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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43:06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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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7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小汽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乘客按里程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

出租车实行颜色、车顶灯、里程计价器、无线通讯设备、客运发票、承包合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行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的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宏观调控,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支付租费及规费。

第二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
第七条 从事小汽车出租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营运牌照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八条 营运牌照的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30年。
本条例公布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期限按照当时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执行;合同未规定期限的,使用期限为50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小汽车营运条件的企业;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18周岁的居民。
营运牌照不得擅自转让。
营运牌照在持有人实际营运2年后可以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条件之一。
营运牌照拍卖、转让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条例公布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管理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
第十条 出租车的外观颜色分为红色、黄色和蓝色三种。市区内的出租车为红色,珠海机场专用出租车为黄色,其他区域内的出租车为蓝色。
红色出租车营运范围不受区域限制,黄色和蓝色出租车只限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区间营运。
第十一条 新投入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车。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安装有效里程计价器、车顶灯、无线通讯设备和空车标志灯。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出租车位置上印刷出租车所在公司名称,标明出租车驾驶员姓名、价目表、本车车牌号、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更新车辆,不得将应予报废的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第十四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里程计价器或者无线通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车牌号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持有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2年以上;
(三)熟悉本市交通线路、地理位置。
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经营者雇请驾驶员的,必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章确认。
第十六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驾驶出租车的,必须持有珠海市《暂住证》,并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和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查。

第四章 出租业务
第十八条 出租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第十九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当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末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出租车被租用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租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有权拒付超过标准的费用。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
(二)里程计价;
(三)时间计价;
(四)夜间加价;
(五)长途加价;
以上租费,以出租车里程计价器显示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载客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或者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客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租费,应当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驾驶员不给付车票的,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第五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建、规划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区的适当位置确定设立出租车专用候客站。
在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出租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其他违章行驶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乘客在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要求租车的;
(六)乘客携带凶器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第二十七条 市外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营运小汽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投诉,并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出租车车牌号码、乘车客运发票、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乘客提供的情况予以记载;
(二)将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书面或者电话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非法转让营运牌照或者非法将营运牌照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营运小汽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出租车经营者处以500元罚款:
(一)车体或者车内营运设施破损或者污垢严重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
(二)未安装里程计价器、车顶灯等营运设施的;
(三)未在指定的出租车位置印刷出租车所在公司名称,标明驾驶员姓名、价目表、本车车牌号、投诉电话号码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市外出租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的;
(二)市区外的本市出租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市区内的载客业务的。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客运发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载客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载客不使用里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或者使用无效里程计价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重新安装有效里程计价器;
(四)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多收部分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五)超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乘客多收部分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载客后非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并处以100元罚款。
出租车驾驶员拾到乘客财物不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第三十七条 乘客不按规定支付租费、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支付,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按每证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每证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珠海大桥以东的本市区域。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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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根据文件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3、坚持采取部分统筹模式,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

  4、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5、坚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的原则。

  二、市级统筹的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如下:

  组 长:张鸿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文斌 市政府秘书长

      朱敏华 市人保局局长

  成 员:刘卫东 市人保局副局长

      刘 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推动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中有关工作任务;负责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和基金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具体办法;总结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开展经验。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关乎民生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全面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进行基金核算和测算,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做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基金安全、实施工作稳定,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市级统筹的实施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市本级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四、市级统筹的实施模式

  采取部分统筹的模式,按照“市级预算、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组织实施。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相关报表汇总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市级统筹的基本内容

  南昌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部署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失业保险人员社会化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调剂,统一规范全市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在失业保险业务操作计算机系统兼容许可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相关应用软件,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动态监控。

  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统计、会计等财务报表并按时上报。

  六、市级统筹的基金筹集、管理

  1、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如实、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将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个人缴费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2、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将建立南昌市失业保险调剂金,在依法确定统筹地区财政责任的前提下,按规定对市级统筹后出现的基金缺口进行调剂。

  3、县(区)、开发区(新区)仍保留市级统筹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继续留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本级的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基金支付缺口。

  4、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发放预警制度,按月进行动态分析监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当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管委会),并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市级统筹的基金调剂

  1、从2012年7月1日起设立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过渡性资金。市本级、县(区)、开发区(新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按季上交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县(区)、开发区(新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30%上交市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规定执行。

  2、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根据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将应上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交到上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级财政应把失业保险调剂金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缺口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相挂钩的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的不予调剂。调剂金的下拨与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缺口,由县(区)、开发区(新区)承担。

  4、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如出现发放缺口,先使用同级的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有缺口的,可向市级申请调剂,市级从发生缺口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历年累计上缴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如还有缺口,市级向省级申请调剂,省级将发生缺口的市、县区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全部返还用于调剂;调剂后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则由省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和发生缺口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2︰3︰5的比例分担,予以调剂解决。

  八、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激励机制

  1、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坚持与工作实效挂钩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失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管理费用。

  2、每年市政府与市人保局及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失业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根据赣府厅发[2011]69号文件精神,对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额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的激励经费。

  九、市级统筹的管理

  1、根据政事分离的原则,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监管。

  2、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充实业务经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中的问题。对涉及到市级统筹前县级统筹中的问题,仍按县级统筹的责任机制解决。

