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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9:54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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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


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1985年5月25日,教育部


前 言
我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的目标是:加强我国中央部门所属部分工科和财经政法类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建设,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是我国同世界银行合作的第一个“部门贷款”项目。为了切实用好和管理好贷款,使贷款充分发挥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方针、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有关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指示执行。教育贷款的计划、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组织管理方式等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条 教育部根据确定的方针、原则,负责制订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 子项目单位的选定
第三条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提出子项目单位的备选条件并商得世界银行同意。各部门按备选条件推荐子项目单位名单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向国家计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审定初选名单。
第四条 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初选确定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资格的调查,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 经联合调查组初步审议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有关部门按备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子项目单位名单。
第六条 子项目单位确定后,由教育部编制贷款计划并拟订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的准备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各子项目单位提交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机构、基建条件、国内配套资金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大纲由教育部拟订并印发各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是贷款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和检查所属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子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提出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所属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抄告教育部。教育部在综合全部报告和意见后,编写提交给世界银行的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全面的预期效益估价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九条 教育部根据世界银行对教育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重新审核各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将责成其重新修改。重新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教育部对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项目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
第十条 教育部负责派出专家评估组到各子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贷款计划、目标、贷款项目、技术援助和仪器设备引进的必要性与基建条件和国内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过程中,评估组有权对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评估意见,各子项目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回答评估提出的问题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教育部聘请更高一级专家对现场评估后确认的子项目单位贷款装备的有关学科、贷款项目的数量与目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引进仪器设备的清单进行审议。审议的结果必要时再组织中外专家审议小组审定。教育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编写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送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的谈判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委派出代表与世界银行的代表进行本项目的正式谈判。
第十三条 谈判达成协议后,由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签署贷款的有关协议。有关协议经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后,本项目贷款就完成了法律手续。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总的行动计划并组织落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部切实加强领导,负责协助所属子项目单位根据总的计划编制执行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各子项目单位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由其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的“七五”计划和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经费计划。对没有配套资金保证的子项目单位,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将减少直至取消其贷款分配额。
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单位的配套基建计划(包括改建、扩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将取消参与第一次设备招标的资格或停止其贷款计划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采购仪器设备的标书。在正式编写标书之前,各子项目单位要及早开始收集和分析拟引进仪器设备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推荐和选派编写标书的合格人员。
第十八条 从开始编写标书至授标之前,所有从事与贷款有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会见或约见外商讨论我方对拟引进仪器设备的目标厂商和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估价等事宜。
第十九条 教育部负责安排力量进行审议、修改、审定、印刷标书并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标、评标和授标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子项目单位要从人力物力上提供协助。
