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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40:45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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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企业劳动力科学化管理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人岗位规范的性质和作用
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它是企业招录新工人和在职工人上岗的标准,是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尺度,也是组织生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依据。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进行工人培训考核以及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
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四个部分。
岗位职责是指劳动岗位的职能与上岗工人所担负的责任,一般应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关系。
生产技术规程是指企业为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为保证生产经营有秩序地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和设备的有效使用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
上岗标准包括工人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工作经历和身体条件等。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指工人上岗工作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并具有职业特点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文化程度,指与劳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水平。
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指胜任劳动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工作经历,指胜任某些劳动岗位工作应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身体条件,指与劳动岗位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由于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产品、设备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各个劳动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也不同,因此,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岗位规范的内容构成和水平要求。
上岗标准中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内容,应以国家正式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依据,并根据行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劳动岗位的实际需要加以具体化。上岗标准中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内容,一般可在岗位规范中制定通则。对于某些行业的特殊劳动岗位,应根据其特殊要求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标准或行为规范。
三、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原则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应根据企业劳动岗位的特点,确定岗位规范的内容、范围和水平。工人岗位规范应科学、准确地反映企业劳动岗位对上岗工人的实际要求,使上岗人员的素质同岗位需要相匹配。
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并与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协调。规范内容的编写应定量描述和定性描述相结合,尽量采用定量描述,使岗位规范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1.岗位是指有确定职责、任务和手段的工作位置。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是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前提。企业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通过对工人劳动岗位的工作分析和测评,把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相近的岗位适当归类和合并,形成科学的岗位序列,并编制岗位分类目录。
2.在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标准内容的构成和各项必备素质的水平。
3.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内容和形式要参照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企业管理标准化的要求。
4.企业劳资部门会同教育、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组成专门的编审组织,进行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和审核工作。
5.编审后的工人岗位规范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以保证岗位规范的科学性。
6.企业制定的工人岗位规范由企业行政领导颁发实施。
7.企业工人岗位规范应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人岗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要随着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劳动管理的改善,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8.编写岗位职责中的“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时,有国家、行业、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应按已有标准执行。
9.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规范,应按照国家标准GB5306—8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劳动部负责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工作,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劳动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工作的意见,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本部门(行业)通用性的岗位规范或示范性的岗位规范,并颁发实施。
国营大中型企业应在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结合劳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争取在一、两年内,逐步完成本企业工人岗位规范特别是主要岗位和关键岗位规范的制定工作。已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规范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企业劳动管理、工人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等诸多方面,工作复杂,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认真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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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丘居士亦可怜,谈空说有夜不眠。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这是苏东坡的一首极有名的描写“悍妻”的诗。

据说,在北宋的时候,元丰三年,苏东坡因“乌台诗案”被贬到黄州任团练副使,不期遇上陈?V,两人遂成为好友。陈?V狂放不羁,傲视世间,隐居龙丘。陈?V在龙丘的房子叫濯锦池,宽敞华丽,家里养着一群歌妓,客人来了就以歌舞宴客,而陈?V的妻子柳氏,性情暴躁凶妒,每当陈?V欢歌宴舞之时,就醋性大发,拿着木杖大喊大叫,用力捶打墙壁,弄得陈?V很是尴尬。于是苏东坡就写下了这首诗来嘲笑陈?V。

这本是一个有趣的故事,但故事的背后所展示的却是一个中国古代特殊却又普遍的“悍妻”现象。

古代“悍妻”现象

翻看古籍史料,记载“悍妻”的并不少,如袁绍妇刘氏“甚妒。绍死未殡,宠妾五人,刘尽杀之,又毁其形”。李绍文的《云间杂识》也有这样一段记载:“松之悍妇,不能枚举。因夫以得贵,因贵以虐夫。有披发通衢,呼夫名而稠抵。”对“悍妻”诸多行径的描写可谓详尽。钱谦益也在《陈府君合葬墓志铭》中这样描述晚明时期的一对夫妻,丈夫陈钦光“长不满六尺,低首俯躬,语言????然”,而夫人“长身魁形,謦咳如伟男子”。两人不仅外貌反差极大,妻子更是屡屡当着外人的面数落夫君,毫不顾忌丈夫的脸面和影响,可谓十分凶悍。

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封建伦理制度尚未健全的秦汉,还是“程朱理学”出现后,封建礼教早已系统化、理论化的明清;无论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官宦之家,还是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寻常百姓,“悍妻”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她们强势、彪悍甚至残暴,与传统的女性形象格格不入。她们殴打丈夫、威逼亲属、仇怨邻里,对统治者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和儒家伦理道德规范都有一定的破坏。

古代关于“悍妻”的法律规定

然而,早在《周易》中“夫刚妇柔”的理论基础就已牢固地建立,其言“坤”道柔顺,承奉于天;“坤”道处卑,待唱乃和之理。《礼记》中记载“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也涉及到妇女的具体言行。在这种大的社会氛围之下,妻悍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过错,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问夫何论?当耐。”但此时,夫妻互相施暴,与常人斗罪量刑一致。

