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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00:55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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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跟踪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质发〔2005〕57号  2005年3月25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管理,及时掌握江苏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促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管理,及时掌握江苏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促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是指对所有有效期内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与质量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向社会通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情况。
  第三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名牌产品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有效期为一年的江苏名牌产品实行季度跟踪,每个季度跟踪一次。有效期为二年的江苏名牌产品每半年跟踪一次。
  第五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填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定期上报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季度跟踪企业在每年的1、4、7、10月15日前上报,半年跟踪企业在每年的1、7月15日前上报)。
  江苏名牌产品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或出口商检中出现不合格,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相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六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本地区的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江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的1、7月31日前将所在地区有效期内的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和分析报告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向当地政府(名牌推进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名牌发展情况。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地名牌发展跟踪表后,提出江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对发展较快、质量水平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力有显著提升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条 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十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议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给予书面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虚报、缺报、迟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间10天以上)的;
  (二)用户(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江苏名牌产品在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
  (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五)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一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议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一)有效期内两次及两次以上虚报、缺报、迟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的;
  (二)江苏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中严重不合格的;
  (三)江苏名牌产品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四)江苏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六)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发函调查、现场跟踪等过程中,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跟踪。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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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总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基字〔1996〕第323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总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家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质勘查单位,矿务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及煤炭行业其他地质勘查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指单位的资历、勘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由煤炭工业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

第二章 资质分类
第七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按承揽勘查任务能力分为技术密集型单位、专业施工单位两类。
第八条 技术密集型单位指能为勘查项目全过程提供地质技术综合服务的煤炭地质勘查院。它应具备编制地质勘查设计及地质报告、地质勘查技术开发应用、地质勘查监理、地质勘查咨询等能力及相应的地质科研能力。
第九条 专业施工单位指能承担勘查项目中钻探、地震、电法、重磁、测绘、遥感地质等专项勘查施工任务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它应具备专业勘查施工、施工管理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第十条 勘查院可承担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任务;专业施工单位可承担与专业相适应的勘查工程施工任务。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煤炭地质勘查院及钻探、地震、重磁、电法等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测绘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级。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是对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承揽煤炭地质勘查任务的依据。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必须由煤炭工业部按资质标准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核定承揽勘查任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审批。
所有资质审批合格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向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式样附后);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复印件);
4,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复印件);
5,生产统计及财务决算报表(上一年度报表);
6,验资证明;
7,竣工的代表项目及报告评审、批准意见;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单位承揽项目的需要,核发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五条 新组建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因结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撤销而重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不作为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但必须在6个月内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具有其他专业勘查手段施工能力的单位,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项资质的同时,申请增项,即申请其他专业施工资质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十八条 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须在3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等须在3个月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备案,资质复查时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该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条件调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其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后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1,因合并、兼并、重组,构成原等级条件综合状况有明显变化,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2,因技术人员、资本金、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增加和提高,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3,近期内连续完成两项以上被评为优质成果的勘查项目,并且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及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两项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余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
4,降级单位经整改后已达到原定等级资质标准的。
申请资质晋升的单位必须是资质复查合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降低一个等级:
1,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数的80%或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的70%的;
2,因分立、转产、重组、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使资质等级条件综合状况与原定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一个等级差的变化;
3,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或复查期内提交不合格地质报告的;
4,连续4年没有承担过本专业勘查任务的;
5,在煤炭地质勘查中弄虚作假,其情节恶劣,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
6,单位资质复查不合格的;
最低一级资质单位符合降级条件限期一年整改无效的,取消煤炭地质勘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每两年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一次复查,资质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复查单位按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表》(复查表式样附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查期内每个年度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复查作出结论,记录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四条 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本金两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3,达不到“基本合格”者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内没有申请资质复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承揽勘查项目及工程施工任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越级承包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发包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审批,地方及乡镇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单位遗失《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行业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资质或资质复查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煤炭建设单位如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由项目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退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报煤炭工业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擅自超越《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揽勘探任务范围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扣留资质证书3—6个月、通报批评,其中部直管单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十二条 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勘查任务,其地质报告不予审批,成果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煤炭地质勘查项目投标承包活动的非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
【煤炭地质、水文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3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部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2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各类型煤田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地质勘查监理、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能力等,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6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以上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2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省局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中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4.5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1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主要专业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小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独立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3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地质测量;
(2)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较重大的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本省(区)内各种地质测量项目;
(2)中型矿井以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本省(区)内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或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煤炭地质钻探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钻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3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5%以上,煤层合格率达90%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95%以上;钻月效率达到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勘查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5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煤层气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熟练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等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勘探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2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85%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90%以上;钻月效率接近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3年独立完成1个以上小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7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75%以上;或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专用设备)、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提供资料的能力。
6,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各类型煤田地质勘查项目、水文地质和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乙级单位】
可承担:
中型矿井及以下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和相应的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地区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及相应的水文地质钻探施工和小煤矿的补钻

