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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6:07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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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199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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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已经2005年8月27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由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 长宋秀岩                                 二○○五年九月八日 表7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执收部门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范围 收费性质 管理方式 审批机关 批 准 文 号
保留执收项目(227项)          
政府办(无委会) 无线电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8]218号、青价费[98]066号
发展和改革委 价格调节基金▲ 城市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青政[92]99号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建设[96]526号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06号、青价费[92]233号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清[2000]3号、青清整[2000]2号、财综[2004]56号
经 委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8]157号、青财综[2000]8号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电 力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93]34号、财工[92]576号
教 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86]50号、青政[95]8号
  地方教育附加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函[2003]16号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5]16号、青财规[2000]582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普通高等学校委培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学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普通高中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义务教育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义务教育借读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义务教育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教计[2004]83号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函[99]61号、青计价[2000]310号
  中小学取暖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98]181号
  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导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2]838号、青价费[92]156号
  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高、中等教育自考委托开考费 开考单位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教计[89]127号
  普通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成人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5]16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9]110号、青财综[97]1253号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等级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认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4号、计价格[2002]666号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报名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学位办[2000]84号、计价格[2000]545号
公 安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费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费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往来港澳证件费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驾驶员考试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居留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2]666号
民 政 社会福利基金▲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发[93]34号、财社字[98]124号
  婚姻证书(证明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9号、青价综[92]176号
  收养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49号、青价费[92]206号
  社会团体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9号、青价费[97]9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19号、青价费[2000]024号
  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计函[2004]42号
司 法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律师年检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司法考试考务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号
财 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费[98]374号、青价费[92]233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33号、青计价格[2000]676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1]527号、青价费[92]233号
人 事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92号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2000]320号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费[98]1060号、青财综[2000]320号
编 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92号、青财规[2000]5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伤劳动鉴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4]020号
  就业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职业资格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159号、青财规[2000]1446号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7]053号
  劳动争议仲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技工学校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劳人劳力[92]285号
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字[95]10号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17号、青财综[2000]183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74号、青政办[2003]13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省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青地发[94]90号、青财预[97]1070号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51号、青价费[92]194号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51号、青价综[92]143号
  土地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土籍[90]93号、青土[91]048号
  征地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597号、青价费[94]177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青政办[2004]143号
建 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发[87]47号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西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预王字[64]第380号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508号、青价费[95]074号
  工程质量监督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49号、青价费[93]10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建设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2]2546号、青财综[96]305号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6]016号
交 通 公路养路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交工[91]714号、[94]青交计154号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管[98]1104号、青交计[93]083号
  水路运输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68号
  船舶等设施检验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58号
  船舶港务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船舶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船员考试发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船员服务簿申请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车辆通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交公路[94]686号、青财综[99]854、547、463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79号、青价费[93]75号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3]75号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补偿和占用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交计[93]540号
农 牧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农土字[85]11号、青政[95]24号
  农药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76号
  国内植物检疫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31号
  新兽药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进口兽药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种子及兽药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进口生产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兽药及饲料检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草原补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政办[94]40号、青价费[97]66号
水 利 水利建设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8]120号、青政[97]25号
  水资源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81号、省政府[95]20号令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634号、青价费[95]097号
  河道采砂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81号、青水政[92]142号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预字[2002]584号、青价费[96]057号
商 务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01号、青价综[92]165号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36号、青价费[94]196号
  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36号、青价费[94]196号
  认证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36号、青价费[94]196号
文 化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广发新字[96]803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发[96]37号、青政[97]13号
  民族语影视译制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52号
卫 生 护士执业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96]064号
  护士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4]121号、青财综[95]104号
  医师资格考试证书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76号、青财规[2000]502号
  执业医师注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9]176号、青财规[2000]502号
  母婴保健技术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6]28号、青财综[98]474号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城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6]28号、青财综[98]474号