第二十条 在与外商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外贸和外事纪律,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增加设备数量和成交金额,违者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在有关地区、港口或飞机场组织建立接取仪器设备工作站,设备到货后,具体负责设备的提货、转运和必要的商检等工作。各子项目单位有义务从人力上或物力上提供方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监督检查落实。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有关方面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建立设备及其他基本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并报教育部及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制订执行项目技术援助计划方案,并负责协调技术援助方面的问题。各子项目单位要根据教育部的方案及时制订本单位的聘请专家计划,国内外长(短)期培训计划、国内外人员交流计划和接机人员培训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提交各类计划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执行进度,教育部负责组织举办各种贷款工作人员培训班,每期大约为一至二周。
第二十五条 为掌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教育部负责每年向世界银行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子项目单位每半年向教育部和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教育部的专职机构负责审查各子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如果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各子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专职机构报告处理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检查处理结果。
各子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教育部提出的请示、报告或建议,如在一个月内教育部专职机构不予答复,有关请示、报告或建议则被视为已同意或接受。由此引起的损失,将追究专职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预期的目标,教育部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各子项目单位对贷款方针、贷款分配原则的贯彻和国内配套资金计划、基建计划、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以及设备利用与管理机构的建立等是否违反有关协议与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为明确有关各方在执行项目中的责任与义务,教育部同有关主管部门签订使用贷款的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或不执行协议书的条款都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情况,不定期地派出专家组或工作组检查各子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专家组或工作组在检查期间,有权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质询,有关方面负责答复和解释。每次检查结束后,各专家组或工作组要向教育部提交检查执行情况报告。必要时,教育部把检查结果以通报或简报的形式通告各子项目单位和各主管部门。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育部不定期地组织子项目单位举行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会或安排相互参观学习。
第二十九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详细记录项目执行的进度(包括基建进度),记录仪器设备利用情况(包括维护情况),聘请专家情况,人员交流情况,选派人员培训情况并建立贷款工作财务会计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向教育部呈交各种报告、报表和材料。
第三十条 各子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各主管部门汇报有关贷款的配套资金、设备利用、聘请专家、人员培训、基建施工以及其他基本设施(如水、电、房屋等)情况,以取得必要的支持。各主管部门也应经常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各子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计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在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关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世界银行保留对子项目单位进行抽查的权利,教育部负责协同世界银行做好抽查工作,被抽查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和答复抽查中提出的问题。有关抽查结果报教育部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召开中国和世界银行双边年度检查会议。按本项目信贷协定规定:1987年11月30日前进行一次全面的中期联合审议,监督和评议全国性计划、子项目单位实现本项目目标的进度情况等。

第八章 项目的总结评价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时,各子项目单位除编制本单位的项目完成报告并报教育部外,还要向教育部填报各种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报表或资料。
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送世界银行,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项目完成后,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和外国专家咨询组向教育部提交《项目总结评价报告》并抄送世界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项目完成一年后,世界银行项目评价局可能派官员对项目拟订的效益指标进行评价。如在评价时发现有子项目单位未达到或不可能达到原定的效益指标,教育部将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子项目单位在本项目完成后,要根据新情况制订今后发挥贷款综合效益的计划,并将计划在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报教育部和主管部门。

第九章 项目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与世界银行往来的财务业务由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使用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的财务制度;在校级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与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财务处建立业务联系(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章 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成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中央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贷款方针、政策,掌握贷款工作的进度,并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贷款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成立以主管副部长为组长的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贷款计划和管理工作,外资贷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各主管部门的教育司(局)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子项目单位成立处一级的外资贷款办公室。贷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贷款工作的副校(院)长兼任,常务副主任要选派一名得力的专职处级干部担任。贷款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子项目单位外资贷款办公室的任务是抓好本单位贷款的计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子项目单位的其他有关系、处要在主管贷款工作的副校(院)长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和支持贷款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解决参加贷款工作人员的职称、住房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第十一章 项目管理的奖惩条款
