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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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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 质 询
第七章 表决和通过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全部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围绕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进行视察。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各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委员,比较了解议案情况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厅、处负责人和有关单位及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时,设立旁听席,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到会旁听。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议案时,“一府两院”应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全体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任会议请假。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应当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法院院长及检察长签发,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七日前按规定份数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根据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为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提供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常委会如认为必要可以作出决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议前,提案人和提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委会听取说明并审议后,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和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统一审查、由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向以后召开的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提请。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向常委会报送干部任免登记表、任免报告和考核材料。在会议期间,应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后,应以文件批复提请任免的机关。对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在任职期间进行政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代会选举的个别人员的辞职请求,但须经以后召开的市人代会会议备案。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二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由提质询案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章 表决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任免案或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任免案的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应逐人表决。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通过以后,应在十五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颁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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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413529.html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财政部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的变化,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节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差旅费开支规定分为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应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