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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3:46:42  浏览:8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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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拟定为120亿元(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期限7年,年利率4.88%,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2月26日开始发行,1999年3月1日结束。3月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2月26日,每年的2月2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6年2月2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2月26日之前,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购合同,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购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承购的方式发行,承购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机构应于2月23日全天和24日中午之前,将自愿认购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传真电话:(010)68551271、(010)68551272。各机构自愿承购
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各承购机构承购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予以承购。
2.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并与各承购机构签定承购合同;承购合同签字仪式的会务委托中央公司办理,凡申报承购本期国债的机构务必派人参加。
3.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机构于3月2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0215001-9901
行 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将发行费拨付各承购机构的指定账户。
2.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时一并拨付中央公司。



19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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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蚁害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 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灭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拒不进行灭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和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施工管理档案、竣工验收、药剂进料、领料登记等制度,应当使用合法药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确保防治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白蚁防治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没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能进行补防的,应当及时进行补防;不能补防的,在工程交付使用的第3年至第15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白蚁危害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树木、通信设施、仓储设施、堤坝等建筑设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现白蚁危害的,可以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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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第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