第四十四条 对贷款工作管理得好的单位,教育部将采取各种形式予以表扬。对贷款工作管理得差的单位,教育部将视不同情况进行批评帮助,必要时减少其贷款金额,直至终止其使用贷款的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贷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教育部和主管部门以及各子项目单位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章 项目管理的其他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由教育部聘请中、外专家,分别成立外国专家咨询组和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咨询和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涉及本项目的法律事务,由教育部聘请法律顾问予以协助。如果发生不能解决的纠纷,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律师统一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建立系统的文件的资料档案制度,防止文件资料丢失或泄密。各子项目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贷款内容的文章。如确有宣传需要,拟发表的文章或报告必须经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核阅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贷款工作的会议,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缺席,由于缺席会议而带来的损失,将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使用的几个名词的解释
1.“部门贷款”:参阅“世界银行与部门贷款”材料。
2.项目建议书: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和阐述利用贷款必要性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宏观、微观的角度研究利用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报告。
3.项目:指总的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子项目单位:指接受贷款的院(校)或单位。
4.项目评估:指由教育部派出专家对各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育部。本办法从1985年5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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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5日

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
-----从法官的语言谈司法的公开和公正

骆玉生


论文提要: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法官不仅要“慎言”,同时也还要“善言”。法官的慎言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得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法官的善言,就是指法官要善于运用多彩的语言,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制作判决书时,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让当事人从判决书中知道法官是如何公开、公正地作出判决的,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本文主要从法庭上的慎言、裁判文书上的善言两个方面,阐述了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场合、不同阶段分别慎言、善言。
全文共8800余字。


法官既要“慎言”,同时也要“善言”。法官的慎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上,不得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这里是指法官的口头语言。另一方面,法官的慎言是指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本着节约文书篇幅的原则,对可能给当事人和案外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产生不良的后果。这是指法官书面语言的慎言。法官的善言,就是指法官要善于运用口头和书面语言,迅速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案件。这也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灵活运用多彩的语言,争取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这里的善言是指口头语言。另一方面,是指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要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准确地叙述、阐明当事人的争议、递交的证据、质证、认证的情况,以及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其裁判结果。当然,判决书中还包括法官审理这个案件的程序情况。让当事人从这份判决书中知道,法官是如何公开、公正地作出判决的。这是书面语言的善言。法官既要“慎言”,同时也要善言。只是要在诉讼过程中不同的场合、不同的阶段分别慎言、善言,不得弄错。

一、法官的慎言
(一)、法庭上的慎言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对诉辩双方的争议和递交的证据进行理性的判断,在缜密的推理后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审判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客观、相对超脱的,甚至是貌视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诉讼中,当事人总是试图用事实和理由影响法官,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换一个角度来说,法官的言行对当事人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当事人作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能否被法官采纳和支持的判断。开庭时,当事人心理十分复杂。法官的言谈、举止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官的音调、语气、节奏,能集中表达出法官的情感。
