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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3:20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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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列入后评估范围:

  (一)涉及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三)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后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2年后进行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是后评估的实施机关。

  政府规章的后评估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由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将后评估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后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易于操作;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 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评估机关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并根据评估报告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等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决定采纳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按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条 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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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我市畜牧、兽医和饲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育推广及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全市畜牧业商品基地的申报。

 (四)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控制兽药残留和保障畜产食品的食用安全。

 (五)组织、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国际上口蹄疫、禽流感等被列为烈性畜禽传染病重大疫病疫情的初步鉴定、普查、调查、扑杀、消毒、灭源工作。

 (六)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畜牧生产、动物科学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设。

 (七)负责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保卫、机关财务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设施、用品、车辆的管理服务;负责制订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基本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负责畜牧、兽医、饲料建设项目的汇总申报;参与研究拟定畜产品、畜牧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

 (二)生产科技处

 贯彻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研究草拟全市畜牧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畜牧业标准化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承办畜牧业商品基地的申报;指导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种畜禽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科技工作。

 (三)饲料管理处

 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负责全市饲料和牧草种子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查处伪劣产品,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负责全市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全市饲料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四)兽医与兽药管理处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研究草拟全市兽医、兽药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工作;负责全市兽药药政及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查处伪劣产品,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负责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监控和发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兽药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畜牧办公室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畜牧兽医师1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在京中央企业房改办:
为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信贷,降低职工的保险费用负担,现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保险业务调整如下:
一、选择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由房价款调整为贷款额,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如借款人在申请委托贷款之前已为所购住房投保房屋财产险,则无需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但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期间须收押在受托贷款银行。
选择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由必须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改为可自愿投保该险种。
二、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由房价款调整为贷款额,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贷款额。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的(不含五年),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保险期限由借款人自愿选择,但最短为五年。
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三、受托贷款银行各经办网点均代理以上保险业务,借款人可在各经办网点投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