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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06:56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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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5〕7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以下简称公交票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票价行为,促进城市公交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范围内(含跨市区)有关城市公交票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车型优价的原则,分为普通车型票价和中高级车型票价两类。
  
  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标准,中高级车型是指带空调舒适型中高档车辆,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
  
  三、城市公交票价作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有人售票(多票制)车
  
  1、普通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2、中高级车型票价按4公里以内起步基价1.50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二)无人售票(上车一票制)车
  
  市区无人售票车不分线路长短,普通车型每人次为1元;中高级车型每人次为2元。
  
  四、票价的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五、市区公交各线路票价由经营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者凭线路主管部门批文,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进行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告5天后执行。
  
| 六、公交线路票价确定后,如遇营运线路中间设站、延伸、改道而发生票价变动,由各经营者按照上述计价办法计算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七、城市公交票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始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号码。
  
  八、今后城市公交票价调整实行油价与票价挂钩的办法。本次城市公交票价以0#柴油4.10元/升、90#汽油4.00元/升为基准油价制定。今后当市场平均油价波动幅度超过基准油价3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加收燃料涨价差价或实行政府财政补贴,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每六个月审核一次。
  
  九、本办法自2005年12 月1日起施行,原来有关公交客运票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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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经营(包括专营或兼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以及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户。
第三条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坚持正确的经营思想和作风,销售内容健康,既有益于提高读者思想政治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又能满足读者文化娱乐需要的图书、报刊。
严禁销售反动、淫秽、恐怖、封建迷信的图书、报刊。
第四条 国营、集体单位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和个体户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外省市单位在本市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应经市出版局同意,报市政府协作办公室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条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向国营新华书店、邮局和其他经批准可以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货。个体户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
经营图书批发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开展征订工作时,应将征订单同时报送市出版局备案;经销国外和港、澳、台图书报刊,须经市出版局批准,由指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经营。
第六条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不得经销或出租下列图书、报刊:
(一)非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其他出版物;
(二)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报刊;
(三)禁止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
(四)超越发行范围的图书、报刊。
外省市不经国营新华书店、邮局发行的报刊,须经市出版局同意后,才能在本市发行。
第七条 集体单位和个体户不得经销限国营新华书店和邮局发行的图书、报刊。
限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图书不能公开陈列销售。
第八条 个体户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并出示营业执照。
邮局的报刊流动零售人员出售报刊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
第九条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定价销售图书、报刊,不得私自涂改定价、抬价经销及搭售图书、报刊。
第十条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休户不得用不健康的、欺骗性的文字或图案宣传介绍图书、报刊;违者,应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读者买卖或交换图书、报刊,应在市出版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非法的图书、报刊市场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户应自觉遵守国家出版、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等部门和持有《上海市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业检查证》的检查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应视情收购或没收其图书、报刊,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销售或出租非法出版物的;
(二)销售或出租禁止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的;
(三)未经批准销售或出租从国外和港、澳、台进口的图书报刊的;
(四)超越发行范围销售图书、报刊的;
(五)未经批准经营批发业务的。
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收购或没收其图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私自涂改定价及抬价经销图书、报刊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经销反动、淫秽、恐怖、封建迷信的图书、报刊或拒绝、阻挠检查人员检查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内的合作,以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尤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尽可能支持:
  一、大学、其它学术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以及大学教师间的互访;
  二、科学协会间的合作以及科学家和其它专家间的互访;
  三、为留学生和进修人员提供奖学金;
  四、互换两国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资料和文献;
  五、互派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和讲授本国的语言、文学和文化。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为文化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方便。双方将特别鼓励:
  一、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包括公共美术馆间的接触和合作;
  二、作家、作曲家、美术家和戏剧家等文化和艺术界人士,以及与从事创作和表演艺术有关的人员进行互访;
  三、为使各自国家的文化在对方国家得到更好的了解,相互举办包括展览以及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在内的艺术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交换书籍、杂志、报纸、电影片、录音节目和其它文化、艺术或教育方面的视听材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新闻、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并为之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青年及其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和交往。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并努力促进两国体育交流和体育组织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和行政安排,将由两国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商定适当的方式,分别加以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形式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延长期间,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由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在都柏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爱尔兰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彼得·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