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5:13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
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信访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5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和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近期,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信访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群众信访问题,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整合力量,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强调,当前信访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国信访问题依然突出。他就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要正确认识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主攻方向,积极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即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的信访工作格局;三要大力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真正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在总结成绩、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信访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于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于群众,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当前,妇联组织信访情况与全国信访新形势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信访总量持续增长。2003年妇联系统接到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总数为354835件(次),与2002年相比上升了14.31%;2004年1-6月全国妇联信访处受理投诉共3455件(次),其中仅群众来访一项就达800余件(次),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6.%,目前信访量上行趋势仍然十分明显。二是集体访明显增多。全国妇联信访处1-6月接待集体来访30批400余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7%和158%,出现上访人择机上访、串联访现象。三是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上访人叫骂哭闹、数日滞留,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四是与国家改革和社会发展相关的上访问题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不落实、涉法涉诉、拆迁安置等问题成为妇联信访工作中新的热点。
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妇联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是否能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妇联组织的宗旨;关系到是否能保持妇联组织在妇女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关系到是否能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妇联组织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做好妇联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妇联信访工作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基础基层工作,认真解决信访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对妇联信访工作的领导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访会议精神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妇联信访工作协调组,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为第一责任人,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担任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厅、权益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涉及信访工作的其它部门与直属单位派员参加。信访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通报全国妇联信访动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典型信访案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研究提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对信访工作中涉及的会内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案件督办;协调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时有效地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妇联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妇联一把手要切实负起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信访工作亲自部署和指导,亲自抓落实,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对信访重大案件亲自批示、协调和督办;要明确一名妇联主要领导和专门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树立齐抓共管信访工作的意识,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群众信访制度,对信访案件多批示、多协调、多关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信访干部,为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抓好妇联的基层信访工作
基层是群众信访的源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地妇联要坚持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制,坚持将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基层维权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发挥基层妇联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和基层。
一是抓好初信初访工作。要结合妇联实际建立首办责任制,尽可能为初次来信来访的群众提供帮助。对于确属妇联工作范围的信访件,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决不把矛盾上交;对于向妇联投诉但又不属于妇联工作范围的,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要发挥妇联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向相关归口部门反映,不可简单生硬,一推了之。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上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继续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理预案等,提高妇联信访部门应对复杂局势的能力,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抓好信访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有机结合。近期,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重点研究部署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旨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妇联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信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与妇女群众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掌握动态,积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开展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是抓好基层信访工作的自身建设。各地妇联要把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要结合社会化维权机制的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结合基层维权网络的拓展,发展基层信访网络;要配齐配强信访部门干部,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力量,努力解决信访干部反映突出的信访岗位津贴问题,积极改善基层信访工作条件;要抓住干部培训这一关键,提高基层信访队伍整体素质和信访工作的质量,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分析和解决信访中的热点问题
在当前群众信访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妇联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帮助解决的;二是需要妇联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向归口部门反映、推动解决的;三是属于新的苗头性问题或者法律政策尚未规范的问题,暂时无法可依或无口可归的。对第一类问题如婚姻家庭类问题,各地妇联要抓紧处置,认真负责,推动问题的解决。对第二类问题,要坚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重大信访问题,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信访协作组、信访督查室等信访协调机制和信息反馈渠道,以及妇联牵头的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等社会化维权机制,加大协调和监督的力度,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对于第三类问题,要注意收集信息,及时上报,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健全,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在解决信访热点问题的过程中,各地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使信访工作收到实效。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和相关措施。目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修改正在酝酿。全国妇联也已将《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经验,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妇女工作的需要,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各地妇联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带着深厚的感情开展群众信访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一切行之有效的做法,如信访预警措施、领导批示和大要案件办理程序、重大案件提请维权协调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等,并在实践中形成制度。
(二)建立信访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全国妇联一要完善维权信访工作信息联系点制度。拟在各地妇联推荐基础上,设立涵盖省、市、县三级,东、中、西各区域的信访信息联系点,加强对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动态的把握,交流信息,推广经验,更好地联系和指导信访工作。二要依托妇联信访软件,逐步建立全国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平台。各地妇联应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机制的建设,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信访预警机制。要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地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作出预警报告,提高信访信息预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考。
(三)建立信访干部的长效培训机制。今年起,全国妇联将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在信访工作经费中单列培训预算,保障每年对省级信访干部培训计划的实施;利用项目合作和社会力量,针对信访工作实际需求进行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各地妇联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四)健全奖惩和保障机制。各地妇联要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评。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明显失职或者处置措施明显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增加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28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银协发[2009]4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的执行力,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协会组织业内和法律界专家对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进行了修订,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为增强公约执行的严肃性,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协会将定期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律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会员单位和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从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从业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三)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四)处于竞业限制期限或脱密期限内的;

  (五)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

  (七)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八)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或手段进行招聘:

  (一)在招聘另一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聘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

  (二)从另一会员单位短期内集中招聘同一类岗位从业人员;

  (三)通过代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或通过其他变通形式承担该等款项等方式,从另一会员单位招聘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与原单位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监管处罚的;

  (三)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处罚的;

  (四)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五)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依法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从业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会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会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依法约定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支付。

  在从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会员单位应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从业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从业人员档案、身份证件等;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有关规定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四)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五)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对会员单位之间因从业人员流动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二)汇总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四)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主动向协会通报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名单和违规违纪事实,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义务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公约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对违反公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戒。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委员会依据第十九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自律委员会反映情况,经自律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