  消毒药械、化装品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疫情处理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医疗事故鉴定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卫生质量检测、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性体检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预防接种劳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计生财[92]86号、青价费[92]233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92]233号
审 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44号、青价综[92]136号
税 务 税务证书(发票)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11号、青价综[92]91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省 行政 预算内专项 中央项目 价费[92]178号、青价费[93]05号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8号、青价费[93]05号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8号、青价费[93]05号
统 计 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05号、青价费[94]7号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规[2000]45号
工商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商标注册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新闻出版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5]2284号、青价费[98]71号
林 业 育林基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办[86]75号、[88]青农林(计)231号
  林业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林护[92]72号、青价综[92]163号
  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63号
  绿化费 城市(镇)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73号、青政办[2004]48号
质量监督 计量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技监局法发[91]323号、青计量[92]020号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技监局法发[91]323号、青计量[92]020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96号、青价费[93]119号
  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单位资格审查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27号、青价费[97]96号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含IC卡)工本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
药品监督 药品许可证件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5]340号、青价综[92]166号
  中药品种保护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78号、青价费[93]099号
  GMP认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534号、青价费[92]230号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534号、青价费[92]230号
  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药品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药品检验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GSP认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旅 游 导游证工本费(含IC卡)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2002]32号、计价格[2002]1421号
外事(侨务) 因公出国护照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9]466号
人 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中发[2001]9号、青计价格[2000]535号
体 育 体育彩票公益金▲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体经济[98]365号令
省委办(机要) 明密码电报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4]135号、青价综[88]118号
  专用设备维修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88]118号
档 案 利用档案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30号、青价综[92]090号
  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30号、青价综[92]090号
党 校 党政干部培训班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56号
  党校干部培训班住宿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综[92]156号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办价格[2001]906号、青价费[98]275号
社会科学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9]393号
  研究生课程培训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9]393号
法 院 诉讼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文[96]4号、青财综[99]957号
残 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字[95]5号、青财综字[95]295号
海 关 海关监管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8]21号
  货物进出口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进口货物滞报金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海关业务单证收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全省 事业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
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794号、青价费[94]121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795号、青价费[94]145号
  国境卫生检疫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92]796号、青价费[92]151号
保监会 精算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规[2000]37号、计价格[2000]2313号
通信管理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信部联清[2004]517号
民 航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工字[96]373号、民航财发[2000]]177号
铁 道 护路联防收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4]254号
  临时占用铁路土地管理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96]1026号
国家公布取消涉及我省的项目(47项)          
政府办(无委) 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它部门收取的)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8]218号、青价费[98]066号
经 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04号、青价费[92]132号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2]434号、青价费[94]020号
科 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评审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国科发奖[96]50号、青价综[92]158号
公 安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使用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7]162号、青财综[98]134号
  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财综[97]162号、青财综[98]134号
  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 省级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40号、青价费[92]098号
司 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人 事 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单位证书)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68号、青计价[2000]404号
国土资源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251号、青价费[99]175号
  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5]158号、青价费[97]097号
  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财综[95]158号、青价费[97]097号
建 设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建设监理证书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交 通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农 牧 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52号、青价费[94]164号
文 化 演出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82号、青价综[92]152号
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国计生委[99]66号、青计价格[2000]623号
工商管理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414号、青价费[92]245号
新闻出版 报刊出版物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02号、青价费[92]208号
  记者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价费[92]402号、青价费[92]208号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196号、青价综[92]163号
药品监督 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314号、青价综[92]166号
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费(生产、批发、零售、临时)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3]163号、青价费[93]081号
海 关 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8]21号
  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监管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8]21号
  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9]175号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 价费[92]293号、青价费[99]175号
人民银行 贷款卡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 计价格[2000]2124号、青计价格[2000]400号
省清理取消项目(14项)          
经济贸易 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8]182号
  食盐准运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8]182号
教  育 高、中等教育自考毕业审定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205号、
青计价格[2000]599号
司  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律师执业登记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规[2000]1456号
财  政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233号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233号
交  通 公路养路费免讫证工本费 全省 事业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3]107号
水  利 河道采沙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6]44号
文  化 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2]152号
卫 生 死亡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城镇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4]765号
新闻出版 印刷业及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 全省 行政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8]299号
质量监督 商贸衡器使用证工本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财综[1995]306号
  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证费 全省 行政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 青价费[1994]020号
国家公布取消部门越权审批项目(12项)  
中国人民银行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越权审批项目
交通部门 《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同上
  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消防建审费 同上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同上
旅游部门 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同上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同上
  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格工本费 同上
  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同上
  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同上
备注:“▲”号的收费项目系政府性基金项目。
“*”号收费项目系多部门执收项目。


