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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8:05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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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民政部 建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民政部 建



我国城市社区体育(以下简称社区体育)是体育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
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社区体育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发展还不平衡,人们的社区体育意识还不够强,社区体育组织还不够健全,参与的人和单位还不够广泛,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还不能满足人们参加体育
活动的需要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就近、方便、文明、有序的体育健身环境。现对加强社区体育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社区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提供门类众多的体育服务,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强体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社区生活。
(二)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贯彻《体育法》、实施《纲要》的一项具体措施,纳入城市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一项内容,努力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
(三)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体育的领导,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定社区体育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体育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制定开展社区体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区体育
理论研究,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指标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在保证学校教学秩序和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切实发挥学校体育教师、体育设施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中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能作用,将开展社区体育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一项工作职责,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评估,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在建设和发展社区文化的工作中,要重视社区体育的开展。街道办事处的文化站,要大力宣传体育健身对增强体质,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意义,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采、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市、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在开展社区体育工作中,要重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
(四)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体育工作具有领导、管理的职能。要调动辖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和组织社区内成员经常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和体育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五)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居民经常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六)到本世纪末,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达到:经常参加社区体育活动的人数有较大的增长,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快的改善,社区成员的体育意识和体质普遍增强,社区体育组织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者有机结合,社区、单位、家庭共同发展的全民健身新
格局。
二、组织管理与体制
(七)按照《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规定,区(市辖区、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人民政府可授权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社会体育工作和组织实施辖区体育活动。形成以市、区体育行政部
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分级管理体制,以及条块结合的组织网络。
(八)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以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挂帅、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体育组织。应有部门管理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在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要充分利用辖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组建街道办事处一级的各类体育协会、文体中心、体育指导站、健身俱乐部等,形成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街道、居委会和单位多层面的体育组织网络,有效地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满足社区成员的广泛兴趣和爱好。

(九)居委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区、楼群晨、晚练指导站等体育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社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区意识,支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积极参加社区的各类体育活动。
三、骨干队伍建设
(十一)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熟悉、热爱体育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体育组织,并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社区体育干部。
(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骨干。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
(十三)要充分发挥辖区内各单位体育干部、业余体校教练员、体育教师以及热心体育和有体育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的作用,吸收他们参与社区各类体育组织的领导与管理工作以及活动的组织、技术指导等。
(十四)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各类体育干部、体育骨干、体育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四、场地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十五)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必需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化的重要保证。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努力挖掘潜力,为居民修建简易体育场地;新建居住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联合发布的(GB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1986年颁布的(86)体计基字559号《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规划、建设好社区体育设施。
(十六)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内有计划地修建社区体育活动室或体育服务站(点),并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到本世纪末,力争50%以上的街道达到上述要求。
(十七)合理使用街道辖区内现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一律向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开放,为居民健身服务。
(十八)应在社区内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合理布局简易的体育场地设施,开辟健身场所,使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做到运动场地就在身边。鼓励居民自力更生及义务维护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提倡居民添置体育健身器械,开展家庭健身运动。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体育场地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作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要在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下,先行在适当地点
择地新建,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
五、经费来源
(二十)社区体育经费实行公益型的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体育法》的规定,逐年增加对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社区体育工作安排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辖区单
位举办或承担社区大型体育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由团体和个人投资的社区体育发展基金。社区的各类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可实行会员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
(二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有利条件。要努力开展技术指导、骨干培训、体育表演、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服务,在经营、税收、资金等方面参照1993年8月民政部、国家体委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
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健身活动
(二十二)社区体育以经常性健身活动为主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在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中,要讲究科学,注意安全,重在参与。实行传统健身养生法与现代健身方式相结合,个人锻炼与集体活动相结合,健身娱乐与医疗保
健相结合,健身活动与节假日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要加强晨练、晚练和季节性体育锻炼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引导不同特点的人群参加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要关心和重视知识分子、老年人、幼儿和残疾人的体育活动。
(二十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激发居民体育健身的积极性。竞赛活动以动员尽可能多的居民群众参加为基本出发点,办出特色,形成传统。
社区体育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举办综合性体育竞赛活动和单项竞赛活动,要有目的地结合节假日组织体育竞赛、表演和社区内外的交流活动,形成热点,利用寒暑假举办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培训以及锻炼小组等活动。
七、评比表彰
(二十四)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审办法》,定期在全国开展评比表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活动。
(二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评比表彰制度,树立榜样,典型引路。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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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商局、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又发生外来务工人员60人患尘肺病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这不仅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公开通报,以儆效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精神,今年下半年,卫生部将会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将其作为不断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福建省仙游县发生的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反映了全国一些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职业病防治、生产经营、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县、乡(镇)基层领导干部对人民健康漠不关心,官僚主义严重;一些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失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吸取血的教训,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政为民,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分析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并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要建议省、地(市)级人民政府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本次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
罪案件的查处。各部门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整治,强化执法。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各地要在10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11月至12月,各地要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四、高度负责,保障权益。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生活待遇要得到保障。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就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支付待遇。
五、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地要探索治本之策,有关监管部门从制度、机制、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加农民收入。在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同时,积极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职业卫生专项规划和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通过兼并、建立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管理机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直接送到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手中,最大限度地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和发现的〔司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今年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9号文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9号文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



现将国发〔1982〕9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结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对当前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钢瓶制造厂应进行整顿。钢瓶制造厂的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对于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应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二、对钢瓶制造质量应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凡属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产品质量无可靠保证的制造厂,应进行停产整顿。
三、对在用的钢瓶应进行全面检验。全面检验工作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检验工作可按系统和部门作出规划,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分轻重缓急,作出安排。通过试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验办法、要求和标准。承担钢瓶的检验单位和人员,须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
附: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198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