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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06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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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38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通知

抄 送:科学技术部,教育部。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 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第八条 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环保总局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参与国家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 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从事环境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环境科研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法人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符合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坚实的学科基础,有原始创新能力,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业绩。

  2.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具有培养高级研究人才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4.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能够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1.凡符合重点实验室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一)。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环保总局;国家部委和环保总局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国家有关部门直属院所、高等院校要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管理的环保科研院所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审查后择优上报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3.纳入立项计划的申请单位填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称《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二)。

  4.环保总局组织由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论证委员会,对《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论证委员会中以相关领域科研人员为主,论证委员会要提交论证意见。

  5.通过论证的《计划任务书》,经环保总局批准,申请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

  6.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明确该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解决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第十六条 环保总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支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改善实验条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保总局,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依托单位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后,应编写《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由主管部门向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环保总局组织验收委员会按照验收提纲(附件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环保总局予以命名和授牌。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指导和管理重点实验室工作,环保总局有关司(局)会同科技标准司指导重点实验室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保总局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主任要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支出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1到2名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在科研、学术交流、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把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9—11人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本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与技术支持队伍。流动的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聘任,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事业费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重点实验室应当凭借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多渠道争取经费,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加以推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环保总局从研究项目和任务上择优支持建设和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介绍相关领域学科的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与业绩,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和环境科学的普及。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保总局报送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环保总局每隔3年对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对综合评估排序处于前列并且分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环保总局给予表彰和重点支持。

  对综合评估排序处于末位并且分数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的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X”。各重点实验室可据此按照批复文件刻制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申请单位、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背景与必要性

  1.研究领域在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际国内该领域研究现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3.目的、意义,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队伍情况

  四、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工作规划

  1.主要研究方向与任务

  2.近中远期目标及水平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联合、流动运行设想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重点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实验条件和后勤保障的承诺)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规划

  1.研究方向与主要研究内容

  2.近中远期目标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设想

  四、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1.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2.人才培养能力

  3.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规模

  1.已经具备的实验条件

  2.重点实验室拟建研究单元的构成

  3.建设规划,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六、重点实验室管理

  七、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经费落实情况

  九、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十三、环保总局批复意见

  附件三: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验收提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已经按《计划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提出验收申请的重点实验室。

  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环保总局批准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文件;

  3.环保总局批复的《计划任务书》;

  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执行情况及所形成的能力

  1.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内容;近中期的研究目标明确;

  2.具备的实验条件及形成的研究开发能力

  拥有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落实;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各类人员的规模、层次和结构;

  5.人才培养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成绩显著;

  6.建设经费使用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基本建设任务;

  2.承担了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

  3.发表了重要论文,科研成果有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4.为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支持与服务;

  5.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环境、社会效益明显,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上述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各种附件附图和附表。

  2.由环保总局提出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一般不少于9人);名单中有关政府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验收委员的三分之一;被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实验条件和管理规范等进行评估,并提出验收意见。

  4.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落实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环保总局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五、验收文件

  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2.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

  3.《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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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7〕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
株洲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财政承诺完成偿还贷款的投资项目,事业行政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及多种渠道取得的上级拨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建设单位要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竣工结算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查,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竣工图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即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五)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十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四)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
4.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二条设备投资支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审查: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审查;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审查: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待摊投资审查。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审查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查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七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主要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审查人员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循《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查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确定进行财务决算审查的建设项目后,应向建设单位下达审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并将勘察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将所审查项目的所有结算评审定案表收集汇总,与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核对,确保工程造价核算的准确无误,防止发生漏项和多项。
第二十三条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查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查人员应在自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


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工作,鼓励创先争优,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州监察局具体负责,会同州政府办、综合目标考核办公室、督查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评采用集中考评、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三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考评由州综合目标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与州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统一编组、同时进行。依据《实施意见》主要任务,按照《集中考评评分细则》(见附表1)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及赋分标准如下:
  1.改进文风(5分)
  2.严肃会风会纪(10分)
  3.规范公务活动(5分)
  4.坚持依法行政(15分)
  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12分)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分)
  7.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20分)
  8.严明纪律(20分)
  (二)公众评议由州监察局会同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共同组织实施。采用发放《公众评议表》的方式,重点对各部门是否存在“懒、散、庸、浮、拖、贪、奢”的问题,在被考评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中问卷调查,按照《公众评议表》(见附表2)进行考评,于11月底前汇总统计出公众评议结果。
  (三)察访核验由州监察局负责对被考评单位建立察访核验台账,并会同牵头责任单位、督查室等部门按照《察访核验评分细则》(见附表3),进行考评和量化打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察访核验和评分结果报州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记入被评单位台账。
  由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任务分工,做好日常察访核验工作;州督查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工作督查形成的书面督查通报抄送州监察局;州纠风办(新广和昌广行风热线)、州信访局、州政府办(州长专线办)、州效能投诉中心分别对信访件和投诉件的办理时效进行察访核验;州信息化办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察访核验。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集中考评占40%,公众评议占60%,察访核验实行扣分与加分制。考评成绩=集中考评得分×40%+公众评议得分×60%+察访核验得分。
  第七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评为优秀单位,85分—60分(含60分)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及被有关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处理的,则为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考评结果由州监察局进行汇总,提出意见,经自治州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机关作风效能考评结果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建“科学发展好班子”考核结果有机结合,互为运用,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考核与选拔任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上做检查,并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由州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限时整改。
  第十条 考评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对在考评工作中被考评单位数据失真、材料失实、隐瞒问题、弄虚作假、干扰考评的;参与考评责任单位不负责任,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