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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9:30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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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省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站)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原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的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供电营业
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县级供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申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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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6月17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日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对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进行具体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连山区、龙港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

第六条 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为准。

第八条 连山区、龙港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

第九条 连山区、龙港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人户11元/月m2,2人户8元/月m2,3人户7元/月m2,3 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部分按6元/月m2计算,每户保障资金总额不超过350元/月;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人户8元/月m2,2人户6元/月m2,3人户5元/月m2,3 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部分按4元/月m2计算,每户保障资金总额不超过200元/月。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元/月m2。

租金核减标准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50%缴纳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房屋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收取。

第十条 县(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财政与市财政分别按4:6比例分担,各县(市)财政负责本区域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所筹集到的资金。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障资金使用专户,负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适用于孤、寡、老、病、残等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退出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排队轮侯,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顺序。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租赁补贴家庭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向出租人出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及身份证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领取首期租赁住房补贴,此后出租人每季度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际租赁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补助对象的租金补助款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收入。

第二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房屋租赁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的,可免交属于市本级收入的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按照《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获得拆迁补偿资金不足购买政府补贴住房最小户型出售总价的,可优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孤、寡、老、病、残困难家庭可以优先获得实物配租。

第二十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通知之日起60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

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品牌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类  1.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竹业、林产化工业等行业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5万元以上(含免税)。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企业以加工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6.企业制度健全。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

  7.企业品牌知名度高,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原则上必须获得1个以上省级品牌(含省级)。

  8.企业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监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主动开展企村联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二)流通类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流通贸易规模较大。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50万元以上。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企业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贸易产品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三)种养类

  1.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节水型、科学配方施肥、生物物理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生产和管理,产品质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以上认证。

  3.科技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引进、示范、推广农业“五新”作用明显,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效益水平能对周边农户生产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居全县(市、区)前列。

  5.企业必须有两年以上工商登记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并能马上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龙头企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

  (二)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纳税征管系统生成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诚信促进会最新评定的诚信企业文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为鼓励台商到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六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不必再申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包括规模统计产值)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以上,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选择15—20家行业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贷款额5%的贴息扶持,每家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资金补助申报,由企业向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支付利息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再由县(市、区)下拨到企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两年内不得申报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龙政办〔2010〕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型: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地点

法人代表

哪一级龙头企业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性质

主要(营)产品


考 评 项 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年产值(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农民占股份(%)





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利益联结方式


是否引进开发新产品,引进

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


产品获市级以上哪种荣誉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中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比例





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人)





带动农户数(户)





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农户从中增加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产品产销率(%)





出口创汇(万美元)





银行信用等级






县(市、区)主管部门、农办、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直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