位通知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单位对已移交管护工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部门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移交管护工程的建设单位返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前应得到该工程管护单位的同意。
第十五条 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等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本规定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移交管护后,接收管护的管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做好工程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完好、整洁,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各种附属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我市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167件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见附件1)或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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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 │ 发布日期 │ 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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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政[1986]12号 │ 1986.1.18 │关于建立副食品储备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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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转市劳动局、财税局《关于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 2 │市政[1986]18号 │ 1986.2.22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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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政[1986]28号 │ 1986.3.26 │批转市无线电管委会《关于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意 │
│ │ │ │见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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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市政[1986]41号 │ 1986.4.28 │转发市房地局《关于执行<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
│ │ │ │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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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市政[1986]45号 │ 1986.5.3 │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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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市政[1986]88号 │ 1986.10.4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
│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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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市政[1986]99号 │1986.10.12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体制,搞活│
│ │ │ │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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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市政[1986]104号 │1986.10.2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
│ │ │ │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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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市政办[1987]30号 │1987.5.8 │关于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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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政[1987]44号 │1987.7.10 │印发《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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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办[1987]51号 │ 1987.7.28 │关于坚决制止紧销商品“卖大户”等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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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政办[1987]70号 │ 1987.8.27 │转发市工商局《宁波市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理实 │
│ │ │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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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转发经贸部[87]外经贸综字第45号、[87]外经贸 │
│13 │市政办[1987]76号 │ 1987.9.7 │综管体字第61号和省经贸厅[87]浙经贸办字第620 │
│ │ │ │号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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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政[1988]6号 │ 1988.1.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规定(试 │
│ │ │ │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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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政[1988]10号 │ 1988.1.23 │关于粮食附加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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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政发[1988]17号 │ 1988.1.26 │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关于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
│ │ │ │和建立外汇调剂中心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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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政办[1988]10号 │ 1988.1.29 │转发市经委关于市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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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政[1988]18号 │ 1988.2.22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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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政发[1988]60号 │ 1988.3.15 │批转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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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政[1988]33号 │ 1988.4.30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宁波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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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政[1988]49号 │ 1988.6.10 │宁波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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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政([988]59号 │ 1988.7.6 │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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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政办发[1988]33号│1988.10.24 │转发市财办、财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蔬菜副食品生产 │
│ │ │ │发展等三项基金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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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甬政办发[1989]9号 │1989.1.16 │关于加强鳗苗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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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甬政[1989]1号 │1989.1.19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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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甬政办[1989]26号 │1989.4.12 │关于调整黄酒价格及整顿酿酒行业的协调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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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甬政办[1989]25号 │1989.4.18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地方自有外汇计划管理工作 │
│ │ │ │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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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甬政办发[1989]47号│1989.5.5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补充 │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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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甬政办发[1989]61号│ 1989.5.26 │关于油菜籽奖励政策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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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甬政办[1989]33号 │1989.5.31 │转发市财办关于加强市区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的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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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甬政办发[1989]75号│1989.6.21 │关于重点工程施工人员粮食供应及亏损补贴等问题的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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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甬政办[1989]38号 │1989.4.12 │转发市财政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 │
│ │ │ │业若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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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甬政发[1989]138号 │1989.9.6 │关于缓解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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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甬政发[1989]145号 │1989.9.7 │关于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 │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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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甬政发[1989]143号 │1989.9.9 │关于设立发展外向型经济“奉献杯”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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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甬政[1989]49号 │1989.9.15 │关于建立平滞产品销售与催讨呆滞欠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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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甬政办[1989]60号 │1989.10.20 │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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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甬政办[1990]7号 │1990.1.26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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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甬政[1990]13号 │1990.3.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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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甬政发[1990]52号 │1990.3.19 │批转市农经委关于调整棉粮挂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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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甬政办[1990]21号 │1990.3.24 │关于转发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内纺棉分配与纱、│
│ │ │ │布及其制品供产销挂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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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甬政办[1990]33号 │1990.4.21 │关于改进市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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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甬政[1990]29号 │1990.4.25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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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甬政发[1990]70号 │1990.4.28 │批转市经委、计委关于对宁波市重点企业实施倾斜政 │
