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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06:23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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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三条 资格审查小组应在招拍挂活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申请人的类型,对其递交的申请竞买、竞投文件逐项进行审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 法人申请的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其他组织申请的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境外申请人的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外商投资准入批文;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联合申请的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竞买、竞投资格的;

2. 竞买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的;

3. 申请人欠缴出让金或违约金及其他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4.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严重影响申请实质内容的;

5.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 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7.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8. 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9. 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10. 申请人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竞买、竞投资格确认书》。

第七条 资格审查由审查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地点由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保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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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89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加蓬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体育方面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努力鼓励旅游,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另行商定两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费用问题将在对等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尽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产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然后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对方。本协定有效期为四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订或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利伯维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柳雨峰             马丁·邦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