煤炭地震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地震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矿井地震勘查项目(其中大型2个以上),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3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10年有部级优质报告1件以上;
(4)近3年地震物理点合格率95%以上、甲级率5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2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单位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技术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地震多种方法野外施工、计算机野外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数字地震仪等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矿井的地震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2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10年省局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地震施工物理点合格率92%以上、甲级率4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地震野外施工、计算机野外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有包括数字地震仪在内的较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现原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小型矿井地震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至少有1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地震施工物理点合格率90%以上、甲级率3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相应的野外施工能力和相应的室内处理能力。
5,具有小型数字地震仪及相应的物探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6,资本金16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2)煤层气地震勘查项目;
(3)各种类型采区地震及矿区工程地质地震;
(4)煤炭地震科研项目;
(5)可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国际合作及国外地震勘查争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中高精度以下、一般或简单地质条件地形条件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2)中、小型矿井采区地震及矿区工程地质地震;
(3)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煤炭地震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地质条件简单、地形较平缓、小面积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煤炭重磁电法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重磁电法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或水文等重磁或电法勘查项目(其中大型2个以上),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有3件重磁或电法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10年部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5%以上、甲级率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2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技术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电法或重磁等专业野外施工、计算机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数字电法仪或数字重磁仪等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单位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以上中型煤炭或水文重磁或电法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2件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10年省局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2%以上、甲级率7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电法或重磁等专业野外施工、计算机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包括数字电法仪或数字重磁仪器在内的较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20万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小型煤炭或水文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至少有1件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0%以上、甲级率6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单位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相应的野外施工能力和相应的室内处理能力。
5,具有相应的物探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6,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6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水文地质、水源及矿区工程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2)煤层气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3)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较复杂或简单地质条件地形条件、中型及以下矿井的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2)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水文地质、水源及矿区工程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内地质条件简单、地形较平缓、小型矿井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煤炭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遥感地质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完成10个以上遥感地质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5年内至少有3项成果获国家或部级奖励;成果优秀率达80%以上,合格率100%;
(3)拥有覆盖国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的多平台遥感资料。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遥感地质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两种以上信息采集手段,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管理、机助成图、建立数据库和地学信息系统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遥感地质科研的能力,有同时独立承担三项国家或省、部级遥感地质勘查项目的能力。
5.有先进配套的遥感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完成5个以上遥感地质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5年内至少有2项成果获国家或部级奖励;成果优秀率达60%以上,合格率100%;
(3)拥有本省(市、区)全区范围的多平台遥感资料。
2,单位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遥感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遥感地质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应用遥感资料进行各类地质勘查工作的能力、一定的计算机处理能力和图像资料加工能力;有同时独立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遥感地质勘查项目的能力。
5.有配套的遥感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检测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遥感地质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1)可承担各种手段的航空遥感信息采集任务和煤炭水文、环境、灾害、工程地质等各类勘查遥感应用任务;
(2)可独立承担国家、省部级特大型综合性项目,国际项目;
(3)可承担各类遥感地质技术咨询。
【乙级单位】
(1)可承担各类煤炭、水文、环境、灾害、工程地质等勘查的遥感应用任务;
(2)可承担省部级大、中型综合性项目及联合参与国际项目;
(3)可承担地区性各类遥感地质技术咨询。

