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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00:42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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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第1号)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于2003年11月举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公司受托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考生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阅。

  考试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至当地证券业协会和各地新华书店购买。

  五、 报名时间

  2003年9月12日-22日

  六、 报名方式

  考生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大学报名。

  七、 报名费

  每单科人民币70元

  八、 考试时间

  2003年11月8日、9日进行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四科考试;11月15日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

  九、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方式进行,其他科目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十、 考试地点

  考试将在以下35个城市设考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考生可选择一个城市报名,并在该城市参加考试。考场详细地点将在考试通知书中明示。

  十一、 其他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将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有关考试事项,可至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和各地证券业协会咨询(名录和咨询方式附后)。有关考试的其它事项,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的征订请查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网站,网址为:http://www.cfeph.com.cn,或直接输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实名网址。



咨询单位名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证券业协会 010-88061053(考试)
010-88061489(考试)

教材出版单位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010-68552087(教材)
010-68517051(教材)

地方电大

序号 考区 报名点 报名电话
1 河北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0311-3616611-8201
唐山广播电视大学 0315-7214200 0315-2889005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0335-3065421
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0314-2186548/0314-2183395-8009
张家口广播电视大学 0313-2052911/0313-8895155
廊坊广播电视大学 0316-2114290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0312-5089057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 0317-2103529/0317-8985988
衡水广播电视大学 0318-6015086
邢台广播电视大学 0319-2023887-823
邯郸广播电视大学 0310-3020127 /0310-3035070
2 吉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0431-5390101
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 0432-2772070-8302
延边广播电视大学 0433-2825617
四平广播电视大学 0434-3244834
白城广播电视大学 0436-3322132
通化广播电视大学 0435-3613095
白山广播电视大学 0439-3232674
松原广播电视大学 0438-2281530、2281513(假期)
辽源广播电视大学 0437-3222398
3 山西  山西电大 0351-6622260
太原电大 0351-2021843
大同电大 0352-5022563
晋城电大 0356-2190800
朔州电大 0349-2031087
运城电大 0359-2124855
阳泉电大 0353-4064840
晋中电大 0354-3036710
4 天津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022-23679933 传真:022-23679983
5 广东 广东电大 020—83597344(O)
--83508648(H)
珠海电大 0756—2259099(O)
--2217663(H)
佛山电大 0757—2220641(O)
3373293(H)
13702916161
中山电大 0760—8317738(O)
3329088
江门电大 0750—3300404(O)
河南电大 0371—5996687
省直电大 0371-5933200
焦作电大 0391-3990524
6 河南 河南电大 0371-5944275
周口电大 13603948807
三门峡电大 0398—2892563
鹤壁电大 0372—2631159/ 3333044
济源电大 0391—6621030
南阳电大 0377—3102896/ 3108499
7 湖南 省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1-5583157 5590712
长沙广播电视大学 0731-2235189
株洲电大电教培训科 0733-8221459
13873368998 07336195118
湘潭电大继教科 0732-2370114
衡阳电大培训科 0734-8210489
邵阳电大培训科 0739-5325507
岳阳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0-8228340
常德电大招生培训科 0736-7173456
8 湖北 湖北电大 027-87493751
十堰电大 0719-8665934
孝感电大 0712-2042333
湖北电大 027-87496119
咸宁电大 7158287487
荆门电大 0724-2355853
荆州电大 0716-8451808
恩施电大 0718-8292028
宜昌电大 0717-6224763
黄冈电大 0713-8623892
9 江苏 江苏电大 025-3706501
无锡广播电视大学 0510-5035119
0510-5749539;5036676(F)
徐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6-5727707
0516-5820166;5827008(F)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9-6902026;6691129(F)
苏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2-68624369
0512-68294510;68294510(F)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 0513-3559915;3559908(F)
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 0518-5808860;5810987(F)
