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5:23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养护公路和修建县乡公路,必须坚持依靠地方、依靠群众、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干支兼顾以干为主,养改并重以养为主,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不
断提高养护质量,增强通过能力和抗御灾害能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
第二条 公路按其使用性质和作用大小分为:国道、省道、县公路、乡公路、专用公路。
国道:指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及以首都为中心连接各省、自治区、各大军区、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枢纽、工农业基地等的主要干线公路。
省道:指对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省会通往各行署所在地、重要的工厂、矿山、建筑基地、火车站、港口、码头和著名名胜古迹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重要省际联络公路。
县公路:指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县城通往县内重要集镇、车站、码头的公路以及县际联络公路。
乡公路:指主要为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公路以及乡际联络公路。
专用公路:指主要为工厂、矿山、油田、农场、林场、边防站或哨所等单位服务的公路。
第三条 国道、省道、县公路及在养的乡公路(即原已纳入省计划的乡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县、乡公路的修建实行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公助为辅,公助用于对外购材料、外请技工和专用设备的补助。
根据“民需民办”的原则,厂矿企业、乡、队和农民群众可以集资修建公路、桥梁。
第四条 国道、省道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实行专业工人与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护组织形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自修自养。
第五条 对养路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 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组织动员,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由公路部门负责。

民工建勤的范围、任务和待遇
第七条 农工建勤范围:
(一)公路两侧各五公里以内村镇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社员都有建勤义务,其承担建勤义务工的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
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的规定执行)。因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和孕妇应予免除,并不再补工。
(二)上述范围村镇中的兽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每年均承担二个工作日的建勤义务。
(三)乡自行计划修建的乡、队公路和农业生产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 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扫雪、防滑和水毁防护抢修;
(三)路树的栽植,抚育管理和公路经常养护的备料;
(四)配合做好养护路段内的路政管理。
县、乡公路的修建,均实行民办公助,不列为民工建勤。
第九条 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生产责任制,不给工资,只发出勤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补二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奖励。乡、生产队应将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
作日发给出勤补贴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担建勤义务的车辆,非机动车每车工日发给建勤补贴费二角,机动车每吨/公里一角。
(三)承担干线公里养路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的收益,但树权归国家所有。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民工建勤的组织管理:
(一)国道、省道及县公路,以乡为单位组织养路队,在公路管理员或养路工班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共同负责经常性养护。
(二)乡公路,由乡组织沿线村镇社员建立养路队伍、负责养护。
(三)国道、省道及县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工程,由公路部门组织施工、管理;县、乡公路的修建,由县、乡组织力量施工和管理。

计划与检查
第十一条 公路的养护和修建要加强计划性,施工前应搞好调查研究,制订施工方案,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和物力,防止计划不周造成浪费。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或不定期质量检查评定实施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各养路工班、队,要按月进行检查;县公路部门按季进行检查;地、市公路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省交通厅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3年9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科技与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31日)
  根据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考虑到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在布拉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对口科技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委)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捷克斯洛伐克科委)在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国科委和捷克斯洛伐克科委在各自主管范围内建立直接联系,以开展交流科技管理经验方面的合作。合作重点为:
  1.就科技发展的管理、计划、经费(包括编制发展纲要、长远规划和预测),以及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互派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2.在选定的领域探讨科技合作的主要方向;
  3.就科技发展的远景问题定期进行磋商,以便根据两国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方面的需要,确定两国科技合作的主要方向。

  第二条 中国科委和捷克斯洛伐克科委之间的合作将在制定两年或更长时期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合作计划主要将在中捷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商定,并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和中捷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有关会议议定书的附件。
  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合作计划见本议定书附件。

  第四条 如双方未另行商定其它办法时,合作将根据现行的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执行中捷科学与技术合作决议的共同条件”进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满六个月以前,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执行本议定书,则将每次自动顺延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布拉格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用中、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学技术      政府副总理兼国家科技与
     委员会主任          投资发展委员会主席
      宋 健             奥布齐纳
     (签字)             (签字)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
省人大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认为一年多来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当前我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伤亡事故上升,特别是重大恶牲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
和国家经济建设造成重大损失。会议指出,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领导上官僚主义,不按章办事,对事故查处不力,执法不严。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会议决议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切实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反对和纠正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一定要
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生产建设中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双增双节”运动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制度,防止事故发生。新闻单位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
二、省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对一些事故多的地区、行业、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隐患要认真加以解决,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加强劳动安全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三、要严肃认真地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发生的一切重大事故,均应及时地按规定如实报告。对已发生尚未处理的几起重大恶性事故,省人民政府要尽快进行查处,对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玩视职守的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者,必须分别追究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查处,不得姑息宽容。省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情况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决依法搞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的劳动安全管理。省人民政府要认真调查研究,尽快制定规章,把这方面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198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