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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00:37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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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三年时间(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过渡,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为此,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市级调剂。


二、机构、人员、经费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在过渡期间,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后决定任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要负责当地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


(二)各项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征。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由地税部门实行全责征收。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分别建帐。


(二)各县(市、区)上划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按当年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上解省级调剂金额和市所属调剂金额三项总量换算成应征缴费工资总额12%确定。


(三)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每月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应于次月10日前按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12%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上解省级调剂金和留存市级调剂金支出,余额部分划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使用,用于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它支出(如个人帐户的转移、退保、一次性老年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结余部分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各县(市、区)应发放养老金的实际人数及基础养老金数额,必须在每月28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审核后拟订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区)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拨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次月20日前应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扩面和追缴超收部分全部留存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4、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财政局应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二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人民政府责任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提留,向市上解,其中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级留存调剂3%。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一分配使用,用于补充各县(市、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如因赤字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市不予调剂。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确保发放等一系列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2〕36号文规定,逐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并签订责任书,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二)各县(市、区)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全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暂维持不变。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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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为民解困的重要职能,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察民情,解民忧,纾民困,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都能度过一个温暖的新年。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抓紧解决灾区群众的安全过冬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户重建住房的支持帮扶力度,及时解决重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重建进度。对于无法在永久性住房中过冬的群众,要切实摸清底数,统筹考虑鼓励借住公房、投亲靠友、活动板房、棉帐篷等多渠道解决住所,保障过冬棉衣被、供暖设施和取暖燃料,保证受灾群众温暖过冬。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本级投入力度,科学制定救助方案,严格界定救助对象,狠抓基层规范落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限期将救灾粮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汶川地震灾区灾民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汶川地震灾区的国家后续救助政策结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受灾群众,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纳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等现行灾民救助和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情况,制订可行性方案,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救灾捐助活动,及时将御寒衣被发放到灾民手中,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援助取暖设备和燃料,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过节有粮、有肉,能和全国人民一道欢度节日。同时,要继续做好新灾应急准备工作,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如有新灾发生,要及时上报情况,启动相应预案,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增发实物、现金或消费券,适当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两节”的消费水平;要进一步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大救助力度,尤其是医疗救助资金节余较多的地区,元旦、春节期间要提高对患重病、大病救助对象的补助水平,最大程度地发挥救助效果;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遭受各种特殊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困难;要组织力量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资金落实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气候寒冷的地区,要采取主动救助方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及时安排返乡或妥善安置;要积极协调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灾区群众、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走访慰问,福利机构要为老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困难群众心中。


  三、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营造扶危济困的社会氛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广大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热情参与,为汶川地震灾区群众送去温暖、奉献爱心。元旦、春节前,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刚刚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捐款捐物,同时要及时公布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民政部门动员社会捐赠的公信力,增强经常性、制度化动员社会捐助的影响力。汶川地震灾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区群众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分配方案,尽快把捐赠衣被和捐款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为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御寒困难和安排受灾群众过冬生活提供援助。


  四、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针对今年出台的有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抚恤补助优待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优抚对象手中;要全面深入了解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要依据相应的政策给予社会救助,同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和走访慰问活动,帮助广大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安排好生产生活;要在春节前认真组织开展挂光荣牌和送春联等活动,共同营造尊重和关爱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做好信访和安全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节日期间维稳和安全工作。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信访工作,制定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案,注意收集研判各类信息,准确掌握上访动态,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不当引发的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工作的全面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福利设施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特别是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的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元旦、春节前,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民政对象的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和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元旦、春节期间,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到摸实情、办实事,轻车简从,不加重基层负担。要关心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生活,尤其是关心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七、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选配有经验的人员昼夜值班,保证24小时岗不离人,有关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此外,信访、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部门也要安排人员带班。各地要在2008年12月29日前和2009年1月23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节日期间民政系统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除按信息报送渠道报当地党委、政府外,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商品房销售法律实务与婚姻法解释三对购房的影响

主讲:章建国 律师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56233909 / 2838123

一、讲座所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1998年12月22日起实施)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
《婚姻法解释三》
二、商品房的界定及包括范围
(一)商品房的界定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界定及包括范围
(二)商品房包括的范围
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集资建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三、商品房预售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商品房现售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 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五、商品房的销售广告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商品房的定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七、合同生效与备案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九、一房二买的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十、隐瞒信息的后果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十一、恶意串通的后果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十二、房屋风险的转移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留相关证据)
十三、买受人解除合同情形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