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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27:38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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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 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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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4〕26号


  吴玲同志生前是河南省郑州市第22中学高级教师。她自1977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4年7月因病逝世,数十年如一日,呕心沥血,勤奋工作,将毕生精力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长期的教育工作中,她始终怀着“要为祖国和人民炼一炉好钢,一粒钢渣都不能剩下”的信念,给予每名学生平等的教育和关爱,尽心尽力把每名学生都培养成才;她对学生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炽热的爱心,将全部心血都献给了学生;她一心扑在教育教学事业上,从不追求个人名利,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直到生命最后一刻,仍念念不忘自己的学生;她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畏艰难,积极进取,勇挑重担,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她严于律己,乐于助人,模范地实践了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马祖光同志生前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黑龙江省特等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他自1950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3年7月因病逝世,为我国的教育科研事业殚精竭虑,贡献了自己毕生的力量。他信念坚定,立志报国,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他德高望重,治学严谨,学识渊博,教书育人,不仅教授科学知识,而且注重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精神和奉献祖国的高尚情操;他孜孜不倦,勇于探索,在科研难题面前从不退缩,取得了一系列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为我国国防科技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他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谦逊质朴,始终践行自己“共产党员贡献要处处走在前面,利益面前不能伸手”的诺言。

  陈学求同志生前是吉林农业大学研究员。他自1959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4年2月因病逝世,献身农业教育科研事业,夜以继日,辛勤工作,直至生命最后一刻。他于20世纪50年代冲破重重阻力从马来西亚回国,后来多次放弃到国外定居的机会,始终心系祖国,奉献人民;他长期奋斗在农业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勇于承担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重任,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他坚持面向社会,深入基层,艰苦创业,不懈探索,创建了大量高粱、玉米育种材料,选育出多个高粱新品种,为农业增产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他热情关心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常年工作在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学习先进农业技术,有31个春节在育种基地渡过,未能与家人团聚。陈学求同志逝世后,被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是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楷模,是教育战线共产党员的杰出代表。他们的模范事迹和人格力量感人至深、催人奋进,是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骄傲。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的模范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活动。

  教育部党组号召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关爱学生、教书育人、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学习他们鞠躬尽瘁、艰苦奋斗、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敬业精神。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为榜样,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使命,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1-已竣工年限×2%);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早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