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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18:08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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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是在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指导下的地区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 宗旨
协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工业现代化建设,以改革为指导方针,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同时,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工业经
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条 任务
一、对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发展战略、工业技术进步、工业管理和组织形式、地区的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工业和企业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发展态势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加强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广州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探索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方法,为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广州市外向型经济服务。
三、联系各工业行业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善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并承担工业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任务。
五、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信息报刊,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传播、交流工业经济改革经验。
六、开展工业经济咨询服务活动,为工业各行业、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各国工业经济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境内外企业、中外企业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为集体、私营工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九、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提高企业干部素质,促进中外人才交流。
十、承担党政领导机关委托、授权的任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各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至二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聘请经济界、理论界知名人士若干人为顾问。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协会的经费开支;
四、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聘请顾问。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组,负责组织个人会员进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凡工业企业,包括企业集团、股份制及区、县、镇、乡的工业企业,以及有一定规模的私营工业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工业经济行业组织,承认会本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广州工业经济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工业经济实际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有志于为发展工业经济服务的,提出申请,由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举办各项事业的合法收入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198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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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


(国科财字[1998]048号 1998年9月30日发布)

一、依据《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及《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啮齿类实验动物的供种、引种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啮齿类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国内供种工作。

三、国家啮齿类种用动物的确定,由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提出,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质量符合要求、有关数据资料齐全的品种、品系予以确认。

四、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发布啮齿类实验动物供种名录,包括动物品种、品系名称,质量等级等,保证根据生产单位的需要提供动物种子。实验动物的保种范围应通过国外引种、国内收集等不同方式,不断增加和调整,以满足我国实验动物事业发展的需要。

五、引种和供种

1. 引种申请

由生产繁殖单位向种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引进的动物品种、品系、性别、数目、质量要求,以及供应时间等。引种单位应出具当地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繁殖许可证明及相关文件。种子中心接受申请后应于10日内作出答复。

2. 供种协议

由种子中心与引种单位签定供种协议,内容包括:引入种子动物的品种、品系全称,质量等级,数目,性别,费用(动物价格、包装运输费用等),供种时间、方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质量争议及仲裁等。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供种

向用户发出动物种子时,种子中心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①装箱单,包括动物品种、品系名称(近交系动物的繁殖代数)、性别、数量、质量等级,包装运输方式,运出时间,责任人等。

②种子动物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包括半年内的微生物及寄生虫质量检测和一年以内的近交系动物遗传质量检测结果。

③种子动物的生物学特性资料,包括动物的繁殖性能、生长曲线、主要脏器系数、临床血液生理生化指标及其它特性等。

4. 动物质量异议及索赔

引种单位对种子中心提供的动物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动物到达之日起20日内向种子中心提出。经核实确系种子中心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的动物种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予以赔偿,并负责更换合格的动物种子。

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种子中心提供种用动物的质量进行仲裁检测。

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是对种子中心履行供种协议争议的最高仲裁机构。

六、引种单位所引进的动物种子,只限本单位生产繁殖使用,不能作为种子向其他单位供应。单位自行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应报种子中心备案,在确定为国家种用动物之前,只限本单位使用,不能向其他单位供种。

七、为了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化工作,引种单位在引进种用动物后,每年应向种子中心反馈动物的生产繁殖情况、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一般情况下,用于繁殖的种用动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更换。

八、为了保证我国封闭群动物的遗传异质性和基因多态性的相对稳定,由国家种子中心牵头组织,建立我国封闭群动物重点生产繁殖单位的种群交换制度。各引种单位应通过有偿提供或交换等方式,积极支持并参与这一工作。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论电子证据

赵明智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法;传统证据;分类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information era, people’s lif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gital.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brought many challenges up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of evidence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many special characteristic, such as dependency, vulnerability, diversity, truthfulness and of high-technology. How to classify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some scholars maintain tha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categorize into one or several traditional evidence, but this paper insists tha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treated as a new category of evidences. The developed western countries made some regulations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especially some countries in oceanic legal system have lessened the demands, from the traditional rule of best evidence,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laws abou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ve many flaws in China, so it is urgent to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to improve China’s legal system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Key Word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laws of evidence;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s; Classfication.

  1 绪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但是信息化和数字化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现有的法律文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例如,电子证据就对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我国近年来经济告诉发展,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相关数字信息也给作为“呈堂证供”进入诉讼程序。这些“数字信息”的认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难题,因而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对电子证据展开一些研究,以期对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和完善证据制度产生一些良好的效果。

  2 电子证据概述

  2.1电子证据的概念

  当代世界各国已经融入了信息化的潮流。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软件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新纪元。

  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工具,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同时人们的商务纠纷、法律纠纷也往往涉及电子技术的内容,电子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给这些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多难题。此外,一些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均把电子技术作为工具,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窃银行帐户等。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和电子技术结合在一起,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了了很多困难。因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笔者认为应该如下定义: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2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和当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具有密切关系,因而与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特点。综合来看,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五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电子证据的这五个特征。

  2.2.1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 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2.2.2易受破坏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这一点上,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不同。传统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资料,由于是依靠模拟信号的连续性形成的,所以当原件发生变化后,可以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查明。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2.2.3外在形式多样性

  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2.2.4客观真实性

  前面谈到电子证据的易受破坏性,但是如果排除了来自外界的干扰和破坏,则电子证据比一般传统证据更能表达客观真实性。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子证据不会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2.2.5高科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