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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5:57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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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的通知

(2002年4月26日)
教基〔2002〕6号



  为适应2003年开始全国高考提前一个月进行的改革措施,我部对涉及高考的有关高中教学科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次高中思想政治课调整的主要目的是删减有关“繁难偏旧”的教学内容,减少容量,以适应高考提前、教学时间减少的客观情况。因此,所调整、删减的内容将不作为2003年以后高考要求。未做调整的内容,仍依照《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要求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方案》下发到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师手中,以便他们了解调整内容,认真做好教学调整工作。

  三、有关教材编写、出版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教材,确保2003年秋季开学后使用。修订后的教材要报我部备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我部基础教育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6096412。

            调整高中思想政治课有关教学内容的方案

高中一年级(经济常识部分)

删去前言教学内容中“经济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及基本要求中“经济的基本含义”的识记要求。
删去第一单元“商品与商品经济”中“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条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两个知识点的教学内容,以及相应的基本要求中识记“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和“商品经济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种类型”的要求。

删去第二单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为生产目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教学内容,及识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基本要求。

删去第三单元“企业和经营者”中关于“企业按经营内容、所有制性质、规模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相应的识记“企业的分类”的要求。

删去第八单元“当代世界市场和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关于“世界市场价格是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换的价格,是国际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教学内容,以及识记“世界市场价格的基本含义”的要求。

高中二年级(哲学常识部分)

删去第一单元“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关于“正确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是主观对客观的符合;错误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是主观对客观的背离”的教学要求。

删去第二单元“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中关于运用“根据事物前后相继的历史联系,说明几个历史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对几个世人注目的当代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的基本要求。

删去第五单元“透过现象认识本质”中关于“概念、判断、推理在思维中的主要作用”的教学内容以及“结合实例,指出概念、判断、推理在思维中的主要作用”的理解要求。

删去第七单元“选择高尚的人生目标”中关于“人类探求社会理想经过了漫长的历程”的教学内容,以及基本要求中识记“人类探求社会理想的历程”的要求。
高中三年级(政治常识部分)

删去前言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阶级之间的关系和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的教学内容,以及“分析政治同经济、阶级、国家政权的关系”的理解要求。

删去第一单元“我国的国家制度”中关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和“国家职能是通过国家机构来实施的”两个知识点的教学内容,相应的在基本要求中删去“结合实例,分析说明必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的运用要求和“分析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的理解要求。

删去第二单元“我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中关于“政党是指集中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并以夺取、行使或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和“政党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政治生活形成的政党领导、参与国家政权或干预政治的制度”两个知识点的教学内容。

删去第三单元“我国的民族和宗教”中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宗教的原因”的教学内容以及“分析我国现阶段存在宗教的原因”的理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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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环保局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995年5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于1995年4月24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