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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1:18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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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

1988年底,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发布修订后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确定资质等级,换发资质证书。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建筑企业
各级建筑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近三年内曾获得过两个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不少于16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近3年内曾获得过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不少于7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五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1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和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四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三年独立承担过6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

二、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装备有能适应施工需要的专业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的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及生产装置的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照明、普通设备及仪表的安装。

三、机械施工企业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3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冶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冶金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安装、特种专业两类,各类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冶金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下列三项(其中必有大型两项)以上冶金或其他系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钢10~100万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2)年产特种钢10~50万吨的中型特殊钢厂;年产特种钢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特殊钢厂。
(3)年产生铁20~100万吨的中型炼铁厂;年产生铁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炼铁厂。
(4)年采选能力60~200万吨的中型采选厂矿;年采选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采选厂矿。
(5)50~130平方米烧结机的中型烧结厂;130平方米烧结机及以上的大型烧结厂。
(6)冶金焦化厂。
(7)国外引进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冷轧厂、热轧厂、硅钢厂、线材厂、无缝钢管厂和生产其它各种型钢的轧钢厂。
(8)其它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技措、改造项目。
(9)其它部门和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电计器调整、机械施工、结构制作与安装、工业筑炉等专业配套的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8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2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中小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冶金建设各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治金建设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一般工程。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以下、12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高度35米以下的构筑物等。

二、特种专业施工企业
各级冶金建设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尾矿坝排渗、边坡处理、结构工程、防震加固等特种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掌握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20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掌握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十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5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掌握一般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五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三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万元以上。
各级特种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大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中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9%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设备、仪表等手段,并具有年加工制作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20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6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具有钢结构及非标准设备制作5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有色金属工程单项车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的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1.5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某一简单工程和维修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厂,氧化铝厂,重金属联合企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和重金属加工厂,轻金属加工厂及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矿山200万吨以下的采选厂,20万吨以下的氧化铝厂,3万吨以下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3万吨以下的金属加工厂,2万吨以下的轻金属加工厂及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某一车间的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的简单工程和维修工程施工。

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2%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
4.具有能适应大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高、大、精、尖、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设备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中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较大、较精、较尖端、较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小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与非标准钢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建设项目的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机械电子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化学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化学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化工建筑安装、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化工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5年独立承担过一个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500千瓦以上大型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组装、安装高铬镍耐热合金钢、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等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DCS集散型控制系统的施工能力。
(5)大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大型建筑结构、设备、管道防腐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0年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1000千瓦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120吨设备和组装、安装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各类自动仪表的施工能力。
(5)中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一般防腐处理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一般机泵的安装。
(3)吊装40吨设备和承担中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以上变电所,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一般防腐工程的施工。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引进大型联合化工、石油化工装置及各类化工、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及500万美元以下引进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但不得承担引进装置(包括引进单机、合成氨及尿素、乙烯工程等)的建筑安装。

二、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大型矿井的配套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3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6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100米以上,露天矿年剥离量250万立方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安装60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和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4)承担10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组装,安装中、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5)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中型矿井的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4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8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5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变电所,安装、调校一般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5)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学矿山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一般矿井施工主要机具,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5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5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2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能力和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变电所,一般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具有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各级化学矿山建设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型矿井(露天)井下采、选联合矿山项目的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大型石油化学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化工或炼油装置。
(2)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装置工程。
(4)大型储油库工程,其中必须含有单座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或400立方米以上的球罐。
(5)大型输油、输气管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2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技术工人工种齐全配套,铆工、钳工、焊工、无损检验人员等主要工种应能满足石油建设的施工要求。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8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中型石油化学工程或化工及炼油装置。
(2)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油气田气体处理装置。
(4)中型储油库或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工程。
(5)油气管道集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1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6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石油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4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各类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除特别复杂的国内大型石油建设项目外,可以承包其它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

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1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人员,配备齐全的理化、金相和无损检验手段,近三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5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安装及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证书,一定的钢结构和非标压力容器设备制造能力。
(2)安装3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和1.2万千瓦透平发电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3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能力。
(4)安装铬钼、高铬镍热合金钢、不锈钢等特种材质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能力。
(5)11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能力,安装调校各类自动化仪表的能力。
(6)单座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浮顶油罐和1000立方米以上球形罐的施工能力。
(7)B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一般装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和理化及无损检验手段,近3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省(市)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施工能力。
(4)3.5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和一般自动化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油罐的施工能力。
(6)C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配备有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具备主要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省(市)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一般机泵的施工能力。
(3)一次吊装80吨以上的施工能力。
(4)中、低压工程的施工能力。
(5)6千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及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外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各类装置的检修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除大型石油化工主要装置以外的各类装置和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检修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化工项目和中型项目辅助工程的施工及技措、检修工程。

核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核工业建设的施工企业分为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反应堆、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电站、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完善的测试检验手段。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比较完善的试验检测系统。
各级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核工业建筑施工三、四级企业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三、四级企业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

二、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施工,有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核级标准设备安装能力和资格。
7.企业有可靠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完善的焊接和检测试验室。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有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业设备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作和安装许可证。
7.企业有完善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系统。
三级企业
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设备安装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项目的安装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电气、通风、采暖、给排水及普通设备的安装工程。

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火电建筑、火电设备安装、火电建筑安装、送变电工程四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火电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火电建筑(包括烟囱、水塔、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20万千瓦(或2台10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210米以上烟囱6座,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2座的施工;
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6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10~2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各种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3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4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4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6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4台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80米以上烟囱5座、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0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000节(8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2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1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2.2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5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1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2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50米以上烟囱4座、淋水面积为2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3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6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达1500节(6公里)的制管、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1.8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000节(8公里)的制管
、安装能力。
各级火电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核电站常规岛与辅助生产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烟囱、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21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5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2.2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10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0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1.8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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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4月20日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通信运营商、媒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气象探测网络,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可能影 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所属气象台站、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水文、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及其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有关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报送或者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应当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及时纳入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据气象监测信息,预测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势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者终止、解除预警。
调整预警级别,重新发布或者终止、解除预警,应当即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传播单位)应当具备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的条件,无偿承担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即时将预警信息或者预警信号传送至传播单位。
第十八条 传播单位收到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或者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播发或者刊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气象工作机构建设,完善信息接收终端设施,提升基层和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传播能力。
第二十一条 气象台站应当向下列防御气象灾害的重点单位及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防灾重点单位)即时传送预警信息:
(一)高速公路、铁路;
(二)输油、输气管线;
(三)供电、供热、供水管线;
(四)通信干线;
(五)大型水利工程、机场、矿山;
(六)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储存场所;
(七)重点文物。
防灾重点单位应当完善信息接收终端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保证接收畅通,并将预警信息即时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通过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即时传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即时传播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和防御指南的要求,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宣传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