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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9:18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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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
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城市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或指定资质等级一、二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土地成片开发,依照规划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设施,以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完成成片开发后的土地
,可由城市政府结合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县及县级市指定资质等级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成片开发任务的,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预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以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减少投资的盲目性。要把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作为房地产开发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坚持推行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普通标准商
品住宅。政府主管部门应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管好用好住房基金,并多方筹集住宅建设资金,保证城镇居民住房建设有稳定的、逐年增长的资金来源;对为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宅应在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立项、商品房计划等方面优先安排,并以地价、税(费)率、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条件
予以鼓励。城市中心区的改造,应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项目,以适应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实际,从严掌握高档别墅、高级写字楼和高级宾馆的建设。
四、建立和培育房地产市场体系。土地使用权出让要尽量通过招标方式,并注意结合考察投标者的资质及土地的利用方式等因素。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由政府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地价。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价格应接近基准地价或市
场价格。要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的审批制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的土地不得转让,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和施工进度的商品房屋不得预售。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要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变更制度。建立公开的、完整的市场信息库,并大力发展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物业估价、法规政策咨询、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五、完善房地产价格体系,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调节房地产经营收益。各地应尽快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并严格按土地的不同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的基础。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
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对未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进入市场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存量房屋出售、出租均收取土地收益金。同时,要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调节机制。在全国未作征收房地产增值税的规定前,各地应根据本地情况,在房地产转让中对增
值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增值费,以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高收益。增值费上交当地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和管理,使外商主要投向与鼓励类引进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以及拆迁难度大、近期依靠内资实施改造有困难的旧城改造项目。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应根据项目规模规定其注册资本、分期投入资金量、合资双方股金份额等。中方不得为外商提供人民
币贷款和境内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各地在吸引外资投入房地产上不得超越权限制定优惠政策。
七、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素质,端正经营方向。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严格对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并建立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任何项目建设的,应及时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对项目型公司,凡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应及时取消其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要严格限制那些不从事房地产开发而热衷于投机牟利的行为。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八、加强房地产业的法制建设和对房地产业的领导。要适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机制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的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房地产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加快房地产业的发
展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提供服务。



199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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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1964年2月7日,财政部

(注解: 本规定的计算方法原则仍适用,具体项目名称以现行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为准。)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动资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资金”。现将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建事业费:包括工业、农垦、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产、气象、交通、粮食、商业、城市公用、测绘和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
(二)社会文教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和广播、体育、卫生事业费和抚恤救济费等。
(三)行政管理费。
(四)其他事业费:包括工业、交通、农垦、拖拉机站、水产、……和文教企业的四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和其他支出。
除以上各项支出外,因灾追加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医药救济费;以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水库移民建房、……职工办农场、拖拉机站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项支出,有些是属于临时性的开支,有些是属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性质的开支,因此,均不应包括在计算5%机动资金的支出数内。


  公正司法,确保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本文试对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容易出现的且对审判质量和效率影响较大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1、立案审查不严造成立案后被驳回或移送,引起当事人上诉或信访。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时均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欠缺必要材料的不能立案,应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再立案,而在实践中对什么样的案件需要什么材料存在模糊认识或者不同的认识,立案后审判庭认为案件欠缺起诉应当具备的材料而驳回起诉。对疑难案件或新类型案件立案庭要加强学习,掌握立案标准,必要时与审判庭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立案;立案庭的意见与审判庭不一致的,立案庭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防止立案后被驳回,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或引起当事人上诉;立案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必须认真对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防止立案后因管辖问题产生异议,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立案管辖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书中针对不同的案由,分别讲解了管辖的规定,立案时可以作为参考。对有先行程序的案件立案时必须审查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诉前先行程序,没有进行先行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完成先行程序。


2、审判程序不精细影响审判效率。这方面问题主要有四种情形:(1)送达文书不及时影响诉讼效率。有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在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时,没有认真调查被告的基本情况,对是否能够直接送达没有底数,在多次送达仍不能完成送达才开始调查当事人的下落,结果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才公告送达,造成案件审判用时过长。要求立案后案件主办人或送达人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及时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人不能送达的必须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或被告的邻居调查被告的居住地,无法知悉被告居住地的,及时取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及时公告送达文书,防止送达延误时间,影响审判效率。(2)鉴定不及时影响诉讼效率。有些需要鉴定的案件,要求主审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认真审阅卷宗,了解案件,划分举证责任,要求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或本院决定鉴定后通知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交纳鉴定费,及时鉴定,防止经几次开庭查不清事实后才发现应当鉴定,影响诉讼效率(3)。开庭后不及时评议影响诉讼效率。开庭后审判长不及时组织评议,本身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议时间的规定,当评议后又发现仍然有些事实需要调查,再调查再开庭,造成案件审理时间偏长,影响审判效率。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审判长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议时间的规定,及时评议案件,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提高案件审判效率。(4)评议后制作裁判文书不及时影响审判效率。有些主审人评议后不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或者裁判文书不集中时间制作,在时间充裕时才去制作裁判文书,当制作裁判文书时有时因时间长把案情都给忘了,还得再去重新阅卷了解案情,严重地影响了诉讼效率。要求主审人在合议庭评议后的五日内必须将裁判文书制作完毕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报批后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宣判。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影响裁判公正。打官司就要打证据,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就能胜诉,无证据的就要败诉,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些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一方当事人败诉,当事人上诉或申诉,造成案件二审或重审,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影响法院的办案指标。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必须按照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对新类型的案件或疑难案件组织召开讨论会研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必要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杜绝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而影响案件质量。


4、不及时固定证据影响案件质量。有些案件看起来并不难,但因当事人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主审人也没有及时调取相关证据,当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时,无法取得定案证据,加大了裁判的难度,按推理定案往往会引起当事人不满上诉或案件不扎实,影响案件质量。要求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必须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当事人及时举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的,主审法官要主动及时地调取有关证据,充分行使调取证据的责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因案件承办人未及时调取有关证据而影响案件质量的,要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防止因证据的灭失或情势变更造成案件证据不足难以下判,判决后又引起当事人上诉,影响案件质量。



(作者单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