  十、其他事宜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方诗龙


一、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公司(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 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此举意味着“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虽然截至本文写作时 本判决仍为初审判决,但这着实给苹果公司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因为苹果公司在中国所卖的所有IPAD将面临商标侵权问题,如果最终成为现实,苹果公司在中国将面临巨额的处罚或索赔问题。
查阅此案件的公开报道,不难发现以下事实:
2000年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象征性的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9月17日,苹果公司iPad产品挺进中国市场。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深圳唯冠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拥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效力。
而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台湾唯冠签署的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构成表见代理,故商标转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警示
截止到本文写作时,本案的判决仍未是终审判决,但即便是初审判决,也已经将苹果公司陷入了一场巨大的风险之中。毫无疑问,苹果公司是一家伟大的公司。但一家如此知名的公司在对外收购中又怎么会犯如此基本的法律错误呢?!很多问题事后看起来确实很简单,但在纷繁复杂的交易中的确是容易忽略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就拿此案而言,苹果公司曲线借助英国IP公司去收购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其整个模式一看就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沟通联系、谈判、文本起草、授权书等工作,双方经办人员都会变得很熟悉甚至会有情感交流,再加上在欧盟、韩国等国家的商标要一起转让,一线执行的人员就很容易丧失警惕,误以为自己签署的文本肯定没问题了,祸根也就在这个时候埋下了。这个时候,如果公司管理层没有咨询本地律师法律意见的习惯和制度保证,问题就会最终暴露出来。
回过头来总结,我们不难发现苹果公司的这场危机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苹果公司本可以在以下几点上做得更好些:
(1)购买商标前,权属问题一定要查清楚。这一点购买方应当聘用自己的律师去查清楚,而不完全依赖对方的称述与保证。
(2)权属问题查清楚了,商标转让合同就会自然与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签署转让合同,而不会再考虑签署集体交易合同了。
(3)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合同的履行。在中国,依据《商标法》,商标权转让是一定要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因此办理商标权的转让手续就至关重要。而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都知道,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中,商标局是不需要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的,而仅需要转让人、受让人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签章即可。因此,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当安排双方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并签好。
(4)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仅是金钱责任,更重要是要考虑实际履行补救。本案中,苹果公司要考虑的违约责任重点是如何约束台湾唯冠去督促履行此合同。知识产权都是有地域性的,如果跨境履行实在有困难,那就要考虑后果转嫁,即苹果公司要把自己在中国大陆可能遭受的处罚和赔偿后果转嫁成台湾唯冠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商标转让手续未能完成,苹果公司也无忧了。
(5)最重要的一条,境外交易一定要咨询本土律师的法律意见,这一点要作为一项制度在公司内部实施下去,否则小钱不花将会产生大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律师在公司投融资交易中的作用
2010年3月,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恒久”)因媒体报道遭遇“专利门”在上市前夜被决定暂缓上市并最终被撤销上市资格,成为中国证券史上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IPO被否的第一人。当时笔者就撰文《创业板上市公司遭遇“专利门”的警示》,呼吁无论是发行人、投资公司、承销商,还是证监会,都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项目发行和审核,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结合苹果公司在此次对外收购中所犯的错误,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公司的对外收购、投资行为,还是公司的上市、融资行为,都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交易,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一个小的疏忽就会酿成一场大的错误,最终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巨额的侵权赔偿。那知识产权律师到底能起哪些作用呢?笔者初步总结以下五大方面的作用:
1.查清法律状态,包括权利人是谁、是否有效、有效期长短等基本问题。这些虽都是个基本问题,但很容易犯错误。比如商标,一般都有个《商标注册证》,但依据《商标注册证》判断商标权属很容易犯错误。商标转让之后商标局会另发一张《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只有把《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反映商标的权属状态。专利也是如此。专利转让之后只发一个《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要查清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最好请求专利局出具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这才是证明专利权最新状态的正式法律文件。查清法律状态是知识产权律师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能力,投资机构、保荐机构要聘用自己的律师来做独立的调查,不能依赖被投资公司自己来做称述与保证,否则虽然把风险留给公司方面了,但自己最终也难辞其咎。苏州恒久项目中,证监会就认为“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终对保荐人代表和签字律师处以“12个月内其有关投行业务申报将不被受理”的处罚”。
2.发掘交易风险。无论是一个收购兼并项目,还是上市融资项目,实际工作中公司方面往往会提供非常多的资料,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鉴定报告、评估报告、某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等,要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材料中发掘出问题的本质确实是要具备深厚的专业能力的。另一方面,公司的竞争对手已经申请了哪些专利公司方面可能还没有任何意识。这些都需要有专业律师去发掘交易中的重大风险。否则,并购一旦成功或IPO成功,必面临对手的巨额索赔。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新大)在新股发行询价、路演、发行公告、投资者缴款申购等工作均已完成后,也被暂停上市,原因就是河南醒狮公司举报涉嫌侵犯专利权。当然,最终两家公司达成诉讼和解,河南新大也成功上市,但本人相信河南新大付出的代价肯定也不小。
3.确定交易模式。笔者曾办理过一件2.2亿美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项目涉及中外方很多个交易主体。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三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公司也确实是依据这三种知识产权才获得2.2亿美金的融资的,故公司的项目融资律师就依据交易实际制作了一份三种知识产权并在一起的质押合同,幸好公司方在最后阶段邀请我参与项目,我及时将这三种知识产权拆分开来,因为我很清楚,质押合同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商标局、版权局(版权登记中心)都要求有独立的质押合同的,是不允许三者并在一起的。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本人的及时参与,整个交易的履行又会产生巨大的麻烦甚至会造成履行失败,因为项目文件的多方签字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也往往成为有些交易方改变想法的借口。
4.评估交易价值。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商业秘密,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中国国内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知识产权律师往往会根据他们自有的交易经验对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确定初步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的配合,尤其是对市场垄断地位的解释和说明,会有助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形成正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5.协助交易完成。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抑或质押,都需要到主管政府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手续,有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些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些都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协助完成整个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方诗龙,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联系方式simonfang@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