煤炭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煤炭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甲、乙、丙、丁四级】
煤炭测绘指与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相关的地形图、地质工程测量及与矿山建设相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籍房产测绘等测绘工作,其专业分类及内容如下:
1,控制测量:各等级三角、导线、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及数据处理。
2,摄影测量与遥感:航空摄影测量外业、内业,地面、近景摄影测量,遥感测绘。
3,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勘、物探工程测量,线路、管道、隧道测量,建筑、桥梁测量。
4,矿山测量:矿井测量,露天矿测量,建井施工测量,地表沉陷与岩移观测。
5,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房产信息系统,界线测绘。
6,地形、地质、矿产图件编绘及制印。
7,数字化测绘及专业基础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数字化成图,专题数据库,基础信息系统。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近10年中完成过专业分类中5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专业资历或有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完成专业分类中含1、2、3类在内的5个类别以上不同项目的作业能力。
5,有包括测距仪、全站仪或GPS卫星定位仪、微机、绘图仪等先进测绘技术装备在内的配套的煤炭测绘内、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6,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近10年中完成过专业分类中4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且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专业资历或有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完成专业分类中含1、3两类在内的4个类别以上不同项目的作业能力。
5,有包括测距仪、全站仪、微机、绘图仪等先进测绘技术装备在内的配套的煤炭测绘内、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6,资本金6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完成过专业分类中2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职称、从事专业15年以上或有大专学历及7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
4,有独立承担煤炭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
5,具有必须的煤炭测绘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能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6,资本金25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丁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完成过专业工程测绘项目,质量合符要求。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专业10年以上或有中专以上学历及8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4,有独立承担煤炭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
5,具有煤炭测绘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能使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6,资本金1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类测绘项目,包括各等级控制测量,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各类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地形、地质、矿产图件的编绘与制印,数字化测绘及专业基础信息系统;
(2)相应的测绘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三等以下控制测量,5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航测外业,各类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省内专业图件编绘与制印,数字化测绘及省(区)内专业基础信息系统;
(2)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相应的测绘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省(区)内四等以下的控制测量,2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矿山测量,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房产测绘,中、小型项目的工程测量。
【丁级单位】
可承担:
中、小型项目的工程测量。

