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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9:37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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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现予以公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第六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获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

第八条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应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侵权纠纷。

第九条 立案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2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的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第十条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或者结论需经当事人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在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布图设计专用权启动撤销程序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中止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口头审理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业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委托合议组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布图设计专用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处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行政执法委员会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书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二)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

(三)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

(四)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被请求人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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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计办价格[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已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根据党的十六大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理顺农村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对我国农产品成本构成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准确反映税费改革对农业成本收益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2002年直报调查工作实践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调整税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核算口径。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已经实行费改税地区,按照费改税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林特产税及附加的实际数额,计入现行农产品成本调查表中的“税金”栏目。同时,“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指标不再包括村级干部工资及其管理费,只包括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信息费、咨询费等日常管理开支,规模农场或养殖公司的“管理费”指标按照其财务报表中的管理费数据分摊填报。“村提留”、“乡统筹”指标不再填列数据。

二、税费改革后各品种税金分摊方法。征收农业税的地区,税金一律按计税土地面积分摊;未占用计税土地生产的产品,不分摊税金。计算种植业各品种应分摊的税金时,统一按照该品种的播种面积占计税土地总播种面积分摊。比如,某农户有一亩的计税土地,全年应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60元。如果全年只种一季,不管种植什么品种,每亩税金都是60元。如果复种,则再按复种指数(播种面积)分摊。比如一年中先后种植一亩小麦和一亩玉米,则每亩小麦和玉米的税金均为30元。该农户在自有宅地上饲养的生猪不分摊农业税。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按其征收政策核算各品种应分摊税金。

三、尚未推行税费改革的地区,实行过渡性调整方案。先按现行核算办法计算出每个品种应分摊的税金、村提留(包括村级干部工资及其管理费)、乡统筹,然后暂按这三项之和的70%计入成本报表中的“税金”项目,报表中的“村提留”、“乡统筹”两项指标不再填报数据,“管理费”指标按第一项之规定填报。这些地区推行税费改革后,根据实际税负情况按前述一、二项之规定核算填报。

四、税费核算口径调整自2003年起开始实行。各地在汇总上报2002年度农产品成本常规调查数据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关指标的数据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6年7月2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金额等于六千万美元(美元60,000,000)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甘肃〔如本协定1.02(b)节所定义〕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提供给甘肃;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协会、银行与甘肃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作如下修改后,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5.01节第二句修改如下:“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同意,不能就下列情况提款:(a)费用发生在任何非银行成员国领土内,或采购的货物产自或提供的服务来自于任何非银行成员国领土内;或(b)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进口的货物,经协会了解属于联和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一项决定中所禁止的支付或进口的货物”。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和本协定前言中解释的若干词汇具有相同的确定含义,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环保行动计划”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的C部分中所提及的环保行动计划。
  (b)“甘肃”系指借款人的甘肃省。
  (c)“灌区”系指甘肃的双塔、昌马和花海灌区。
  (d)“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实施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单一货币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
  (e)“PMB”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的A.1部分中所提及的项目管理局。
  (f)“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银行与甘肃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其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g)“移民行动计划”系指(1)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1995年10月编制的昌马水库移民规划报告和昌马水库移民实施计划,以及(2)甘肃分别于1996年2月18日和3月18日给协会的关于保证提高项目下移居人员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补充措施的信。
  (h)“移民”系指根据项目D部分所包括的自愿迁移规划而迁入并定居于灌区的所有人员。
  (i)“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系指(i)由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兰州大学西北人口研究所于1995年10月制定的《移民安置计划(实施)报告》及其附件,及(ii)由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于1996年2月准备的《移民须知》。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部分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六十天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次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按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a)除下列(b)及(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6年7月15日始至2031年7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在2016年1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将促使甘肃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甘肃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而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甘肃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如下主要条件将此笔信贷本金提供给甘肃:
  (i)所提供的本金应:(A)与所提取的并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货币或几种货币的价值相等(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提款日或各个提款日确定);和(B)以借款人所选择的一种货币由借款人收回,其数额应与上述分段落(A)所指的数额相等(在还款日或各个还款日确定)。
  (ii)借款人应在二十(20)年的时间内(含七年宽限期)从甘肃收回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的已提取尚未偿还的部分按照与本协定2.05节规定的适用于该笔信贷的手续费相同的利率收取利息。
  (iv)借款人应对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0.5%)的年利率收取承诺费。
  (c)借款人应按照如下主要条件将贷款本金提供给甘肃:
  (i)所提供并收回的本金为美元。
  (ii)借款人应在二十(20)年的时间内(含五年宽限期)从甘肃收回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的已提取尚未偿还的部分按照与《贷款协定》2.05节规定的适用于该笔贷款的不时变化的利率相同的利率收取利息。
  (iv)借款人应对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年率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甘肃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以及《贷款协定》1.01节提及的《通则》9.04、9.05、9.06、9.07、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以及专用帐户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甘肃未能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使甘肃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各项条件应已完成。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甘肃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条款将于下列二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停止和终止;《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本协定签字日之后二十年之日。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 (RCA); 82987 (FTCC); 64145(WUI)或197688 (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哈罗德·梅森杰
    (签字)                (签字)

