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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2:52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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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4〕2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综合征或因并发症死亡的受害婴儿及其家庭进行救助。
第三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
工商、卫生、质监、药监、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资金、对违法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变现的资金。
第五条 对市内因食用劣质奶粉已死亡的受害婴儿,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受害婴儿家庭一次性发放1万元慰问金,并支付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医院治疗的受害婴儿,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害婴儿家庭在本市购买劣质奶粉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受害婴儿食用劣质奶粉质量检验报告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以及医药费、治疗费凭证;
(四)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所致营养不良综合征治疗专家组出具的鉴定结论。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害婴儿的救助,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放给已死亡受害婴儿家庭的慰问金,由民政部门直接送给受害婴儿近亲属。
受害婴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治疗医院。
第八条 因销售劣质奶粉造成食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说明劣质奶粉生产者,也不能说明劣质奶粉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通过司法途径对劣质奶粉销售者、生产者进行索赔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派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对劣质奶粉案件的查处实行综合执法,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当积极为受害婴儿维权收集证据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做好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
对受害婴儿拒绝救治的,依法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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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19880903

劳安字(1988)9号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劳护字(88)第824号《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体制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明确规定:“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国务院在国发〔1983〕85号文件中也曾明确“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

二、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建国以来一直是归口在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在体制改革中,经过总结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历史和国外发达国家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经验,国务院决定转变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在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用强制手段惩戒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和责任者,这是非常必要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领导生产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十分必要。但是,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被授权实行国家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1983〕85号文件及此后的多次文件规定,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只能由劳动部门一家负责,一定要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矛盾,贻误工作。请你们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从全局出发理顺关系,以便于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你局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中阐述的五点看法,是符合国务院规定精神的,我们同意,特此函复。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的通知


建质[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水务局、市政管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指南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

