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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59:17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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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现对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是指: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可消型磁光盘
(CD-MO)、高密度光盘(DVD)和激光视盘(LD)等母盘刻录、子盘复制加工生产设备,具体设备税号如下:
-----------------------------------------
| 商品名称 | 96版HS编号 |
|--------------------|------------------|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0.9000.01 |
| |8521.9000.01 |
| |8479.8990.01 |
|--------------------|------------------|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 |8479.8990.02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及 |8477.1010.91 |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8480.7100.01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 |8479.8990.03 |
|--------------------|------------------|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复机 |8479.8990.04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43.5900.01 |
|--------------------|------------------|
|AID自动检测机 |9031.4900.01 |
-----------------------------------------
二、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设备的企业应先向新闻出版署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机电审查部门签发的《机电产品出口登记表》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三、从事光盘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设备,企业凭新闻出版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进口上述光盘生产设备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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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42号
1995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市企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培养和壮大我市的企业家队伍。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市经委、市企业管理协会、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现将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制定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批转给我们。首届推荐评选工作从现在开始,望你们接通知后,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总结、宣传优秀企业经营者的成功经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在我市培养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经营者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在所经营企业中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本人和企业均无重大违纪行为。

2、有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组织管理能力。担任企业厂长(经理)任职一般在三年以上。本人的贡献和经营之道已在企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

3、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实行以三项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实行和正实行适合本企业的有效改革形式。

4、所经营企业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和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5、所经营企业实现利税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所经营亏损企业能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实现扭亏为盈。

6、所经营企业主要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7、所经营企业现场管理达到普及型以上。

8、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在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9、所经营企业无重大人身、设备、火灾、质量事故。

10、所经营企业党、政、工关系协调。

二、推荐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达到上述标准者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人登记表和主要事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企协对候选人所在企业进行咨询、评价,对其经济效益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

3、评选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家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五、评选名额与奖励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企业家20名左右。凡被评为晋城市优秀企业家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奖杯。

推荐评选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是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根据本人业绩、依靠组织推荐、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不得凑数,不搞县(市、区)行业平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略)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要求,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深化企业改革,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和正在实行各种有效的改革形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有效运行。

3、产品(服务)质量高,物质(资金)消耗低,经济效益好,上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4、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

5、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或本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6、现场管理达到先进型以上。

7、无重大人身、设备、质量、火灾安全事故和违纪行为。

8、积极学习、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方法、手段。

9、推动技术进步,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方面成效显著。

10、领导班子团结,党、政、工关系协调。经营作风端正,并受到用户和顾客的好评。

二、推荐范围

凡我市范围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经济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企业登记表和主要业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市企协对候选企业进行咨询,对其经济技术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时要看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情况,以当年为主,兼顾上两年经营情况。

3、评委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4、晋城市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单位10个,凡获得优秀企业奖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牌匾,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给予表扬宣传。推荐评选优秀企业是一项对企业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尽量扩大评选面,在水平相等的情况下,多考虑扩大一些行业面。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登记表》(略)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2〕270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项的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四)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八)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有关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收到有关举报事项,应指引有关人员径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内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邮寄、传真、互联网五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时,举报人须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附件1),列明举报内容和有关联系方式以便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联系。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对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出具举报回执。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当季未接到举报案件则不报送)。

  (三)对收到的书面形式举报案件,如不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指引举报人径向有权受理该项举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四)对属于本市受理范围,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不属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须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立案调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附件4),连同《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以《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人答复。

  (五)承办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案件。

  (六)对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范围内立案调查的举报事项,牵头组织立案调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关事项(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由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与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工作公正实施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基金监督机构、被移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向移送部门(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2.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

   3.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

   4.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5.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http://www.hrssgz.gov.cn/zcfg/ldfgzh/201201/t20120111_1797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