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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09:25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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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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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几点思考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总结以往行政监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的要求,对于顺利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层级监督在各级政府行政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方法与措施、实施与效果存在着相互脱节,甚至流于形式,从深层次影响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此,笔者结合《纲要》的学习,对加强行政层级监督谈点肤浅认识,以供同仁商榷。
一、层级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层级监督制度。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不仅对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活动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便不会产生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仅靠行政复议这一被动监督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主动监督,这样才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开展得到全程监督。
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一种自我纠错制度,如果说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则是一种内部监督。这种差异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监督具有自身监督功能、方法和程序。
一是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层级制的结构是上下统属的,每一下级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除了最高层外,每一层都是按地域行政单位分成若干块块,层次越低,块块越多。基于行政机关层级制,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成为构建两大监督关系的基础,这两大监督关系是:(1)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监督;(2)各级政府对所属的职能部门的监督。当然,在垂直领导体制中,只存在一种监督关系,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是行政监督的主体。行政监督是一种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层级制的结构决定了在行政机关系统中,除乡、镇人民政府外,行政机关都是监督主体,凡是有下一级被领导的行政机关,作为上一级的具有领导权行政机关就具有监督主体资格。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所属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的执法活动,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的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在各级行政机关的权限中,除了部分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权外,行政机关的权限主要是具有执行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虽然有自身的缺陷,如监督的公正性、有效性等,都因为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的无法摆脱的利害关系而受损。但是,行政机关监督也有其优点,如具有较高的效率,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权威,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有效性。因此,各级政府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必须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始终得到有效地监督。
二、诸多问题,层级监督的制约瓶颈
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是解决和预防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违法行政的最直接和最有效手段。但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法院、监察、审计等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相比较而言,目前它还存在着诸多瓶颈,监督依据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保障跟不上等问题,与《纲要》的定位和要求要求极不相称。
一是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充分,行政层级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进行行政层级监督的首要条件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只是笼统地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责任,但未对行政层级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层级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等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的规定,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以至于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在某些方面只能“望详兴叹”。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若被监督者对于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不予履行、不予纠正,行政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便显得苍白无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同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往往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多,义务少,并且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也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构即使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由于缺乏追究责任的标准,监督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关自我修正机制不完善。从现行法律制度上来看,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等,并且这些监督机制正在日益发挥监督作用,但因其监督性质的决定,则过多注重的是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只能是“亡羊补牢”式的监督。而注重行政全过程监督的层级监督,由于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机关自我修正的机制不完善,其“防微杜渐”的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造成了政府行政成本增大,甚至影响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行政层级监督时常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各级领导重视且监督机关工作能力强,业务范围就广,监督工作就开展得有声有色;各级领导不重视或者监督机关的工作能力弱,业务范围就萎缩。现今行政层级监督程序不完善,操作不规范,行政层级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没有合理的监督制度,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行政层级监督方式还停留在“救火式”水平,即哪里有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层级监督机构就到哪里查处,而很少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产生。
三是人力、财力、物力匮乏也是影响行政层级监督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主要表现是业务经费紧缺和技术装备落后。目前,许多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机构都存在着无人力作为、无财力积极作为、无物力主动作为的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人员编制紧张、经费不足、物质技术条件不适应客观要求,其后果往往导致“监督不到位”、“监督难开展”等问题的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得及时纠正,增大了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三、创新机制,层级监督的重要途径
针对目前行政层级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纲要》要求,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保障、创新体制与机制、提供强有力监督保障三个方面努力,才能有效地确保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l、从立法的高度对行政层级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保证行政层级监督的权威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层级监督规定的不明确严重限制了行政层级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的高度明确规定行政层级的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等有关问题,即应明确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实施层级监督的主体由哪个部门担任,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采取何种方式监督以及对被监督单位不服从层级监督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行政层级监督的顺利开展工作。
2、创新层级行政监督体制与机制,逐步形成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有机整体。一是改革监督体制与机制。在现有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基础上,可探索一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三合一”的监督体制,通过实现监督体制网络化,克服多部门分散监督的弊端,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可探索试行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垂直隶属体制,克服因同级辖属而无力监督的缺陷。在改革监督体制时,要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考虑“三个一定”的主张,即“监督机关地位一定要高,权力一定要大,手段一定要硬”,改变因“位低、权微,手段弱”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现状。目前,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层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各自为阵,并没有形成一股“监督合力”,人多势众却监督不力,造成很大浪费。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监督机制上不合理。因此,在改革体制的同时,要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机制,逐步试行“各类监督联系会议”,“定期联合办公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通过沟通协作,使分散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是积极实施政府法制监督。政府法制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探索行政层级监督新路子而言,经过几年的实践,政府法制监督越来越显示出监督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强制性特征。因为,政府监督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以法定职权为手手段,能够实现对行使行政权的全面、有效监督。政府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的内容是全部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在监督的效果方面,监督机关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具体实施部门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3、大力改善行政层级监督部门的设备技术条件,充分保证行政层级监督部门的业务经费,以适应行政层级监督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调查取证工具、检测分析仪器、强制执行手段、资料档案管理设施等方面,应予充分保障,并保持一定的先进性。这是一种不可减免的行政成本和法制成本,必须按需付出。现在许多行政层级监督机关都存在着不想为、不能为、不作为等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经费不足,物质技术条件不适应客观要求,其后果往往是导致职责不能履行、监督不能实施等弊端,实际上这反而增大了社会成本。因此,在财政能力范围内,应尽可能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机关有足够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提供有效服务和消灭积案,而作此必要投入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是巨大的。

(卞军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7]29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气象灾害评估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抚顺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政府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救灾等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建立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业务副局长担任。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气象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转移、安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利、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9)市建委:负责灾后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

  (10)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与建委共同负责城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11)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道路和设施。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3)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4)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5)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2应急指挥场所

  2.2.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局业务值班室设指挥大厅,与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并通过全市气象部门数字宽带线路、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和市、县网络视频系统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2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气象局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任务。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市、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

  3.2.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 Ⅳ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的二分之一以上区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市气象局将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 Ⅰ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市气象局将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根据全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情况,决定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气象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8)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9)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发生地市、县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发生地市、县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省气象台及上下游市、县气象部门通报。

4.1.4 Ⅰ级响应

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发布Ⅰ级启动命令后,市、县气象局及其所属各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市、县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相关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必须依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向社会报道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4.7.2 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7.3 Ⅲ、Ⅳ级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发布预案启动指令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辅助。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探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市、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市、县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7.3.2县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气象局备案,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7.3.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主管气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4.2 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是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省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抚顺市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市内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市内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