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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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23号
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新墙办 吕海燕,0571-88385815。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二、申请专项补助(贴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经认定(生产企业);
3.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
4.有示范作用及推广应用价值(应用项目);
5.在开发、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已取得相关的成果(科研项目);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经有关部门论证的方案;施工图纸;项目主体完工墙体粉刷前照片。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四、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部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请填报《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1),由当地财政部门、新墙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盖章),送各市财政部门和新墙办汇总后(见附2),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报送。
五、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六、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要加强对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补助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墙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2 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汇总表(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关于实施〈云南怒江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关于实施〈云南怒江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怒政办发〔2001〕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关于实施<云南怒江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已经州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原则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希望你们严格按规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怒江口岸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木材及其木制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及其怒江的森林、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发2001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质检〔200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木材及其制品是指各种原木、方材、板材、树瘤、木雕以及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制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怒江口岸从境外输入的木材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
第四条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关)主管怒江口岸进出境木材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 检
第五条 在怒江口岸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企业(含三资企业),须到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并指定2-4名报检员,经检验检疫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报检员证方能从事报检工作。未取得报检单位登记资格的企业不能直接报检。请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木材及其制品进境前或进境时向检验检疫局报检,如实申报输入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货值及加工、存放地点,并提交输出国出具的有关证书、合同、码单等单证。
第七条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30天有效期的;
(二)已撤销报检的;
(三)报检品名、数量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九条 报检后,所有进境木材及其制品须在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验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时,对木材品种、品质、数量、规格进行检验鉴定,同时是否有病害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对发现的腐烂变质木材及查获的病虫害进行实验室检验,确定为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一条 进境木材经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合格后,货主凭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货物放行通知单》办理通关及调运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凭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放行通知单》验证放行,不再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为方便和推动边境贸易,对同一批进境木材,可自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分多次签单放行。不经加工就调运的,以检验检疫的实际数量放行;经加工后调运的,按加工出材率核定数量放行。
第四章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进出境木材经营、加工、仓储的单位应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云南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证”,具体按照《云南怒江口岸进出境木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办理。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木材加工厂、存放地进行检验检疫、疫情调查和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仓储企业应指定1—2名协检员,经检验检疫局培训合格后协助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卫生除害处理等工作。协检员应做好加工原料和产品的入出厂登记,并如实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供月报表。
第十五条 木材加工、仓储企业应认真按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指定专人管理,将原料和成品隔离堆放、及时对边脚废料进行除害处理,以防止疫情扩散,保证加工、仓储场所的安全和清洁卫生。
第五章 计收费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费系国家规费,检验检疫机关在接受报检后应依法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费,计费后出具计费通知单,通知报检单位及时交费。
第十七条 报检单位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20天内交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未缴纳检验检疫费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收费时,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在收费发票上认真填写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检验检疫费无论是支票还是现金,须及时到指定的银行进账,并按规定及时上交国家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旅游局:
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推进文化与旅游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化与旅游的结合发展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总的来看,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仍存在合作领域不宽广、合作机制不顺畅、政策扶持不到位等问题,文化旅游发展现状与当前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在新形势下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结合,是文化和旅游部门的共同责任。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文化和旅游的深度结合,有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提升国家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树形象、提品质、增效益”为目标,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文化与旅游结合,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推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举办全国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从2010年开始,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每4年推出一个中国文化旅游主题年,每2年举办一届中国国际文化旅游节。引导区域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在兼顾时间和地域布局的前提下,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每2年公布8至10个地方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扶持名录,并通过联合举办、政策优惠、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支持,期满后根据活动绩效对扶持名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打造高品质旅游演艺产品。从促进旅游发展的角度,鼓励对现有演艺资源进行整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进入旅游演出市场,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旅游演出市场。鼓励运用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创新演出形式,提升节目创意,突出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打造优秀旅游演出节目。旅游景区(点)要广泛吸纳文艺演出团体和艺术表演人才以多种方式灵活参与景区经营,不断提高景区(点)的文化内涵。有条件的红色旅游景区,要积极开发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演出活动,丰富红色旅游的文化内涵,提高红色旅游的经济效益。
(三)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和本真性,又要通过旅游开发向外界宣传推广。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真形态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成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四)实施品牌引领战略,引导文化旅游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以旅游热点地区为重点,采取地方申报,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方式,编制双年度《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文化旅游项目在行业政策、项目审批、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文化旅游结合发展成效突出的典型项目,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进行表彰。给予一批以资本为纽带的文化旅游企业必要的政策扶持,支持其向集团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引导和支持优秀旅游城市规划建设旅游文化名街、名镇,推进文化旅游示范县建设,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聚集区。
(五)鼓励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设立连锁网吧、游戏游艺场所。结合不同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的特点,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开设直营连锁门店,鼓励游艺娱乐企业在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开设游艺娱乐场所,丰富文化主题内容,创新文化传播体验方式,提升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打造一站式旅游消费和文化娱乐园区。
(六)举办文化旅游项目推介洽谈会,推动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合作。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举办论坛、投资洽谈会、项目交易会等形式,推进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的沟通与合作。鼓励以资本为纽带的文化、旅游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市场共享。旅行社企业要积极组织和宣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七)深度开发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创意制作符合地方文化特点的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挖掘旅游品牌的形象价值,拓展旅游品牌的产业链条;旅游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市场推广,逐步提高工艺品(纪念品)的信誉和影响力。举办全国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博览会和全国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大赛。鼓励有创新特色的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加强对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强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推广。文化旅游推广与对外文化工作相结合,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举办的文化年或其他主题文化活动中增设旅游产品和项目展示,整合各方资源,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国际影响。旅游部门发挥市场推广优势,将反映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纳入国内外旅游项目推广计划,充实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
(九)积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编制文化旅游人才培训规划,确立一批文化旅游实践基地和文化旅游人才培养院系(专业),加强文化旅游人才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定期组织文化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联合开展导游和讲解员培训,努力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十)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与旅游质监机构要建立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抓住重点问题、关键环节实施监管。坚决打击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计划外自付费项目或强制购物的行为;打击导游司机私自收受高额回扣行为;打击假冒伪劣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打击宣扬低俗色情和封建迷信的文化旅游产品和非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文化部门与旅游部门协作配合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文化旅游结合工作的领导。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成立两部门分管部局领导牵头,相关职能司局参加的文化旅游合作发展领导小组。各级文化部门和旅游部门要建立相应合作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定期通报文化旅游结合发展的最新动态,加强本地区文化旅游的紧密合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文化旅游结合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分工协作,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文化旅游协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新途径,不断开创文化旅游工作的新局面。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