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0:25:26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197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广州市政府


通知
第一条 为筹集我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3〕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广州市区范围内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缴交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副高”技术职称,以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其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不低于教育授最低档工资的。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百元档次的专家。
(四)经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三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向企业、事业单位发放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优先诊证时,每证一次性收取一万元人民币,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拨。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缴交的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本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
第六条 各县级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明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责任,严格依法征收,提高征管质量,根据《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手续费的导向激励作用,将手续费与依法征收挂钩、与收入贡献挂钩、与征管质量挂钩,逐步从单纯考核征收数量转变为重点考核征收质量,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征管的积极性,确保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收入目标任务
(一)按上年度的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的平均数并考虑政策性调整因素作为当年的必成指标(原则上当年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低于上年实绩),以政府性专项资金上年收入实绩增长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期成指标(期成指标原则上比上年实绩增长15%)。凡年度执行中发生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调整计划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作适当调整。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目标任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政府性专项资金委托征收协议书是明确委托执收单位责权利的协议,由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与各委托征收单位签订,财政部门负责鉴证。
三、手续费计提标准及超收奖励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的提取、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如政府规定的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金额大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下限计提,对征收金额较小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上限计提;凡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手续费计提标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参照上级规定的同类型政府性基金计提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完成当年必成指标的,按政府规定标准提取手续费;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之间的收入部分及超过期成指标的收入部分,经征管质量考核后,可分别按一定奖励标准予以提取超收奖励。(见附表一)
(三)原执行政府性专项资金超收奖励的,统一以2004年实际所得的超收奖励基数作为固定奖励,如未完成2004年实绩任务的,相应扣减固定奖励。(见附表二)
(四)凡上级明确规定应在预算中安排的手续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的原则上在相应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中计提解决。
四、考核的方法
凡承担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任务的部门,在明确征收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及超收奖励,统一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收入总量、收入增幅、实际征缴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
(一)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基础信息资料,并每年确定部分单位,实施征管质量的抽查,以此来考核征收部门的实际征管情况。
(二)实际征缴率在90%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至90%之间的,手续费按9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以下的,手续费按80%计算。
(三)社会保障基金在按照原有的征缴考核办法考核时,如果实际征缴率在95%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达不到95%的,手续费按实际征缴率计算。
(四)政府性专项资金清理历年欠缴的收入(含查补收入,下同)部分实行单独考核奖励,社会保障基金查补的收入部分按手续费计提标准的上限进行奖励;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清欠的收入部分按不超过超收奖励最高标准奖励。
(五)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原则上每半年预拨80%(社会保障基金原则上按季预拨),应得的全年手续费及超收奖励,扣除预拨部分后,统一由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初通过征管质量考核以后予以核拨。
五、监督管理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含超收奖励)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上述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不缴纳政府调节基金。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直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同样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减免金额;委托代征单位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三)征收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或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仍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从2005年起,负责组织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委托征收部门等,加快构建企业的销售收入、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建设项目面积等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信息库,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通过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挖掘收入潜力,规范收入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水平。
(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台帐,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精神,保证政府性专项资金应收尽收,依法征收。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