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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1:12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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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 项目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第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核准、备案。对审批的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抄送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第七条 对擅自批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节能验收的,不予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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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J/T259—2004)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357号



关于发布《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J/T259—2004)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制定的《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丁J/T259—2004,自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二日





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信息。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授权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二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发布。

  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区(县级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四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直接发布三级和四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授权有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六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口径一致、分级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发布。

  较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牵头处置该突发事件的市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的起草和发布;必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信息的审核、呈批及其他协调工作;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由牵头处置的市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直接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处置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具体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及时发布终止响应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发布的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类别、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损失情况、相关措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下一步工作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进行发布。必要时,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小区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