论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立法缺陷与对策

王小芳 涂斌华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事抗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笔者在对立法缺陷一一进行剖析后,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我国民事抗诉权的思考与对策,希望对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抗诉权 抗诉事由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抗诉权的立法规定

依据通说,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监督权。
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主要或者说是只对刑事案件进行抗诉,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只能十分有限行使。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散见于《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关司法解释之中。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却没有作任何规定。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试点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限于对违法的生效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民事、经济判决、裁定不在抗诉之列。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才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抗诉作过一些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细则》等。
我国上述法律虽然对民事抗诉权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且法律的适用环境发生变化后,仍未对其进行修改,体现不出清晰的立法思路和理念基础,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

二、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立法缺陷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在学习和引进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特点就是国家对诉讼进行全面的干预和监督,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这一制度设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运作方式基本相切合。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检察机关极少涉足民事案件的监督和抗诉。从近几年来民事抗诉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虽对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制度本身内生性缺陷及其运作上的失范。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已越来越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其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民事抗诉权不完整,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抗诉。
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能否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与《民诉法》作了不同的规定。 《刑诉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这就赋予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不管是否生效都可以抗诉的权利。而《民诉法》却规定检察院只能“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条件的抗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再次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 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使检察院的抗诉权,不是完整的抗诉权,只是产生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事后”抗诉权。《民诉法》第185 条确认的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后监督模式,排除了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事前行之有效的其他监督方式和手段。实际上,这是将宪法赋予检察院的完整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检察方面予以割裂,只是部分地授予检察院。
(二)抗诉事由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抗诉运作上的较大分歧。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国家或公共利益范围内提起抗诉,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具体事由,但规定了它有两项权力:一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就可以抗诉;二是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例如检察院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提起抗诉的问题。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新证据大部分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此种在一审、二审中不出示新证据,在再审程序中搞突然袭击的做法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已日益暴露出其弊端。第一,根据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原则,任何案件证据都要经过二次质证,并最终得以认证。如检察院为一方当事人之利益以一、二审中都未出示的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那么该案裁判后,此证据则只经过一次质证就予以认定了,显然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两审质证的权利,不符合证据规则,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显然不公平。第二,检察院以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从而引发再审程序并最终定案容易导致有些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恶意隐瞒证据,在判决生效后拿出“杀手锏”向检察院申诉,通过再审从而达到最后的诉讼胜利,这是不道德、不公正的,是利用了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达到侵害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以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是不妥的。
(三)抗诉权行使的要件不明确,缺乏对滥用抗诉权的有效防止。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造成了少数当事人的投机心理。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同时也给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由于抗诉再审不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受终审裁判审级的限制,于是少数当事人不上诉,等待判决生效以后直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必然引起司法资源的极大消耗,极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舍弃上诉寻求抗诉的做法仍然是不妥的。因为如果当事人都放弃上诉程序而去追求抗诉,那民诉法设置的上诉程序将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的上诉功能将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同时还会发生当事人利用这种方式规避上诉可能发生的负担诉讼费风险的情形,将部分诉讼成本转移给国家。
(四)抗诉权的行使无法定时限的要求,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二年,但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只规定是事后监督,却没有期限上的约束。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直接违背了立法者追求民事秩序稳定的立法原意。
(五)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程序模糊,检察机关抗诉的单方倾向性,有悖于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其出发点在于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维护国家利益而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一般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提起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客观上就是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自然与检察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庭审气氛常常出现不协调的情形。有的当事人直接与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官进行陈述和辩论,甚至经常发生言辞冲突,有损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除了宣读抗诉书之外,还应当从事哪些诉讼行为?检察人员出庭究竟如何安排法庭的座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仅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均衡格局,而且影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混淆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明确界限。
(六)抗诉权的行使方式与条件缺乏相应的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私权利”,国家权力理应避免强行介入。但目前的民事抗诉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检察机关出于接受一方当事人的申诉,为其民事私权而启动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二审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但检察机关却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归责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有些民事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以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诉一方当事人放弃申诉请求。法院商请抗诉机关撤回抗诉,但其仍然坚持提起抗诉,从而迫使当事人继续参与到已经启动的再审程序中。
(七)民事抗诉权的审级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理解于运用上的冲突与混乱。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抗诉案件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至于抗诉案件的审理权限如何进行分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给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此存在认识上的不同,法院认为,我国民诉法只规定,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未规定应由原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相反,民诉法第184条规定原则上由原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裁判,而上级法院提审只是一种例外。检察院系统则主张向同级法院抗诉并由同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保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同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相对应,“如果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并由原审法院审理,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会违反司法工作中同级相对应的原则” 。
按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法院无权审理上级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的法院大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将检察机关置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这无疑影响了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如果由原审法院对自己的裁判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尽管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基于人的本性和单位本位主义考虑,仍然不能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结论,同时也使当事人在心理上一直不能放弃继续申诉的决心。有数据显示,抗诉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改判率明显高于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但是,如果所有民商事抗诉案件都集中于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面临难以承受任务之重,不利于“将矛盾消化在基层”精神的实现。因此,强调抗诉案件原则上由原审法院处理,并非一律都交由下级法院再审,应该由最高法院以解释形式作出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  