关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说明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保证国家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提高煤炭资源勘查质量,促进煤炭地质市场的发育,规范煤炭地质市场行为,保护煤炭矿山建设单位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权益,从而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遵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严格资格认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资质工作,及国务院批准的煤炭部“三定”方案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煤炭市场”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特制定《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制定《规定》和《标准》原则
根据煤炭地质市场容量和煤田地质队伍的客观现实,在起草和制定《规定》与《标准》的过程中,坚持如下原则:一是统一审批原则。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煤田地质队伍急剧膨胀,队伍数量过大,为便于从宏观上控制队伍规模,促进部分队伍转产,同时,为了保证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的公平和资质等级的统一标准,因此各类各级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批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二是动态管理原则。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要随着其勘查业绩,单位资金、设备、人员等条件的变化予以调整。因此设置了严格的统检办法。三是资质标准条款简明易于操作的原则。在制定《标准》时力求条款简明、文字精练、标准清楚、指标准确,减少歧意,易于操作。四是资质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先进合理的原则。在制定等级标准尤其是甲级标准时既考虑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金、人员、设备及以往工作业绩现状,又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使达到甲级资质的
单位真正代表了国家级水平,并使甲、乙、丙、丁各级数量形成较为合理的结构。五是资质条款和单位模式的设置有利于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原则。当前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正处在向企业化过渡和进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因此制定《规定》和《标准》时,十分注意条款设置和单位模式设置,有利于促进地勘单位向企业化过渡,有利于队伍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有利于地勘单位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即有利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向现代化发展。
3.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此项工作是根据张宝明副部长的指示和煤炭部煤规字(1995)第305号文精神,由中国煤田地质总局负责起草的。1995年6月组成了《规定》和《标准》的起草小组。同年7月底编制出第一稿并在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内传阅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于9月底报煤炭工业部初审。10月张宝明副部长批示后,部法规司、规划司、基建中心和办公厅共同审查了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96年元月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在郑州召开了会议,邀请煤田地质系统和煤矿地质勘查部门的有关人员共34人征求了意见。1996年5月部基建司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在昆明进行了审查。在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现在的《规定》和《标准》。
《规定》和《标准》的起草,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已颁发的一些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4.内容说明
4.1《规定》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勘单位、煤炭生产企业所属地勘单位、及要求进入煤炭地质市场的其他地勘单位。
4.2《规定》中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包括煤炭资源勘查及共伴生矿产资源勘查、煤矿生产地质勘查及矿区水文地质、水源、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等。
4.3资质管理机构:煤炭工业部是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资质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的审批、发证、复查,晋升降级等(日常工作煤炭工业部授权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处罚工作。
4.4 资质条件:单位申请主项资质时资历、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六个方面均为必要条件,一并考核;有关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本金的条款因在申请主项资质中已经考核,申请增项资质时可不另作单独考核要求。资历的业绩中,地质报告以矿山建设利用情况为主,若报告被评为优质报告,但矿山建设或矿井投产后与地质报告中的构造、煤层等差异很大,则视为不符合资质的规定。
在煤田地质勘查中做出突出贡献,评定为国家或煤炭部功勋地质队的单位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时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资金两项指标可按不低于甲级单位标准的80%掌握。
4.5《规定》中所称优秀成果指部级以上优秀地质报告及专业报告。
4.6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按煤炭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4.7《标准》中的资历
4.7.1地质勘查单位的资历指从事地质勘查的时间和业绩。
4.7.2业绩和承担勘查任务范围中的大中小型勘查项目的划分按煤矿井型的设计能力划分。因地质条件的变化使勘查难易程度不同,故在掌握标准时可按下表划分大中小型项目:
------------------------------------------------
| 井 型| | | |
| | 大型 | 中 型 | 小型 |
|地质条件 | | | |
|------------|--------|----------|--------|
| 构造简单 |≥120|90—45| <30|
|------------|--------|----------|--------|
|构造较复杂 |≥90 |60—30| <21|
|------------|--------|----------|--------|
| 构造复杂 |≥30 |21—9 | <9 |
------------------------------------------------
4.7.3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系指已为矿山建井利用,在提交的资料中必须有地质报告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的证明。
4.7.4 部级以上优质报告系指被全国储委、总局等评选的优质报告。
4.8《标准》中的技术负责人及财务、经营负责人
4.8.1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提出的“本专业”职称,是指与该资质标准相关的工程类职称。
4.8.2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4.9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中,允许单位填报外聘人员,但外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15%,且必须与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岗位责任明确的聘用合同;外聘人员一般不得担任单位的“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如须外聘人员担任上述职务,则必须有5年以上聘用合同。
4.10《标准》中的资本金。该项指标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根据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是按事业单位管理,没有注册资金这一实际情况,资质申请可填报1995年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合计数。
4.11资质证书编号规则:编号由1位字母码和8位数字码组成,包括部门、地区、专业、等级、顺序五组信息。其中部门为字母码,其他各为两位数字码。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申请资质等级:----------------------
证 书 编 号:--------------------
填 报 日 期: 199 年 月 日
煤炭工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本表用于单位申请资质和晋升资质等级。
3、必须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
4、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5、表六、表七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应按工程、会计、经济、统计系列顺序填写,同系列人员应按高、中、初、员级顺序填写。
6、表六、表七、表八、表九、表十及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7、表十可填写近十年承担过的主要勘查项目。
8、获得部级以上优良报告情况可填写在单位简历表中。
9、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资质审查时必须另附。
一、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 主管部门 | |归属单位| |建立时间|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性质|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详细地址 |--------------------------------------------------------------|
|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职称| |学历| |电话| |
|--------------|------|----|------|----|------|----|------|----|------|
|单位负责人 | |职务| |职称| |学历| |电话| |
|------------------------------------------------------------------------------|
|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人,其中:长期职工 人,临 时 职 工 人 |
| |--------------------------------------------------------------------------|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管 理 人 员 人,持证上岗人员 人 |
|劳|--------------------------------------------------------------------------|
|动|有本科以上学历 人,大 专 学 历 人,中 专 学 历 人 |
|情|--------------------------------------------------------------------------|
|况|有职称人员 人,其中:外聘人员 ,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 人 |
| |--------------------------------------------------------------------------|
| |有职称人员占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 |
|--|--------------------------------------------------------------------------|
| | 工程系列 人| 会计系列 人| 经济系列 人| 统计系列 人 |
| |----------------|----------------|----------------|--------------------|
|有|高级工程师 人|高级会计师 人|高级经济师 人|高级统计师 人 |
|职|----------------|----------------|----------------|--------------------|
|称|工 程 师 人|会 计 师 人|经 济 师 人|统 计 师 人 |
|人|----------------|----------------|----------------|--------------------|
|员|助理工程师 人|助理会计师 人|助理经济师 人|助理统计师 人 |
| |----------------|----------------|----------------|--------------------|
| | 技术人员 人|会 计 员 人|经 济 员 人|统 计 员 人 |
----------------------------------------------------------------------------------
------------------------------------------------------------------------------
| |1.资产总额 万元| |1.单位总收入 万元|
| |--------------------------------| |--------------------------------|
| | 所有者权益 万元| | 地勘总收入 万元|
| |--------------------------------| |--------------------------------|
| | 负债总额 万元|生| 其它收入 万元|
| |--------------------------------| |--------------------------------|
| | 资产负债率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人年|
|资|--------------------------------| |--------------------------------|
| | | | 生产增加值 万元|
| |--------------------------------| |--------------------------------|
| |2.单位资本金 万元|产| 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 |--------------------------------| |--------------------------------|
| | 国家资本金 万元| | 劳动者报酬 万元|
| |--------------------------------| |--------------------------------|
| | 法人资本金 万元| |2. |
| |--------------------------------| |--------------------------------|
| | 个人资本金 万元|经| 上交利税总额 万元|
| |--------------------------------| |--------------------------------|
| | 外商资本金 万元| | 节余与收益额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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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常政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

