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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9:12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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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春节期间全国多数小煤矿正常放假或停产检修,南方部分地区一些矿井因灾害影响停产,节后都将陆续恢复生产。特别是灾区雨雪冰冻灾害,给这些地区煤矿恢复生产带来困难。为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抓紧做好煤矿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矿井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各岗位,特别是恢复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排水措施。矿井恢复生产前必须对全矿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做好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别是对新招用的工人要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要高度重视灾区煤矿供电工作。要制定落实停电预案,一旦停电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制定落实恢复供电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恢复送电送风的程序;尤其要严格瓦斯排放制度,由煤矿专业救护队进行瓦斯排放,不得自行组织煤矿工人排放瓦斯。要监测监控井下水位,采取措施排水防止淹井。

  三、严禁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停工放假的,要认真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恢复施工的矿井要认真组织复工前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资源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经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五、煤矿企业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及时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立即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驻矿监督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井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煤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加强对矿井复产的监管监察,防止复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各产煤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再次对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春节后对部分重点省(区)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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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

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科委负责同志为各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人。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科技工作领导与管理、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自身发展和产出等方面。

(三)考核指标: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从“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情况”、“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等21个方面综合评定打分(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其中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等两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考核时,根据我市三大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发展思路、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评比等方面区别对待。

二、考核的实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2月提出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送市科委统一编制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到各区县(自治县、市)督促检查科技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底按照年度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计划逐项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材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委。

(四)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市政府根据考核小组的考评意见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实绩,综合评分排列名次,确定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优秀等级区县(自治县、市)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市)总数的40%。每年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奖惩办法

获得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市)”称号和标牌,并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

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未达标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区县(自治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六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决定》的决议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遵守本办法”。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一)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标语;(二)单位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三)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络主页的单位名称;(四)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五)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七)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规范、无误,保持字迹完整清晰,并按下列规定制作、挂放:(一)横写的,蒙古文应当取上齐规则,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如有外文,以蒙汉外文的顺序制作;(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坏;(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协调,所占面积相等,制作的材质一致”。五、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七、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翻译、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业”。八、删去第七条。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市面用文和制作牌匾的蒙古文翻译提供无偿审核、复核服务。”十、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不标准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翻译、制作单位或者人员造成的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用文不准确、不规范、不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