1 总 则

1.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需要,确保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既有(或在建)的房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文物、地表水体等。
1.3 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相关资料。其中涉密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调查程序和方法
2.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并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用。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2.2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技术要求,明确调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及成果要求等,并向受委托从事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3 调查单位在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前应编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
调查方案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调查目的和依据、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手段、调查成果要求等。
建筑物、桥梁、地下管线调查样表见附表1。
2.4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宜分阶段进行,不同阶段环境调查内容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通过收集地形图、管线图等方式获取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对影响线路方案的重要工程周边环境,需进行重点调查。
2.6 初步设计阶段应通过查询收集资料、实地调查走访和必要的现场勘查探测等手段对工程周边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7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工程设计条件变化或工程需要,补充完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2.8 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地下管线、地表水体渗漏等情况,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调查。
2.9 调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2.10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行验收,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2.11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实际状况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不能满足勘察、设计、施工需要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补充完善。
3 调查范围
3.1 工程周边环境的调查范围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线路位置、敷设方式、埋置深度、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地质条件及工程周边环境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主要施工工法的调查范围可参考下表确定。
调查范围参考表
工法类别 调查范围 备注
明(盖)挖法
工程 不小于基坑结构外边线两侧各30米(或3H,取大值) 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矿山法工程 不小于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各30米(或3Hi、3B,取最大值) Hi—隧道设计底板埋深
B—隧道设计开挖宽度
盾构法工程 不小于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各30米(或3Hi、3D,取最大值) Hi—隧道设计底板埋深
D—盾构隧道设计外径
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地质条件和工程经验等,适当调整调查范围。
3.3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高架线工程的调查范围原则上不小于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各30m。
4 调查内容
4.1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调查对象的名称、类型(或用途),地理位置,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空间关系,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原建(构)筑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使用(或在建)现状,竣工图纸情况,特殊保护要求等。
4.2 地上建(构)筑物需重点调查建筑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基础型式、基础埋深(标高)、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采用复合地基、桩基的建(构)筑物还包括地基基础的主要设计参数、施工工艺等内容。
4.3 地下构筑物需重点调查结构形式、外轮廓尺寸、顶(底)板埋深(标高)、原施工开挖范围、围(支)护结构形式、抗浮措施、施工方法等内容。
4.4 地下管线需重点调查管线的类型、功能、材质、规格、坐标位置、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各类管道还包括管节长度、接口形式、拐折点坐标、管径变化位置、节(阀)门(或检查井)位置、载体特征(压力、流量流向)、使用情况(正常、废弃、渗漏)等内容。
采用地下综合管道共同沟的,还包括共同沟的结构形式、断面尺寸、顶(底)板埋深(标高)、围(支)护结构形式、变形缝设置情况等内容。
4.5 桥梁需重点调查结构形式、桥宽、桥长、跨度、基础型式及桥梁承载力、桥梁限载、限速、桥面破损情况、桩基参数(桩长、桩径等)、试桩资料、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4.6 隧道需重点调查隧道的顶(底)板埋深(标高)、断面尺寸、衬砌厚度、施工方法、原施工开挖范围、附属结构(通道、洞门、竖井、小室)、变形缝设置及渗漏情况等内容。
4.7 道路需重点调查道路等级、路面材料、路面宽度、路基填料及填筑厚度、支挡结构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4.8 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需重点调查敷设方式、线路形式、道床形式、行车间隔、运行速度、车辆荷载、轨道变形要求等内容。
1 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参照隧道调查内容。
2 轨道交通设施地面线还包括路基形式、填筑厚度等内容。
3 轨道交通设施高架线参照桥梁调查内容。
4.9 边坡、高切坡需重点调查边坡的支挡结构形式、地基基础形式、设计参数、施工工艺、排水设施、边坡允许变形量及变形观测资料、破损及渗漏情况等内容。
4.10 地表水体需重点调查水体范围、水底淤泥厚度、防洪水位、河床冲刷标高、通航要求、防渗方式、渗漏情况、水工建筑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和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4.11 水井需重点调查井深、井径、井壁材质、出水量、服务范围等内容。
4.12 文物调查除参照地上建(构)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的调查内容外,还需调查文物等级、保护控制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5 调查报告
5.1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调查目的和依据
3 调查范围和对象
4 调查方法和手段
5 调查成果及资料说明
6 工程周边环境对工程的影响和风险分析
7 附图、附表
5.2 调查报告的附图、附表主要包括:
1 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样表见附表2)
2 调查对象相关图纸
3 现场有关影像资料、实测数据
4 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5.3 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校核人员签字,经调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
5.4 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需要。
附表1: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样表
附表2: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样表

附表1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样表
表1-A 建筑物调查样表
工程名称
建筑物名称 编号
地理位置
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 竣工图纸情况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
及电话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
使用现状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地面高度 基础埋深(标高)
结构形式 基础型式
地基变形允许值 沉降观测值
备注 说明资料来源,有无实测、影像等资料
与轨道交通工程
空间关系示意图









调查人员: 校核人员: 调查日期:


表1-B 桥梁调查样表
工程名称
桥梁名称 编号
桥梁类型
地理位置
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 竣工图纸情况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
及电话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使用现状
结构形式 桥宽、桥长
跨度 基础型式
桩径 桩长
地基变形允许值 沉降观测值
备注 说明资料来源,有无实测、影像等资料
与轨道交通工程
空间关系示意图








调查人员: 校核人员: 调查日期:


表1-C 地下管线调查样表
工程名称
管线名称 编号
管线类型、功能
地理位置
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 竣工图纸情况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
及电话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
使用现状
管线材质 管线规格
埋设方式 埋深(标高)
施工方法 管节长度
接口形式 节(阀)门(或检查井)位置
载体特征
(压力、流量、流向) 特殊要求
备注 说明资料来源,有无实测、影像等资料
与轨道交通工程
空间关系示意图








调查人员: 校核人员: 调查日期:

附表2 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样表
编号 名称 类型 地理位置 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空间关系 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 使用现状 产权人或
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调查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