│ │ │ │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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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甬政发[1990]90号 │1990.5.4 │关于同意乡镇企业局确定一百十一户乡镇企业为重点 │
│ │ │ │扶持企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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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甬政办[1990]55号 │1990.7.27 │宁波市农村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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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甬政[1990]42号 │1990.8.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创汇的若干 │
│ │ │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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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甬政发[1990]151号 │1990.9.5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其征收工作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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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甬政[1991]3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的 │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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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甬政[1991]4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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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甬政发[1991]64号 │1991.4.16 │《关于同意建立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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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甬政办[1991]17号 │1991.5.14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 │
│ │ │ │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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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甬政[1991]12号 │1991.6.21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商品收汇额度分配办法暂行规│
│ │ │ │ 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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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政府令第8号 │1991.7.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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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甬政办[1991]32号 │1991.8.1 │《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外 │
│ │ │ │商投资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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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甬政发[1992]9号 │1992.1.21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开发 │
│ │ │ │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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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甬政[1992]10号 │1992.5.23 │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经贸体制加快发展我市 │
│ │ │ │对外经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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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甬政发[1992]140号 │1992.5.29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全市各地、│
│ │ │ │各部门合力开发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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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甬政办发[1992]66号│1992.6.24 │转发市侨办等部门关于侨胞购买自住商品房若干意见 │
│ │ │ │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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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甬政[1992]12号 │1992.7.28 │关于鼓励兴办“嫁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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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甬政发[1992]199号 │1992.8.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联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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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甬政[1992]15号 │1992.8.24 │关于县(市、区)设立自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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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甬政办发[1992] │1992.11.22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13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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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甬政[1993]1号 │1993.1.13 │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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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政府令第16号 │1993.2.24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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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甬政发[1993]61号 │1993.3,30 │关于棉花产销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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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甬政[1993]5号 │1993.4.30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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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甬政办发[1993]62号│1993.6.2 │关于粮食产销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69 │甬政办[1993]12号 │1993.7.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中 │
│ │ │ │方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办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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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甬政办发[1993]120 │1993.10.12 │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
│ │号 │ │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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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甬政办[1993]16号 │1993.11.5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报 │
│ │ │ │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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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甬政办[1993]19号 │1993.12.21 │关于转发《宁波市内联科技机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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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甬政办[1994]2号 │1994.2.25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意见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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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地方工业分 │
│ │ │ │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宁波轻工联合经营公 │
│74 │甬政办发[1994]28号│1994.3.10 │司挂靠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问 │
│ │ │ │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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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甬政办发[1994]27号│1994.3.11 │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市场 │
│ │ │ │管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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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甬政[1994]4号 │1994.3.14 │关于批转市财税局、粮食局制订的《宁波市粮食风险基│
│ │ │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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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甬政办[1994]4号 │1994.4.6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改进市级外经贸企业工效挂钩和 │
│ │ │ │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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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甬政[1994]12号 │1994.7.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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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甬政办发[1994]94号│1994.8.9 │转发市证券委关于规范期货市场交易活动加强期货市 │
│ │ │ │场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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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甬政办[1994]12号 │1994.8.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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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甬政办发[1994] │1994.10.12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科技对外贸易公司、市东宏贸 │
│ │120号 │ │易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 │
│ │ │ │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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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甬政发[1994]237号 │1994.11.13 │关于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83 │甬政发[1994]238号 │1994.11.13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港口和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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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甬政[1994]25号 │1994.12.10 │关于转发《甬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 │
│ │ │ │者投资甬江新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
├──┼─────────┼───────┼────────────────────────┤
│85 │甬政办发[1995]31号│1995.3.1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6 │甬政办发[1995]34号│1995.3.15 │关于加强海曙、江东、江北区预拌砼管理的通知 │
├──┼─────────┼───────┼────────────────────────┤
│87 │甬政办发[1995]58号│1995.4.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招收 │
│ │ │ │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户粮对迁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
├──┼─────────┼───────┼────────────────────────┤
│88 │甬政办发[1995]74号│1995.5.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进 │
│ │ │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报告的通知 │
├──┼─────────┼───────┼────────────────────────┤
│89 │甬政办发[1995]88号│1995.5.22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旅游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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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甬政办发[1995] │1995.6.30 │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宁波海港 │
│ │105号 │ │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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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甬政办发[1995] │1995.8.17 │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 │
│ │139号 │ │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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