三、完善我国民事抗诉权的思考与对策


上述民事抗诉权的立法缺陷,一方面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受到局限;另一方面,造成民事抗诉制度在运作上出现不少混乱和“盲区”,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社会利益多元化所要求的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此,笔者以为,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事抗诉权的规范与行使:
(一)加强民事抗诉权的立法,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化。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抗诉权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则性规定的曲解,可以首先通过立法解释来予以解决,由任何某一司法机关对此作出解释的做法显属不妥。根据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二)明确民事抗诉权行使的条件,既要防止检察机关不当地行使民事抗诉权损害私权,更要防止民事抗诉权的滥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对财产关系的争议,争议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在民事案件中,应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的出发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以及对诉讼上某些权利的支配和处分,均应依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而定。从民法角度看,当事人有权对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亦可放弃请求权。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具有检察监督职责,这是宪法的规定。但检察机关不能对民事私权进行不当干预。就此意义而言,即我们要限制民事抗诉,也就是指民事抗诉范围仅限制在为国家和公共利益而提起。
(三)明确民事抗诉权行使的事由。首先应详细列举出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将现行民诉法第185条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同时,为了保证民事抗诉的严肃、合理和有价值,就应规定不得提起民事抗诉的限制情形:1、不得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2、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不上诉或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的,检察机关不得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或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3、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间不申请再审,期间届满后也不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四、结 语

我国的政权体制决定了检察权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以实现对执法和司法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一种针对司法现状的必要设置。为了保证这种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能形成良好的制约与抗衡机制,保证在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抗诉权的功能与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当前民事抗诉权的立法进行改良,严格抗诉再审的适用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抗诉机制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司法公正。
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与力度的加大,笔者认为,最终应当以实现审级制度改革为前提,逐步取消民事抗诉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与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审判惯例是不相符的,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司法制度应当与经济制度同样与国际接轨,应当有所突破。若审判采三审终审制,附带再审之诉,则在民事审判中,完全可以取代现行民事抗诉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对少数疑难、复杂民事案件提高审级,使司法终审裁判权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行使,从而使终审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较高级别的法院法官相对高的素质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可靠保证。以此为前提,审判监督制度可以从改革再审事由入手,确立再审之诉制度,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有待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学院两课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