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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滥发资金实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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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滥发资金实物的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滥发资金实物的规定


[1989]111号 1989年10月31日


  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加强机关团体和企事单位工资基金的宏现管理,严禁滥发奖金实物,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只要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二、全市所有企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效挂勾的企业,按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执行,不得突破、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三、奖金的分配方案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必须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必须经职代会讲座并通过。不得以领导个人的名义赠送“小红包”,禁止发放代金券和购货证等。
  四、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标准和范围,不得以发劳保用品为名,变相为职工多发福利、发厂服等。
  五、严格掌握企业集资、抵押金的利息支出规定,集资抵押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归还本金和利息,由企业从留利中开支;用于流动资金的,支付利息,由企业众留利中开支;用于流动资金的,支付利息相当银行贷款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由企业从留利中支出,不准以支付利息为名,为职工多发奖金。
  六、企业经营者的承包工资、奖金,要经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能发入,经营者不能自定工资、奖金。
  七、企业类型划分后,原来实行的领导干部职务津贴要一律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享受。
  八、一个单位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工资性支出,只能从工资基金专户提取。
  九、严格执行工资手册制度,每个单位必须持工资手册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十、凡违犯上述规定及其它现行财政法规的,都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违犯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对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人进行处罚。对采取其它手段发放资金、实物的,将视为滥发,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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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1991年1月9日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
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
国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
性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今后几年,要继续完善和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徕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凡是“八五”和“九五”期间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
二、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旅游全行业的管理。各级各类旅游企业的人、财、物,由企业归属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各级旅游企业都应参加当
地的行业评比、检查等。对与行、游、住、吃、购、娱有关的旅游涉外企业和单位,旅游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保障旅游行程顺利进行。对非法阻挠旅游行程、敲诈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对处理不服的,必须首先保证旅游者的行程顺利,然后再提出申诉。
三、要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集团化政策,近期在全国办好四五个成体系的骨干旅行社集团。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应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
游览点摊贩和书画销售重点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不讲道德、商贩追售商品、追换外汇等问题,以保持游览点良好的旅游秩序和环境。
四、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凡参加国外旅游展销活动和在国内举办全国性的国际旅游展销活动,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牵头举办跨省、市的区域性国际旅游展销活动或连续举办以旅游招徕为主的定期的旅游节庆活动,应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各地旅
游企业派出的常驻经营机构,一律经省一级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外派机构和促销人员,都要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家派出的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五、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以旅游者身分来华的外国记者、神职人员,应特别加强管理,防止他们在华从事采访、传教等与旅游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同时,旅游企业有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征求旅行社或饭店的意见。为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和利益,统一旅游市场的管理,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非法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旅游者发签证通知。如发现旅游从
业人员参与违法活动,必须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六、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陪同人员带领旅游团组到商店购物时,严禁索要回扣,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
七、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家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力量,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旅游商品,搞好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适当放宽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额的限制,具体事宜由国家旅游局会同经贸部协商确定。
八、切实做好旅游交通运输工作,提高我国民航、铁路、交通和旅游企业的声誉和总体经济效益。旅游部门应加强外联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所制定的航班、火车时刻表,合理安排乘机、乘车计划,并事先提报给有关交通部门。民航、铁路、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要
密切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对海外旅游者实行优先,包括运行路线设计,购买机票、车票等。
九、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继续发扬亚运会的奉献精神、民族精神,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管理,深化企业改革,使旅游企业管理尽快走上规范
化、科学化轨道,把整个旅游服务水平提高一步,为国家建设和对外开放做出更大的贡献。



1991年2月12日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人事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96〕6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的进程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发〔96〕6号文),结合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进程和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的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员过渡工作应遵循“严格、分开、稳妥”原则。“严格”就是要严格掌握过渡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过渡条件、方法和程序操作;“公开”就是把过渡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环节向过渡人员公开,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稳妥过渡,妥善处理过渡中遇到的各
种问题。
通过过渡,要达到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操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市、县机关人员过渡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县人事局负责本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下一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指导。
三、人员过渡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学习有关文件,培训工作骨干。
实施阶段:在机构改革“三定”(定职能、定机构编制、定职数)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界定过渡范围、进行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综合评定、定岗定职和填表审批。
结束阶段:验收、总结。
四、过渡范围
省、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认定的使用事业编制、经批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中未达离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册、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人员过渡工作要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五、资格认定
认定内容为:1、过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是否是该行政机关在编在册在职人员,进机关手续是否完备;2、过渡人员是否具备公务员基本条件;3、年度考核连续二年确定为称职以上人员;4、过渡人员是否具备拟任职位说明书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过渡:
1、有违犯、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近五年内受过刑罚处理、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4、近三年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而不能过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
2、未按有关规定辞去兼职的;
3、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4、暂不具备所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5、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尚未调整的;
6、近二年内连续或累计病休一年以上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九四、九五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8、其它原因需暂缓过渡的。
不能过渡和暂缓过渡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同时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不能过渡的人员应按《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党政机关人员分流问题的通知》(苏政发〔95〕98号文)规定实行分流,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可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95〕77号文)办理。
暂缓过渡的人员一般应参加公务员过渡培训考试,待符合过渡条件后再进行过渡。一年内仍不具备过渡条件的,视为不能过渡人员进行分流、调整或按辞职辞退规定办理。
六、培训考试
过渡人员必须参加过渡培训。
过渡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的单项法规);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机关应用文写作以及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
培训结束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此证书作为人员过渡的依据之一。
七、综合评定、定岗定职
在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的基础上,依据被考核者九四、九五年度考核结果,对过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职位说明书定岗定职。职务任免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有关规定办理。
八、填表审批
《国家公务员登记表》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县级机关由县人事局审批,市级机关由市人事局审批,省级机关由省人事厅审批。
九、纪律和申诉处理
人员过渡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挟私报复。
在人员过渡过程中,当事人对处理不服,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事部门提请复核、申诉。
十、验收总结
定岗定职和审批工作结束后,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人员过渡工作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
验收主要从掌握标准、综合考核与评价、培训效果、定岗定职、人员分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
本级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应向上一级人事部门呈送总结报告。
十一、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人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应在九六年底前完成。
十二、附则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过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人员过渡的具体办法。




199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