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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52:47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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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6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鼓励社会各投资主体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城市建设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适用于政府主导投资的城市建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确定BT项目的业主,且采用BT建设模式获得政府批准或审批部门核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报建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招标范围及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获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种类划分及招标方式确定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划分为一般工程和特殊工程。一般工程是指技术难度不大、采用传统工艺可完成的工程,如:一般城市道路桥梁、房屋建筑、园林绿化等项目。特殊工程是指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如:城市特大桥、高架桥、隧道、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项目。

  工程投资承包商是指既承担BT项目的投资,又同时承担BT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投资承包商。一般工程投资承包商原则上从“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中确定(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特殊工程投资承包商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所有BT项目招投标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的确定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尽快组建“南昌市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建立“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建库及确定预选投资承包商的基本程序为“项目公开、自愿参与、批量预审、必要审查、法人确认、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建立 “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 并预留其法人代表的指纹。

  2、每年10月份左右确定下一年度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12月份中旬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发布拟建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的公告,接受已入库且符合报名条件的投资承包商对单个BT项目的预先报名。

  3、单个BT项目正式启动后,由项目业主发布BT项目招标公告,接受已预先报名的投资承包商参与投标。当入闱投资承包商数量较多时,随机确定不多于1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承包商入闱参与投标。对已入库但未预先报名的投资承包商,在入闱名额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筛选确定。

  4、BT项目原则上采用费率招标方式确定,所有入闱投资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费率、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承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预留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指纹以便履约检查。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可行性、招标文件响应与否等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确定为推荐中标候选人。

  6、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加强BT项目预选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1、当报名参与项目的投资承包商在三人以上(含三人)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当项目经两次公告后,报名参与项目的投资承包商仅为二人时,经市发改委核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该BT项目工作小组(一般由业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对投资承包商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类似业绩和履约信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当项目经两次公告后,报名参与项目的投资承包商仅为一人时,在费率不变的前提下,经市发改委核准后可由BT项目工作小组采用对等谈判方式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重新设置招标条件另行招标。

  2、市发改委、市建委要建立“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的入库标准和考核办法,每年定期公布入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BT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承包商后,要严格落实BT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并规范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变更审批、跟踪审计和建筑材料入场核验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BT项目投资承包商的现场监管,尤其要加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达到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BT项目建设质量承担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BT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廉政、履约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BT项目顺利实施、早见成效。

  4、其他BT项目招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

  附件:1、一般工程采取BT模式招标流程

     2、特殊工程采取BT模式招标流程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205/t20120528_444765.htm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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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第五条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按政策允许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登记,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执行。
私营企业以一业为主,可兼营其他。
第八条 科技、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独资、合伙法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独资、合伙非法人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不得少于二万元。在城镇、农村开业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下列私营企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经营场所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以广州市名称的;
(二)在广州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且投资者有三十人以上的;
(三)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以及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其经营场所在市属县(市)的,先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等;
(三)按规定须有当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除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之一的资信证明:
(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被担保企业注册资金的两倍以上。担保企业必须在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栏目上注明同意担保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 属独资、合伙的私营企业,还应提供注册资金的数量及来源情况,合伙的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章程;
属联营企业的,应提供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营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五条 外地私营企业来穗经营,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本市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核发《营业执照》;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一律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生产性规模较大,基本建设需半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先办理筹建登记。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核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如需改变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超过六个月闲置而未开业的,视同歇业。凡私营企业歇业,应按《条例》和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缴交开业或变更登记费,其中:
(一)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1‰收取,登记费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收取。如需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每增加一个加收十元工本费;
(二)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五十元,如属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还须加收所增加注册资金数额的1‰的登记费。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统一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每月向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收费标准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月收费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应按《条例》和本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私营企业的,不得按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对原登记为集体但实际是个人投资经营的,应进行清理,按照《条例》和本规定,重新办理私营企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市及各区、县(市)的私营企业协会,应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穗府办〔1988〕117号)同时废止。



1992年7月23日
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思考

于泽昕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以其操作方便、传递快捷、存储空间小、信息容量大等特点,具有传统文件无法比拟的优势。在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的同时,如何保障电子文肪有效利用,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慎选电子文件归档方法与移交途径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而推行的一种全新的归档管理模式。为了保障电子文件得到及时归档与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必须在科学推动电子文件归档的工作中,密切结合本单位办公造化与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将电子文件归档纳入本单位的归档制度体系建设之中。

  1、建立电子文件网络归档专用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专用子系统,将所有上网与未上网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通过专用系统传递给档案部门。同时,档案部门要与办公造化与信息管理部门通力合作,选择具有通用性的文本、图像与视频电子文件格式,实行统一管理。

  2、由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业务。由于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方便条件,可将电子文件归档任务交由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由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具体实行规划、统筹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活动,开发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使之成为电子文件的“集散地”与“汇集点”。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采取何种电子文件归档途径,都必须关注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安全性;同时,档案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其中,承担业务指导与监督职能,保障电子文件的有效管理与科学利用。

二、建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质量体系

  1、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无论电子文件的归档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格式相同与否,都必须能够准确地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保证记录电子文件形成、处理、归档过程中的各类凭证信息真实、可靠;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实行有效监控,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能够识别电子文件的发送、接收人员与时间。

  2、保障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确保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全部归档。同时存在电子文件及相应的纸质或者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电子文件与纸质或者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应一并归档,并切实保证其在内容、格式以及相关说明与描述上的完全一致。

  3、保障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必须有效地表现电子文件中所记载的内容,并保证其可以随时调用;保证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长期有效,并确保能够随着软、硬件的升级换代而及时进行有关电子文件的迁移作业。

  4、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一般应于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电子文件经鉴定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归档移交;有条件的单位,负责电子文件形成的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等业务部门则应当于电子文件形成后的3个月内,将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在线移交。
档案部门必须将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等业务部门移交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脱机保存,脱机保存的载体要按照优先顺序依次排列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使用软磁盘、优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作为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对于采取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加密”处理的电子文件,应当在解密后进行脱机保存。在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者装具上应当注明反映其内容的检索标识。在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载体或者装具上,还应当具体注明相应的密级与保密期限,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建立“三位一体”的电子文件管理运行模式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比,所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受到的制约因素更多,仅仅依靠档案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应当采取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档案部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电子文件管理运行模式,各部门各司其职、各扬所长。电子文件形成部门熟悉业务,了解电子文件历史联系,对于鉴定电子文件的价值富有“话语权”,是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者;档案部门既掌握电子文件归档的原则、方法,又了解全局情况,歌谣 效地发挥统筹全局、把好关口的作用;而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一方面作为电子文件的形成者,另一方面又作为设计与维护信息管理网络、管理电子信息的专业技术部门,双重功能集于一身,是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化、标准化的组织者与实施者。这种“三位一体”的电子文件管理运行模式,可以有效保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提高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人员的素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文件归档管理问题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需要掌握新的知识理论与技术手段。而现有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信息化知识匮乏,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尚不能很好地胜任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通过组织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等活动,尽快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对电子文件管理基本知识、实践技能的掌握与应用能力,使其尽早担负起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的重任。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掌握丰富的档案专业知识,如归档文件整理方法、电子文件归档方法等知识,用丰富的档案专业知识指导和失去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其次,要掌握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知识及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要具有较强的写作、阅读、制图能力,从而提高电子档案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