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在司法实践中,有少数法官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战,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有的法官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一问题争吵不休时,往往会说出“有没有完(指当事人之间的讲话)?”、“少说没用的话!”、“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语言。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还应归咎于这些法官对“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官不应介入争论”这一通行的国际司法理念的无知。当然,这种现象也与我国长期沿袭“纠问式”审判方式及其相应的言行定势有内在的关联。曾任大法官的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段耐人寻味的名言:“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者的基本功,而一个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也有的法官缺乏审判实践,在开庭时遇到意料之外的突然情况,便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活动。语言表达不自如,前后矛盾。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费解,直接影响了开庭审判的结果。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进行陈述、说理、交涉、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偏见,也给当事人以司法不公的印象。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诫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的美德和操守。
法官应该像外交官那样慎言。稳重、理智和慎言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征。法官不得在法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法庭外大放厥词或者滥发议论。一般而言,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无权向外界发表该案任何结论性的意见和观点。当然,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媒体进行对话和沟通。这既可以接受新闻监督,又可防止传媒对审判人员进行干扰。
笔者认为,法官在开庭时应注意做到:一、语言平和、通俗易懂,使当事人感到自然、贴切,能引起当事人思想上的共鸣;二要有逻辑性,即问话清楚、具体、准确、简洁,不能模棱两可,是非不清;三是要文明用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以友善、谦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能使用讽刺、挖苦、贬损当事人的语言。同时,审判语言力求标准化,尽可能不用或少用方言土语,以免产生副作用。讲话要注意语言的艺术性,使人乐于接受、容易接受。善于在潜移默化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案件及时、顺利审结。反过来说,由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性、重要性,也不允许法官的语言过分随意,甚至粗俗。否则,会给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执法,而且会有损于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同时,也容易损害当事人的感情,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法官除了慎言之外,还应有“忌语”。具体可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简单、粗暴的话语。这要求法官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冷静,哪怕当事人感情冲动、出言不逊的情况下,也不能有失风度。2、侮辱性、伤人感情的话语。法官要从思想深处摆正与当事人的关系,平等相待,以礼相待,尊重当事人。哪怕是触犯了法律的罪犯,与其谈话也要慎重,不能随便脱口而出。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法官身上既体现着法、理,也应体现着文明、人道和修养。3、污言秽语。法官不但在执法过程中要杜绝此类言语,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时刻注意避免。
(二)、法律文书上的慎言
法律文书是法官口头语言的物质化,是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关于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裁判的凭证。法官更应该注意慎言。法官查清事实之后,在叙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节约文书篇幅,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可能给当事人和案外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不良的后果。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无须交待得过于详细、具体,只要清楚即可。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可以省略。对于可写可不写的一律略去。法律文书主文则要交待得具体、准确。注意慎用感情色彩的词语。

二、法官的善言
(一)、调解时的善言
调解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被西方称之为“东方特色”。调解结案能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法官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多彩的语言进行调解。法官调解时,要转变自己居中裁判的意识,而要扮演调解委员这一角色。法官应该用真诚的态度、亲切的语言,与当事人打成一片。让当事人感到你是他值得信赖的人,是在帮他解决问题。让他们自觉地从放弃“要争个输赢”的狭隘、偏执心理。这样,容易取得好的调解效果。法官首先要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结案的好处。使他们明白,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无非是亲属、朋友、同事、邻居、客户关系,只要把纠纷妥善处理了,双方仍然可以如以往一样和睦相处。从程序上来说,也可以省去上诉、申请执行,甚至申诉等麻烦,从旷日持久的讼累中早日解脱出来。法官可以采用谈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用分头调解、当面调解、换位调解、案外人协助调解等方式做调解工作。
(二)、裁判文书上的善言
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的裁判文书。法官的功夫在庭外,制作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谨的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体现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是公正、效率的载体,是法官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同时也是沟通法官(法院)与公众的桥梁。澳大利亚法官奥迪瑟特(Aldisert)认为:“法官就是职业作家。他或她必须拥有语言能力,如果这种能力不是天生的,他们必须后天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或学习后获得。法官必须通过自己获得这种能力。如果法官想清楚和中肯地写作,文字足以让有逻辑性的读者明白,法官必须首先清楚和仔细地思考,条理要清晰。这样做是尊重思考和逻辑的演绎和归纳法则的表现。任何不愿或不能这么做的法官都不能完全地履行其司法职责” 。
司法裁判的判决推理会使公众对于法庭的信任产生影响,既是否认为法庭是对事实或法律深思熟虑后才作出裁决的。这也帮助法官确认他或她作出的裁决是尊重法律的。书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法官可以保证他所作出的裁决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公平和公正的。一份好的判决书,应当保持非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判决的内容。二审法院也可以从中知道该裁决是如何作出,以及为何这样作出的。在准备好判决书草稿后,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先把它搁置一段时间。当你再用新鲜的思路重读时,会比较容易发现判决书是否顺畅和富有逻辑,是否有重复,是否有的事实和推理被忽略了。
判决书要层次清楚。英国的丹宁勋爵曾经说过:“一页整快的、不加分割的文字看起来很难看,让人也不愿意读下去” 。判决书的内容分成几部分。同一部分内容使用段落编号,可以大大地有助于阅读、理解和参考。使用简单的语言和句子会更加有助于阅读。
