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7:53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113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4号)精神以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二条 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收入;



  (二)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区政府统筹的补贴资金收入。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办理。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通行费(年费)收入


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该帐户除办理通行费(年费)收入划缴财政专户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业务支出。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每天收到的通行费(年费)收入全额缴入管理中心开设的汇缴专


户。管理中心必须于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日顺延)将截止到当日止汇缴专户全部的通行费(年费)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通行费(年费)收入。



  第七条 补贴资金除市本级筹集的部分外,余下部分按蓬江、江海、新会三区上年度可支配财力比例分配,每年由市政府下达具体任务数,由各区政府负责筹集。



  第八条 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区政府负责筹集的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上划,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划全年应筹集补贴资金预算额的1/4,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及时上划补贴资金,因划款不及时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划款不及时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筹集的补贴资金的收缴情况。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应提请市政府发出催款通知书催缴。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须每年编制年度补偿资金收支计划及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补偿资金专户和经费存款帐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补偿资金专户除办理支付各收费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的补偿资金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收支计划,于每月头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通行费(年费)收入和财政补贴资金收入划给管理中心,经费划入其经费存款帐户,其余划入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按支出计划,从补偿资金专户中支付给各收费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从征收的通行费(年费)收入中计提1.5%作经费,统筹用于安排管理中心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以及对代征单位的经费补贴支出。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征收通行费(年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票据由管理中心到市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七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和核销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交通、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通行


费(年费)的收缴、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监督。市交通局要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要每月向市交通局、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半年向市审计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年终后要向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通行费的收缴、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和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年终后要将管理中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各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国税函[2002]5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库局(5)。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琼府〔2009〕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和《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琼府〔2009〕88号),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机关,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的领导担任,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和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



  核的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


  (三)加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督;


  (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市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具体的考核指标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为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及当年度印发的具体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的原则,采取自查与互评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从上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28日,被考核对象要严格依照市政府当年度印发的考核指标,围绕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当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自评依据随同电子文档报送市法制办;


  (二) 第二阶段:考核评议阶段。从次年的1月3日起至1月28日止,市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三) 第三阶段:综合评定阶段。从次年的3月2日至3月15日,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并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对象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考核组必要时可以召开由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召开考核反馈座谈会,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二)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行政执法案卷(无执法权的单位不需要提供);


  (五)考核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以下同。)、良好(76分至85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以上事项的任两项,不累积加分。具体加分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市人事部门应对相关的实绩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每年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市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当年的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班子”。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未按考核机关的意见进行整改或不完全整改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