(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五)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全市调剂金的分配。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分配数据的测算和核实;

(三)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 第六条 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参保城镇居民的户籍和人口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困难人员的身份,筹集民政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理,参与有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制定,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确保规范服务。

 市残联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

 市编办负责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 市药监局负责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保障药品安全。

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具体包括: 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以下与在校的中小学生一起简称居民子女);

(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包括:   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二)中央、省、市、区县(市)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政府按以下标准对城镇居民给予缴费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

(三)对由民政救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参保对象,给予参保缴费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JP2〗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每年递减1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JP〗

第十三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手续由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同一家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由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为社区和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费。代办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征缴,当年参保费用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启动期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未在启动期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

启动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人员,应在户籍迁入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当年参保时,在异地已参加居民医保的迁入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其他迁入人员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

启动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0天以后,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第四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分次结算,并按医院等级予以报销。报销标准为:

1、一级医院。100元(含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1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5%。

2、二级医院。300元(含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3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5%。

3、 三级医院。600元(含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6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40%。

居民子女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50000元,其它城镇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30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其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参保家庭连续参保缴费3年以上,且家庭成员均未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从第4年起,其家庭成员的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3%,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5%,在其家庭成员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后,此项奖励待遇自动中止,并重新累积。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按标准高的一项享受医疗待遇。中间断保的,不再享受本款所列奖励待遇。

(二)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

(三)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等六种疾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

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及转诊登记制度,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首诊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要合理布点。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办理转诊登记时应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

未在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和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并到首诊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给予减收6%的优惠,并每年免除不少于5次挂号费;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减收4%的优惠。

首诊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为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重危病人可不按第十九条的首诊和转诊规定,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首诊医疗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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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年度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专户储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权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社会公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群众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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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年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3%建立调剂金,主要用于防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所出现的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在实现就业后,应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在退休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以退休时的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齐保费差额。

第二十九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