实践中,有些判决书过于简略,反映不出诉讼的整个过程,缺少对双方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的叙述。或者只有叙述,但高度概括。当事人无法了解其中详细内容。对于事实为什么这样认定交待得不清,法律适用不够准确,对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不清楚。给当事人的感觉是“判决书很霸道”。往往造成败诉方的无端上诉,甚至引起无谓的上访。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违司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宗旨。相反,一份有理有据的判决书能让当事人信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法官的善言与详言并非同一意思。判决书并非越长越好,而是要恰到好处。判决书的语言,既要通俗易懂,又要法理深刻。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必须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业务水平。善于准确的表达个案处理的经过,以体现司法的公开、公正。下面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谈谈法官在判决书上如何善言。
1、首部: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院诉讼文书式样》,其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明显存在着缺陷。民事判决书的首部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该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案件受理日期、副本送达日期、开庭、合议庭评议日期,以便于了解答辩、举证情况,计算审理期限,也可以反映法官的工作效率。2、程序变化情况,如案件受理时确定为简易程序,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而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当予以说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也应当予以说明。此外,当事人申请回避、对管辖提出异议的、追加当事人是否采纳等程序事项应该予以说明。3、延长审理期限说明。按普通程序不能在六个月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也必须说明合理的理由。4、对到庭协助法庭工作人员情况也应予以交待。如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增加了上述内容,就能将审判的全过程公布于众。
2、当事人诉辩部分
“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作为民事判决书的组成部分,应当统一和服务于民事判决书这个整体要求。因此,“诉称”和“辩称”的内容,不应当仅是当事人原话的抄录,而应该是经过法院审查认定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千差万别,有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尽管有着十分明确的意思表示,却不能以准确的语言表达。这就需要法官的审查、认定和准确表达。民事判决书是在案件审结以后制作,对“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叙述,就应同民事判决书的其他项目一样字斟句酌,准确恰当,符合法理。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的诉称、辩称归纳得过于概括、抽象,往往只有寥寥数行,不足百余字,不能完整、准确得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甚至以偏概全,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法院就曾出现过当事人拿着判决书质问法官的情景,责怪法官未将其诉讼主张、理由写全、篡改其诉讼理由。
3、举证、质证、认证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式样》没有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实行“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是庭审过程中的精彩部分。这一重要的庭审活动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现在常见的手法是对双方的证据列清单。没有对每份证据的内容简略说明及当事人举出该证据的目的。除了举证的当事人和法官知晓证据内容和举证目的外,对方当事人包括案外人难以从判决书上了解具体内容和目的。对于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往往叙述得过于简略,尤其是对同一份证据中对方当事人既有认可又持有异议的部分,往往交待得不清楚,甚至避而不谈。关于认证部分,有的法官认定证据时,往往空泛地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陈述,至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当事人是否明白,那就不去管它了。而对不予认定的证据没有详尽地说明为什么不予认定,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很多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往往只是简单地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种类、内容,而对当事人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则未予说明。这种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种误解:好像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是法官的事,当事人只需将能提供的证据交到法院就算完事,法官就必须下一个公正的裁判。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官应有能力识破真伪,作出完全准确合理的裁判。这样的评判标准对法官来说显然是不客观、不公正的。要打破这种观念,就必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公开裁判规则。实际上在民事审判中,即便是当事人竭力举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也常常导致法官难以辨别案件事实真相。这时候,法官只能依据认定的双方证据作出裁判。但这一裁判规则如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合法性,就不会让社会公众产生内心的信赖。甚至有些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是偏袒一方或是糊涂办案。这种看法显然会对法院的公正形象产生很大的冲击。相反,个案中交待了当事人对自己应举出哪些具体证据,会让当事人明白法官依据举证状况确定案件事实并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也会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明白法官审判案件不仅仅是法官辨别真伪作出裁判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积极举证并力图举出符合要求的证据让法官足以信服的过程。当事人积极有效的举证,又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这样,很多因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发生时,就会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也会很大程度地提高法院的公信度。
4、查明事实部分
一般而言,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叙述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以叙述清楚、让当事人明白为原则。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不能回避。该事实存在的应该交待清楚,不存在的就不写。涉及当事人或他人隐私的,不应记叙细节,只把问题点明即可。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该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注意保密。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可简写。对于重复发生的事实,无须重复叙述,可以“用同样的方式……”、“仍……”等词语概写。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写,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坚决不写。有并行发展的事实需要交待的,可以先详写主要事实,次要事实在“另查”、“又查”、“再查”部分叙明。