到了汉代,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可见,此时“悍妻”开始为法律所强力禁止,并且是否为“悍”,完全由丈夫判定,成为夫权的重要保障。

此后历代,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逐步建立,法律体系与内容的完善,有关妇女言行的规定更加详细而具体。

发展到清代,由于“例”成为与“律”并行的法律规范,根据个案成例而对“悍妻”加以惩处的情况更为广泛,如“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拟绞立决”的新例,就是根据乾隆四十五年“山阳县民妇倪顾氏逼迫伊夫倪玉自缢身死案”而确立下来的,倪顾氏生性泼悍,刻薄丈夫前妻的儿子,夫妻因此反目相殴,倪玉气忿自缢。根据先前的法律规定,应处以绞监侯,但刑部认为,应比依“殴夫至笃疾绞决”律拟绞立决。乾隆皇帝同意了刑部的意见,认为“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最终判处倪顾氏绞立决,并颁行新例通行。

除了法律规定,民间亦有诸多家族法规对女性的言行进行约束,如山东孔府的《训俗遗规》的规定“孝敬公姑,和睦妯娌,不凌虐婢妾,不残害妾生子女,妇人撒泼干犯长辈者,罚银一钱,责夫十板”等。

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家族法规均对妇女的言行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则,那为何在中国古代,“悍妻”现象并不罕见,甚至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领域呢?

古代“悍妻”形成原因

明代有一王氏,性格泼悍,竟一次性杖杀使女十余人。其时还有一程氏,也是穷凶极恶,居然把婢女杖杀后,将其尸体解剖放入木匣中,并把另外一婢女的阴部割落而欲杀之。

与上述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悍妻”杀死使女、婢女的原因,我们已经无法查明,但可以看出的是,这些“悍妻”生性泼悍、残忍、凶暴,视人命为草芥,随意残害。这不能不说是“悍妻”现象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人性中所本来具有的某些恶性,是无法通过礼法来加以限制和遏止的。

《大理历代名碑》中曾收进一块古碑拓片,据碑文记载,清道光年间,铁甲场地的男人们经常外出,而留守在家中的妇女却经常“屡行不义”,如偷盗邻居的家禽、菜园种植的蔬菜等。村姑们犯错被发现后不但不认错,反倒“转加唬吓寻死”。

可见,分析中国古代妇女的问题,注意到其顺从、卑下的特点之时,亦不可忽视她们的“无知”。古代妇女受教育程度很低,平民的家庭妇女更是很少接受教育,这种对知识的缺失,导致她们不懂“礼”、“义”,在丈夫纵容或者无人管教的情况下,即有可能恣意妄为。

如前案例所述,中国古代男子往往有纳妾、狎妓的风气,而夫妻感情的“排他性”,必然会导致妻子在面对丈夫纳妾或狎妓的行为时作出抗争性的反应。感情上的妒忌,必然会造成妇女行为上的乖张与彪悍;同时,丈夫寻欢甚至纳妾,必然会影响到妻子的经济地位。为了自保,妻子往往会变得敏感、狠毒,压榨对其构成威胁的其他女性。另外,中国封建社会男性的续婢纳妾,除了玩弄女性的原因外,延续子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婢妾一旦生子,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会骤然上升,这对嫡妻——尤其是未育子嗣的嫡妻来说,便是一种致命的威胁。这种威胁所产生的嫉妒和愤怒,必然会以乖张、暴戾的方式发泄出来。

中国古代在“男尊女卑”的格局下,亦十分注重“长幼有序”。作为处于“尊长”地位的女主人,并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妻子往往掌握家庭内部事物的管理权,包括子女教育权、惩罚权等。尤其在丈夫这方面能力欠缺的情况下,妻子往往要更加承担起“家不破”的重任。此时,处于家庭中重要地位的妻子,其完全可以管教子女、惩罚家眷甚至彪悍从事。

明朝中后期曾经出现过十分有趣的现象,“男为女饰,女作道装”的打扮,一时间成为社会风气。这种现象尽管是当时人们争奇斗艳的心理以及社会风俗奢靡的表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角色的变换。究其原因,与当时妇女在社会中经济地位的提升有着必然的联系。

商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产品需求旺盛,促使家庭手工业迅速普及,在手工业领域,妇女较于男子具有某种优势,导致妇女在当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

经济地位的提升,必然导致妇女话语权的增强,其对无能的男主人表示的蔑视或不满,就往往以“悍妻”的现象表现出来。

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如丈夫的放纵或者懦弱、处于不同阶层的妇女地位的差异等。

中国古代的“悍妻”,有因“悍”入罪,受到严厉惩罚的;有恣意彪悍,周围人苦不堪言的;有“御夫有术”,丈夫甘之如饴的等等。纵然均为“悍”,却也形形色色,类型多样,看似特殊,却也普遍,对其原因的分析,或许对分析当今社会女性地位问题亦有助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



为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以下简称OTC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既可选择以集中授信、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也可选择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同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二、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三、引入OTC方式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将由此前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撮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四、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本公告公布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