淮安广播电视大学 0517-3941151;3941151(F)
盐城广播电视大学 0515-8395030;8395027(F)
扬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4-7623063;7625793(F)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0511-8610169;8610690(F)
10 江西 江西电大 0791-8520545
九江电大 0792-8224493
上饶电大 0793-8209178
宜春电大 0795-3239018
吉安电大 0796-8224241
赣州电大 0797-8133218
江西电大 0791-8520546
11 山东 山东省电大 0531-2626624
烟台电大 0535-6703682
泰安电大 0538-6715172
济宁电大 0537-2226145
潍坊电大 0536-8268357
淄博电大 0533-2836457
8331167
滨州师专 13001521928
威海电大 0631-5812689
2866801
临沂电大 0539-8103828
德州电大 0534-2875012
东营电大 0546-8060116
12 陕西 陕西电大 029-2069031、2069032
宝鸡电大 0917-3652015
汉中电大 0916-2241513
安康电大 0915-3212567
13 浙江 杭州电大 0571-87811125 0571-87068027
温州电大培训处 0577-88232625
金华电大 0579-3217811
绍兴电大 0575-8341225
湖州电大 0572-2102785
舟山电大 0580-2033326
衢州电大 0570-3026218
嘉兴电大 0573-2067171-3219
丽水电大 0578-2123401
台州电大 0576-8665049 0576-8665027
浙江电大 0571-88801112
14 重庆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023—68612672
15 四川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028-87761739 87768162
德阳电大 0838-2502063
遂宁电大 0825-2710982
雅安电大 0835-2225573
自贡电大 0913-2404179
宜宾电大 0931-2334946
泸州电大 0830-3178904
阿坝电大 0837-6223644
攀枝花电大 0833-8233381
眉山电大 0833-8233381
资阳电大 13980389777
巴中电大 0827-2261033
凉山电大 0834-3235928
乐山电大 0833-2136696
广安电大 0826-2335473
达州电大 0818-2375345
绵阳电大 0816-6808538
内江电大 0832-2036623
广元电大 0839-3260523
南充电大 0817-2806045
16 海南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0898-66224714
17 青岛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0532-2736052
18 福建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宁德电大 0593-2953700
莆田电大 0594-2693175
泉州电大 0595-2786984
漳州电大 0596-2062305
龙岩电大 0597-2301029
三明电大 0598-8222182
南平电大 0599-8846896/8698596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19 上海 上海电视大学 021-65020900-165
20 贵州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0851-5955542
21 青海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0971-6305424
22 大连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0411-4341714
23 云南 临沧电大 0883-2124008
西双版纳电大 0691-2124920
玉溪电大 0877-2050901
文山电大 0876-2622123
德宏电大 0692-2138216
大理电大 0872-2209156
楚雄电大 0878-3122254
丽江电大 0888-5140112
个旧电大 0873-2186881
香格里拉电大 0887-8257922
怒江电大 0879-2143350
曲靖电大 0874-3311743
保山电大 0875-2140184
昭通电大 0870-2168403
云南电大 0871-5174659
24 北京 北京电大 010-62148312
25 黑龙江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0451-86302613
齐齐哈尔电大 0452-2712415
牡丹江大学 0453-6927985
佳木斯大学 0454-878718
大庆电大 0459-6373510
绥化电大 0455-8326202
双鸭山电大 0469-4284490
鸡西大学 0467-2395011
鹤岗电大 0468-3237838
伊春电大 0458-3644037
七台河电大 0464-8261230
大兴安岭电大 0457-2171537
黑河电大 0456-8222907
26 辽宁 鞍山电大 0412-8232225
抚顺电大 0413-2824324
本溪电大 0414-2824324
丹东电大 0415-2190442
锦州电大 0416-2819836
营口电大 0417-2826373
辽阳电大 0419-2900020
铁岭电大 0410-4836617
朝阳电大 0421-2916745
阜新电大 0418-2285762
葫芦岛电大 0429-3120684
盘锦电大 0427-6655082
直属分校 024-86120734
27 内蒙古 内蒙古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471—6522213
包头市电大分校 0472—5157961—8203
乌海市广播电视大学 0473—2047631
赤峰市电大分校 0476—8881942
呼伦贝尔市电大分校 0470—8221142
通辽市电视大学 0475—8240415
鄂尔多斯市电视大学 0477—8527617
兴安盟电大分校 0482—8414650
锡林郭勒盟电大分校 0479—8264234
乌兰察布盟电大分校 0474—8282042
巴彦淖尔盟电大分校 0478—8411912
阿拉善盟电大分校 0483—8337174
内蒙古电大校部 0471—6522213
28 新疆 乌市地区 0991-2854807
哈密地区 0902-2234634
昌吉州 0994-2336731
克拉玛依市 0990-6887595
阿勒泰地区 0906-2152040-804
塔城地区 0901-6223662
巴州 0996-2027498
阿克苏地区 0997-2131704
博州 0909-2328500
奎屯市 0992-3222670
克州 0908-4238126
喀什地区 0998-2510124
和田地区 0903-2511835
伊犁州 0999-8228255
石河子市 0993-2014662
吐鲁番地区 0995-8186806
29 安徽 安徽电大 0551-3638103
芜湖电大 0553-3834691
宣城电大 0563-3022681
马鞍山电大 0555-2350628
铜陵电大 0562-2862979
黄山电大 0559-2514674
安庆电大 0556-5543742-8006
池州电大 0566-2023829
六安电大 0564-3342437
巢湖电大 0565-2363064
淮南电大 0554-2675471
蚌埠电大 0552-2045704
滁州电大 0550-3026189
宿州电大 0557-3025586
淮北电大 0561-3033803
阜阳电大 0558-2189107
亳州电大 0558-5111644
30 甘肃 甘肃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931-8802626
电大张掖分校 0936-8244296
31 宁夏 宁夏电大继教学院 0951-6740842
32 宁波 宁波电大培训处 0574-87227272
33 深圳 深圳电大培训处 0755-82116779
34 广西 广西电大继教学院 0771-5851553、2668664
35 厦门 厦门电大培训处 0592-2020705、2026593

