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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07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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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13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检察干部学习、宣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把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产生的效应及时报送高检院。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 公民应据实举报。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因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打击报复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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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07〕 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十五”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了一个生产不断发展、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的新阶段。但我国畜牧业发展中也存在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目前的50%上升到5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目前的34%上升到38%以上;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生态保护等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四)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要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畜产品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利用资金、技术优势,加快发展畜禽种业和畜产品加工业,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东部沿海地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要加强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外向型畜牧业,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中部地区要充分利用粮食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西部地区要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
  (五)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稳定生猪、家禽生产,突出发展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家畜,大力发展奶业,加快发展特种养殖业。生猪、家禽生产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奶类生产要加强良种奶牛基地建设;肉牛肉羊生产要充分利用好地方品种资源,生产优质牛羊肉。
  (六)加快推进健康养殖。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创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模养殖和畜禽养殖小区,抓好畜禽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环境等基础工作,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市场需求,加快建立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实施天然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推广舍饲半舍饲饲养技术,增强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能力。
  (七)促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加快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培育畜禽新品种。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提高畜牧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国家基地、区域性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八)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基地,树立品牌,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鼓励企业开发多元化的畜禽产品,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调整畜产品出口结构,实现出口产品、出口类型多元化,不断提高我国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九)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设畜禽改良中心和一批畜禽原种场、基因库,提高畜禽自主繁育、良种供应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能力,建立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普及和推广畜禽良种,提高良种覆盖率。积极推进种畜禽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机制。加快种畜禽性能测定站建设,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十)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饲料标准试验中心和饲料安全评价系统,制订饲料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强化饲料监测,实现全程监控。加大秸秆饲料、棉菜籽饼等非粮食饲料开发力度,支持蛋白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加快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增强优质草种供应能力。在牧区、半农半牧区推广草地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田轮作方式,在农区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加快建立现代草产品生产加工示范基地,推动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三)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四)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十五)加大畜产品进出口管理力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加强对大宗畜产品进口的调控与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稳定。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产品非法入境。强化对进口畜产品的检验检疫,完善检验检测标准与手段,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健康养殖。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强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保护和建设草原,加快草业发展。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十七)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十八)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九)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的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国务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4]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任务,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可于每年第一季度调整当年的考核内容,并予公布。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0分)
  1、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5分);
  2、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作用(2分)。
  3、维护社会稳定,未出现重大群访事件(3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1、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人员数(6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6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贯彻国家和省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8分);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5分);
  4、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12分)
  1、所有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再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2分);
  2、在街道、社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台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开展灵活就业统计等项工作(10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14分)
  1、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
  2、制定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和再就业援助制度(2分);
  3、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等“一站式”服务(5分);
  4、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服务(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4分)
  1、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设区市财政要不低于一般性预算财政收入的1%(4分);
  2、各设区市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分);
  4、安排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3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12分)
  1、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2分);
  2、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单独建档造册,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落实服务承诺(6分);
  3、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后)。
  三、考核步骤。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评:每年1月3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本市上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核对:省对各设区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异议的,有关市应核实该项考评内容,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检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市、区、街道)实地抽查。
  (四)评定: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进行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先进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三)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在考核中或考评后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先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市   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一、落实责任(10分)
  政府建立再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
  2分不健全不得分
  当年目标任务逐
  级下达到街道和
  有关部门
  3分
  未下达到街道或
  有关部门的扣2
  分
  健全再就业工作
  领导机构、工作
  制度并发挥作用
  2分
  未建立机构或未
  健全制度的扣2
  分,未发挥作用
  的扣1分
  建立责任制和
  机构以政府的
  文件为准;工
  作制度以会议
  纪要为准。
  维护社会稳定3分
  辖区内因就业再
  就业问题影响社
  会稳定的不得分
  以信访部门记
  载30人以上
  重大集体上访
  为依据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年度新增就业
  人员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城镇登记失业
  率控制数
  4分
  每超过计划数
  1%扣2分,扣
  完为止
  准确掌握下岗失
  业人员情况,并
  按时上报有关统
  计报表
  4分
  上报数据有一次
  不及时、不完整
  扣1分,扣完为
  止
  以报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统
  计报表为依据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三、落实扶持政策(18分)
  及时出台贯彻国
  家和省委、省政
  府、省有关部门
  各项就业和再就
  业政策的实施办
  法
  2分
  任何一个文件未
  按时出台不得分
  以发文为准
  检查督促辖区内
  有关部门落实国
  家、省、市促进
  再就业优惠政策
  8分
  1、核实税收减
  免、收费减免、
  社保补贴、岗位
  补贴、职介补
  贴、再就业培训
  补贴政策落实情
  况,一项未落
  实,扣1分扣完
  为止;2、发生
  有效投诉每一起
  扣1分,扣完为
  止。
  1、按一定比
  例抽查从事个
  体经营下岗失
  业人员和申领
  《认定证明》
  的企业;2、
  以信访记载或
  媒体刊登为依
  据。
  落实小额担保贷
  款政策
  5分
  本年度新发放贷
  款人数达到省下
  达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任务数的
  2%得5分。每
  低于5%扣2
  分,每高于
  5%,奖1分。
  以报中国人民
  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统计报
  表为据
  开展再就业优惠
  政策宣传、向社
  会公布监督举报
  和咨询电话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检查相关材料
  和记录四、社区平台(12分)
  所有城市街道办
  事处和工作任务
  重的乡镇建立劳
  动保障工作机
  构,做到机构、
  人员、经费、场
  地、制度和工作
  “六到位”
  2分
  达不到100%的
  不得分,“六到
  位”缺1项扣1
  分,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在街道社区开展
  下岗失业人员管
  理
  6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在街道社区开展
  灵活就业统计
  4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按一定比例抽
  查辖区内街道
  社区,检查台
  帐和统计报
  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五、强化就业服务(14分)
  落实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的人员编
  制和工作经费
  3分不落实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制定就业服务工
  作规范和再就业
  援助制度
  2分
  未制定的不得
  分,制定后未公
  示的扣1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开设求职登
  记、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培训
  申请、鉴定申
  报、社会保险关
  系接续、档案管
  理等“一站式”
  服务
  5分
  缺一项扣1分,
  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和
  实地抽查为准
  对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免费职业介
  绍、免费再就业
  培训服务
  4分
  未落实对下岗失
  业人员免费职业
  介绍、免费培训
  政策的不得分
  以劳动保障部
  门上报的报表
  为准六、再就业资金(14分)
  各级政府要把再
  就业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
  4分
  未纳入预算的不
  得分
  预算数以政府
  或财政的正式
  文件为准;落
  实资金以财政
  专户到帐资金
  为准。
  按本市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人数
  所需资金安排落
  实各项补贴资金
  4分
  安排资金不足
  的,视资金缺口
  情况扣分
  以年初计划和
  年终报表为准
  建立小额担保贷
  款基金
  3分
  未建立的不得
  分,担保基金数
  额不能满足需要
  的扣1分
  以担保机构审
  核符合担保条
  件人数为依据
  劳动力市场建设
  资金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拨款凭证为
  准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七、困难群体就业(12分)
  开发公益性岗位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措施
  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对“4050”就业
  困难人员单独建
  档造册,实行
  “一对一”跟踪
  服务,落实服务
  承诺。
  6分
  未建档造册的扣
  4分,未开展
  “一对一”跟踪
  服务的扣2分
  以名册和服务
  记录为据
  完成省下达的
  “4050”人员再
  就业数
  4分
  未完成计划的不
  得分
  抽查“4050”
  人员再就业台
  账
  合计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