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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4:48:33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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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娄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管理,是指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承担一定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园林绿化维护义务,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市容良好、环境优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建成区。建成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店、居民住户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包括:包卫生、包绿化和包秩序。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无裸露垃圾,无废弃杂物,无污水污物,无污垢积尘;保持立面墙体、门窗、牌匾、灯箱等整洁美观,无破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按规定定时定点归集投放。
(二)包绿化。协助管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攀折树木,不损坏花草,不在树木上私拉乱挂;制止侵绿、践绿、毁绿行为,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不良行为。
(三)包秩序。责任区内无违章占道、店外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涂乱贴、乱停乱靠;保持店面整洁有序,门店招牌设置规范,一店一牌,灯光亮化设施完好。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临街责任单位的为门前至道路路缘石之间的区域,其他单位的按管理职能应当归其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 “门前三包”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原则。“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娄底中心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责任区内大街大道、公园、广场“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责任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门前三包”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对责任区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负责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发放“门前三包”标志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和检查“门前三包”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城区市(区)直相关部门在做好本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的同时,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责任区域“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汽车站、客运站的“门前三包”工作由站场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
(三)城区主要出入道路的“门前三包”工作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监管。
(四)城区河流水系河道及堤岸的“门前三包”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
(五)在建工程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六)其他未明确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均须与“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门前三包”标志牌。“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单位)人的具体名称、责任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内容,一同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在接到有关“门前三包”的举报投诉时,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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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宣传介绍、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以下简称排序活动),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
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这些排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营销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弄虚作假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正确引导消费,为企业营销创
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
行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没收上缴财政。同时,坚决制止在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
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10号文件的要求,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
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管,尽快研究制定对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管理规定,包括归口审查办法、市场调查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批程序、调查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和行业性的市场调查
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
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要加强营销工作,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切实改善和加强营销管理,大力提高营销水平,进一步确立以质量、服务赢得市场的观念,在公平竞争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和竞争能力,不给各类乱排序乱评比活动以可乘之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的营销环境对于推动企业加强营销、促进脱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有关乱排序、乱评比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部
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9年8月6日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博弈中的平衡

杨涛

近日,《三晋都市报》报道,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从事检察官职业16年来,亲自指挥和办理了近百件涉贪涉贿案件,他个人曾5次立功,一次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8年内连续4次被评为山西检察系统的先进工作者,数十次被评为市、区劳模。然而,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中,他却被非常清楚地登载了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与胡长青、成克杰、陈希同等全国家喻户晓的巨贪一起刊发于一本名叫《走进WTO》的内参杂志里,接着又“入选”《中国贪官名录》,继一家诗歌网站率先发帖后,被国内近十家网站连连转登。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何书生选择了法律途径。200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何书生诉辽宁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辽宁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没能提供转载的真实来源,该研究中心应该对登载的《中国贪官大全》负有审查核对的义务,其过错行为客观上贬损了何书生的名誉,构成侵权。法院以虽然咨询研究中心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不足以消除何书生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所受损失为由,判决咨询研究中心收回杂志,补偿经济损失9.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6万元。但在另外一起诉讼中,在“诗生活”网站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后,2004年4月21日,何书生撤回了要求法院判决网站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的诉状。
这二起诉讼,结果虽然差别很大,但在笔者看来,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区别对待,体现了法律在名誉权与保护言论自由博弈中进行努力的平衡,这样的结果,大体还是公正和能加以接受的。
传统的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中的BBS〈电子布告板〉、聊天室等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后者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新闻把关人,因为网络中负责一般事务性管理的“版主”人员,每天面对海量的帖子,除了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有害信息及明显辱骂他人的帖子外,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核实帖子内容的真假。没有把关人,这给言论的自由带来极大的空间,它使公民的表达不受限制,变得非常容易,同时也给信息的传播带来极大方便,可以说,这就是网络媒体吸引人气最主要的一个特征。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二面,其利也许就是弊,信息传播的自由,从另一方面便表明其的随意,因而造成:一方面网上的信息的公信力较差;另一方面,也给人传播谣言,诽谤他人提供方便,给他人名誉权带来侵犯。
正因为网络媒体具有这种特性,因而,法律必须将传统的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区别对待。纸质媒体通常有新闻把关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因而其对所发布的新闻必须负起复核的责任,出现新闻与事实不符等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要承担因为复核不严的过错责任。但是,如果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也与纸质媒体同等要求,那无疑扼杀了网络媒体的言论的自由表达与快捷性,等版主一一核实信息的来源,那恐怕公民表达的自由和快捷都荡然无存。因此,法律必须在公民的自由言论表达与保护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博弈中进行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强调某一方面而有损于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
因而,在我看来,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等这些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涉及名誉侵权的情形下,负有以下义务: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有害信息及辱骂他人的帖子负有删除义务;在因明知侵权发生或经侵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在涉及诉讼中,应有关司法部门的要求,负有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IP地址等资料的义务。但是,这些网络媒体并不负有复核帖子内容真实的义务,不因为在帖子失实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承担责任。
然而,我们也要将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等信息传播方式与网站自行发布信息、新闻的行为区别开来,网站自行发布信息、新闻与提供BBS供他人发帖子不是一回事,后者网站只是提供物质载体,前者是网站的自己的行为,自己当然应当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有把关和保证其真实的义务,因而在网站发布的信息、新闻失实引发名誉侵权案件中,网站当然应当负有过错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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