地方协会

序号 会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0431-8967321
2 宁波市证券业协会 0574-87366133
3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0731-2182852
4 河南省证券业协会 0371-5616573
5 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 0571-85068376
6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 022-23114276
7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 0755-83264185
8 福建省证券业协会 0591-7620821
9 厦门市证券业协会 0592-5047720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期货业协会 0991-2826270
11 北京证券业协会 010-66568841
12 山西省证券业协会 0351-4075291
13 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 0931-8811202
14 海南证券业协会 0898-66515273
15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311-7025280
16 武汉证券业协会 027-87317721
17 重庆市证券业协会 023-69031599
18 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31-6106996
19 四川证券期货业协会 028-85586223
20 广东证券业协会 020-83270720/83270716
21 辽宁证券业协会 024-22876803
22 江西省证券业协会 0791-6265607
23 广西证券业协会 0771-5327865
24 青岛证券业协会 0532-5798524
25 陕西证券业协会 029-2091031
26 黑龙江省证券业协会 0451-2357041
27 青海证券业协会 0971-8236370
28 大连市证券业协会 0411-3780088转8733
29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51-5100833/2819119
30 上海证券期货业协会 021-5403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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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审计局 北海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罚款收入管理,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款收入,是指依法享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款项。

第三条 北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执罚的罚款(含海城区、银海区公安分局执罚的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向当事人收缴罚款;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营业网点分布合理,设置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同财
政部门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具体代收网点;
(二)代收银行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三)代收银行告知执罚单位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四)罚款收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执罚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文书,除应当载明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代收银行及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代收银行应根据执罚单位的罚款决定文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文书上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按规定加收罚款;处罚文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银行不得自行加收。

第十条 代收银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经依法纠正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代收银行管辖银行缴入国库罚款总额o.5%的比例,按季向代收银行管辖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代收银行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门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核对。财政部门收到代收银行报送的罚款汇总表,应与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进行核对,审核完毕后以实际入库数作为支付手续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银行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依法加处罚款。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就罚款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银行。

第十七条 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逐级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代收银行和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出具合法有效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罚款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确保其有序运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中央和自治区级次的罚款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北海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罚款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所辖县、区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审计局 北海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