 附件1: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占
           贷金额      款金额       支出的百分
          (以等值特    (以等值        比(%)
          别提款权     美元表示)
          表示)
(1)工程:
(a)项目中 26,710,000 25,960,000   65%
的A、B(1)、
B(3)、C、
D(1)(b)
和F部分(b)
项目中的B  18,110,000 17,600,000   45%
B(2)、D
(1)(a)、
和E部分
(2)货物  11,560,000 11,240,000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
                             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
                             物的国内支出
(3)咨询服务 3,130,000  3,040,000 100%
和培训
(4)运行费用 2,290,000  2,160,000  80%
        ---------  ---------
   总计  61,800,000 60,000,000
        --------   --------
        --------   --------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运行费用”系指项目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车辆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物资供应品以及交通等费用的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0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 3,43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的费用除外。
  4.协会可能要求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的提款用于下列支出:(a)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b)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c)运行费用;(d)培训和考察;(e)授予公司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及(f)授予个人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所有上述提款应按照协会将给借款人的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办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为:(1)通过甘肃中部和东南部资源贫乏地区的农民自愿迁移并定居到灌区,使他们减少贫困;(2)增加甘肃的农业生产;及(3)保护并恢复甘肃恶化的环境。
  本项目由下述各部分构成,但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可通过借款人和协会的协商,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 昌马大坝
  在疏勒河上修建(1)一座高度约55米坝顶长度约365米的粘土心墙砂砾坝;(2)一条泄量为1655立方米/秒的溢洪道;(3)一条长度约300米洞径为8米的砼衬砌隧洞;(4)一条长约500米洞径为5.5米的砼衬砌引水发电隧洞;(5)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4.25兆瓦的发电厂房;对在上述大坝和库区居住务农的约570人进行移民安置。

 B部分 灌溉和排水
  (1)改扩建灌区内覆盖约98,000公顷面积的灌排设施,包括修建和改建总干渠、干渠、干支渠、支渠和排水沟、桥梁和涵洞、机井及小型水电站。
  (2)在灌区内通过平地、洗盐、修建有斗渠和农渠以及排水沟的田间灌溉排水系统、辅助建筑物和农村及田间道路等,开垦和开发约55,000公顷土地,包括约39,000公顷的盐碱和盐渍地。
  (3)修建灌区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办公设施及房屋。

 C部分 农业开发
  (1)开发农业服务体系,向移民提供农业服务,主要包括:
  (a)土建、装配并经营16个乡农机服务站,包括维修车间及加油站;
  (b)扩建种子生产、贮存、加工和分发设施并装配一所种子分析试验室;
  (c)设立并扩大技术推广中心和推广站,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所需要的车辆,实施培训计划以提高这些推广中心和推广站工作人员的技术推广技巧;及
  (d)开展田间应用研究,支持灌区农业生产并提供所需的设备。
  (2)通过下述方式开发灌区畜牧业生产:
  (a)建立、扩大并装配畜牧业和兽医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b)在畜牧业生产技术方面给农民提供培训;
  (c)建立畜牧业生产设施和牧场;及
  (d)建立饲料加工和饲草生产设施和草种场,开发和管理草场和放牧区。

 D部分 土地开发及移民安置
  为了减轻甘肃的绝对贫困,通过实施自愿移民计划把生活在甘肃中部和东南部最贫困县的约200,000人安置在灌区,这种计划包括:
  (1)设置16个乡和160个移民安置村,包括(a)基础设施,水电供应系统和设施连接,及(b)教育及卫生设施;
  (2)把已开发的土地分配给移民建房和耕种;
  (3)提供移民安置服务、建房材料、便利设施、燃料、农业工具和生产投入;及
  (4)设立并管理信贷资金帮助移民(本项目A部分下的安置农户)贷款购买生产投入,设立并经营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

 E部分 造林
  在灌区实施造林计划防止土地被风蚀,改善粮食生产的生态环境和人群居住环境,为移民提供燃料资源,进行水土保持,包括:
  (1)种植:(a)240公里的灌区外围林带,约290公顷;(b)约700公里的主干基干防风林带,约500公顷;(c)约3800公顷的农田防护林;(d)3333公顷的果树及果园;(e)约1000公顷薪炭林;及(f)在沟谷、被侵蚀的河流岸坡及疏勒河流域三段坡地种植灌木和林木,减轻水土流失;及
  (2)在甘肃的祁连山脉地带为本项目A部分下兴建的大坝库区流域,设立一保护封育林区。

 F部分 机构开发
  (1)实施一项培训计划提高下述领域项目工作人员的技能:(a)排水和土地盐化控制;(b)灌区运行、维修和管理;(c)水资源监测、模拟和调度;(d)大规模移民管理;及(e)优化干旱地区粮食、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2)结合地下水开采利用,为地表灌溉水的监测、模拟、控制和调度开发一个流域系统网络。
  (3)为土地和水资源的环境监测,包括灌区内双塔水库水体含盐量监测,开发一个流域系统。
  (4)为监测和评价移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开发一个系统。
  (5)为项目管理局和县级培训中心修建办公设施并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和车辆。
  本项目预计于2006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类别(1)、(2)、(3)和(4);
  (b)“合格支出”系指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或贷款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及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根据本附件3(a)段的规定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0,000,000等值美元的金额,但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否则在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协会或银行根据各自《通则》5.02节的规定作出的特别承诺的未支出余额达到或超过30,000,000等值SDR之前,该核定分配额应限定在6,000,000等值美元之内。
  2.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全部用于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为专用帐户合格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就本项目各部分继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如果借款人没能在本《开发信贷协定》4.01节(b)(ii)段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要求提供的任何有关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候,协会通知借款人她将根据《通则》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当分配给用于该专用帐户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到用于该专用帐户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出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根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的有关条款(包括适用的《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