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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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四、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取得收入。取消本市有关部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单价在4000元以上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配的规定。
城镇居民上市出售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同时,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扣除的价款,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其中,本市城近郊八区应按月上缴市国土房管局,再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上缴市财政,纳入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市财政返还。
六、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权属登记部门在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也可以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后,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前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依法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涉及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等事项,出售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并将处理方式写入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改革现行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单位支付的方式,实行货币分配。
八、居民购买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居民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已支付的超标处理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款项和税费后的差额计征。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产权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产权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减除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的价款(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为准)、原支付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房价款部分、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九、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均由国土房屋管局代征,并开具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十、居民所在单位或者住房的原产权单位认定居民已购公有住房超标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两个月后,居民即可按本办法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十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6〕9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一)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二)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三)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四)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相关要求;
(二)经国家批准的有关项目,其资本金、土地占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生产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四)产权清晰,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企业;
(五)符合商业银行现行授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及商业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为其提供授信、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应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加强对科技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量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
对科技型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对获得国家财政贴息、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政府出资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正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和成长特点,根据企业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及企业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准入及退出标准和信贷结构。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要求,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识别、评价高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其技术、产品、市场和法律、政策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当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条件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关注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所授信高新技术企业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足额计提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弥补贷款损失。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的决定
兰政发〔2005〕44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专利法》实施20年来,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专利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专利战略,在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发明家。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热情,市政府决定,授予雷菊芳等10名同志为“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荣誉称号,并聘为“兰州市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成员,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5000元。授予董元源等10名同志为“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提名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发明人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优秀发明家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兰州地区技术创新,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更大的贡献。
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人员名单
雷菊芳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剑文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寿焕根 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国坤 兰州环优磁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承永 解放军第一医院高压氧神经内科副主任
张培洲 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从华 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石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王继武 甘肃金桥给水排水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宗恩泽 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离休干部
唐剑波 兰州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工程师
兰州首届十大优秀发明家提名奖人员名单
董元源 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材料工程中心研究员
赵爱国 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张宗林 兰州市二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邓友全 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生态与绿色化学中心研究员
达国祖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贺 雷 兰州环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陆晓民 兰州同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长生 甘肃亚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鲍 侃 甘肃德邦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王 歆 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