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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2:38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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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6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等工作。 市计划、财政、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可采取政府委托储备和出资收购储备两种方式进行。委托储备就是政府将依法征用、收回的土地及政府直接控制的其它土地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收购储备就是储备中心根据需要将利用效率不高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予以储备。 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国有土地,政府委托储备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储备。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一)经批准划拨、出让后两年未按原批准文件要求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第七条出资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被收购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征询意见。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费用测算。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


(四)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签定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被收购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依法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按出让土地的用途、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计算。 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格一般按土地现行用途、现状评估价扣除应缴出让金后的地价额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当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市政府所确定的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终止拍卖,该幅土地由政府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由储备中心按拍卖底价支付给负责安置该企业职工的机构,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土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如果土地出让时,市规划部门决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现状的,可将士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评估予以变现;市规划部门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的,只按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变现底价,并以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应做好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储备中心定期将储备土地的信息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储备中心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襄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属于法定划拨范围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依法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储备中心支付该宗地收购、储备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储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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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
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意义
(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
1. 目录格式:
2.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数据释义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一组27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 信息名称。信息名称是指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4. 内容概述。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
5. 信息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 备注/文号。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7.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
三、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是为方便检索我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单位代码、信息分类代码、信息编制年份、信息发布顺序号四部分共计2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用“—”连接。即: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3位)—部门代码(3位)—内设机构代码(2位)—信息分类(7位)—编制年份(4位)—顺序号(3位)。
(一)单位代码
1. 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代码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我市第一位字母为A。
(2)第二位字母,表示我市所属单位或旗县区。我市所属单位为A,旗县区从B开始由我市 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我市直属单位代码第二位字母为A,土左旗为B,托县为C,和林县为D,清水河县为E,武川县为F,新城区为G,回民区为H,玉泉区为I,赛罕区为J。
(3)第三位字母,表示旗县区级所属单位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我市所属单位的第三位字母统一为O,旗县区级所属单位为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从B开始由各旗县(市、区)按照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呼和浩特市直属单位代码为AAO,新城区直属单位为AGA。
2、部门代码
第四位到第六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市、旗县区相同的部门和单位使用相同的单位代码,如:市、旗县区的政府办公厅(室),其部门代码均为001。苏木乡镇可以参照,如无具体部门,可用000表示。
(1)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单位代码,从001到099依次排序。
(2)单位代码表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表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单位代码从101开始到199按顺序编制。
(3)公用企事业单位代码,从401到499依次排序。
(4)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机构代码,从501到5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研、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等。
(5)教育机构代码,从601到699依次排序,不包括科技教育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局、教育局等。
3. 内设机构代码。
第七位到第八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不按内设机构区分所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代码为00。
(二)信息分类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五位,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组成三级信息类目。
1. 一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九位到第十位,从00至20依次排序。主要分为:机构职能类00、政策法规类01、规划计划类02、业务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2.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一位到第十二位,从01至99依次排序,没有二级信息类目的用00填充。
3.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
第十三位到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顺序,没有三级类目代码的用000表示。
(三)信息编制年份
第十六位到第十八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信息编制年份代码,如:2006、2007。
(四)信息发布顺序号。
第十九位到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是信息发布主体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如:001,00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发〔2008〕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
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市本级新增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按20%以上比例提取的资金。
3.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
4.其他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和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等五种扶持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同时给予扶持。
第八条 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用于为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创造“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条件,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用于为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对经济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技改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70%的五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
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流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本市与物流发达地区之间物流成本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项目属于北海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并列入北海市级(含市级)以上的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完毕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以及节能评审意见等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手续。
3.企业属于市本级纳税业户,生产规模应居于全国或全区前列。
4.投资项目对北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条件,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二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属于园区范围内的,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其他的由市辖区经贸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经委进行审核后,送交市重大项目办统一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初审;第三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重大项目办审核后,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审批结果,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每年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后1个月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