5、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历来被认为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必须做到说理透彻、论证有力。将事理、法理、情理融会于民事判决书中,使法院的民事判决无懈可击、令人折服。同时,法律要求公正裁判,但法律本身并不能提供具体的标准。法律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对个案事实的透彻分析,对支持判决的法律规范的探求。而法官合理思维过程的体现就是说理。一份好的判决书,其说理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裁判的灵魂。通过说理可以“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板固定法条之间的沟通” 。我们知道,公正往往被认为是至上的司法价值。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正不但要实现,而且其过程也必须有所显示。从而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意识到公正是怎样得以切实实现的。后一点十分重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正的实现是通过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得以展示的。公正司法的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公众面前审理案件,因此可以受到公众评论的制约。就理论的角度而言,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审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公布于众的司法判决推理往往也是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作出判决原因的理性阐述会反映出法官的公正与否。将作出裁判的正式推理过程公布于众,对于我们实现公正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败诉者而言,判决对于他的意义远远大于判决对胜诉者的意义。胜诉者往往一直坚信自己的主张正确无疑,同意他们观点的法官能告诉他的不外乎是他们已经知道的东西。而败诉人却往往急于知道为什么自己会输。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前法官Frank kitto曾经说过:“满足案件当事人可能有的一种渴望,即他们不仅希望案件结果的好坏,而且希望知道法官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让败诉方知道他为什么会败诉非常重要” 。
具体到写作而言,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一、必须要立足于事实,注重事理分析。以事以据论理。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论证,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将裁判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有理有据。二、要着眼于法律,以法论理。对当事人适用法律所持不同意见,应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分析论证哪种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合理。对适用的法条应予以理解,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三、论证要有针对性,防止出现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现象,要重视个案个理。我们知道,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点及特有的表现形式。要针对这种特殊性,针对当事人争议和诉讼请求,展开具体深入的论证和说理。如果仅仅以“某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其诉讼请求无理”这种毫无个性的语句来表述,没有在文书中论证清楚为什么无理,就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四、说理要注重逻辑性。在论述过程中,要做到条理清楚,论述全面,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互相对应、协调一致。不能顾此失彼、漏洞百出。五、要加强正反说理。既要正面阐明法院判决的理由,又要对当事人所持的谬误、主张予以反驳,将为什么不支持的理由写得清清楚楚。使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对一些情有可恕、法不可恕的案件,不但重视法理方面的阐述,而且注重融情、理于法之中,结合具体案件对当事人进行语重心长的教育”。
另外,在说理中还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参诉意见。有理的要写,无理的观点也要有所反映,尤其是对无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的,要予以说明。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对双方是平等的、公正的,使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做到一致、公开。
5、判决主文
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准确运用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作出裁判。主文必须做到准确、合法、规范。判决主文的基本要求是:解释上的单一性,只能做一种解释,不能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内容上的实施性,不是空洞说教,而是规范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词语上的确定性,词语要规范、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当事人的称谓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以防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不明。判决主文的内容必须确定,不能含糊不清。措词要严谨、得当。如在给付之诉中,要准确使用“偿还、返还、给付、支付、赔偿”等相关而又有区别的词语。对每项请求都应有所交待。对于多项请求的,应注意分条对每项请求分别作出判决。对于驳回的请求,亦应逐项驳回,不能以“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等表达不具体的话语。相反,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项目,法官不能主动作出裁判。这样的话,即是超请求判决,擅自代一方当事人做主。
关于“法官后语”
近年来,我国在事实上形成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运动,为民事判决书的个性化改革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条件。法官后语随之诞生。有些法官在民事判决书的后面附加一些与案件有关的建议、说明或评论。它不是判决书的组成部分,而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判决书中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说明。法官后语的内容绝大多数与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密切相关,而且多数已经逾越法官裁量的范围,其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书形成的理由,以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后语产生的直接动力,来自法官对判决书说理不足的一种弥补。它是在民事裁判文书高度规范状态下,法官个性的一种释放和张扬。笔者认为,适当篇幅的法官后语,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令人耳目一新。也使当事人感到“耳聪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