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部领导的重要指示,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部决定在全面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工作,制定了《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并请于2003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分别报部勘查司和开发司(Word电子版请发往 qyuan@mail.mlr.gov.cn 信箱)。
附件: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 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从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可行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发展,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确保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正确履行。
二、主要职能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探矿权人、采矿人的合法权益;(二)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五)搞好资源分析和政策研究,认真编制和实施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勘查、开采、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六)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
三、基本原则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务实、分类指导、开拓创新的原则。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的经验,通过示范,搞好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推动面上工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特点,东、中、西部自然经济人文条件的差异,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能的区别,研究不同的管理方式,总结操作性强的典型经验,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试点单位学习借鉴鹿泉经验时,工作要有新思路,行动要有新举措,经验要有新突破。试点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促进管理全面到位。
四、工作目标
在2002年全国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工作全面启动的基础上,2003年,分两个层次抓落实。部抓好河北省、浙江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的试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年内制定方案,抓好2~3个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在各市(地、州),抓好1~2个县(市、区)试点。
(一)总体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理顺试点单位内外部关系。要做到健全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充实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依法行政、执法严明、任劳任怨、能打硬仗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
(二)阶段目标。第一阶段:到2004年底,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四川省要有一批试点市、县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第二阶段:到2005年底,河北、浙江省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省(区、市)的试点市、县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第三阶段:到2007年底,全国各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省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要再上新台阶。
五、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
基层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是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基础。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二)认真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配套专项规划;(三)全面履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持稳定;(四)依法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和矿产资源管理档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六)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七)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试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动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使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单位要由一把手负责,成立“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摸清现状、找准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措施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管理机构进入政府序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到位、编制人数和人员素质能够保证完成管理工作的需要。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全力投入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搞好协调。试点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联系和指导,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试点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实地调研,要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积极为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试点单位疏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试点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努力为试点单位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
(四)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逐级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和成效显著的要组织经验交流,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逐级进行,各级都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课,要确保试点工作不走过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促进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单位
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常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 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同住同管,共享共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实施本办法负总责,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常住育龄人员必须接受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居住地、户籍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宣传和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四级管理。居(村)委会在辖区内建立由楼门院长(育龄妇女组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提供动态信息并协助居(村)委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划界定。未建基层组织的居民区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管理事宜。
第九条 凡在居(村)委会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含拟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条 居(村)委会对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按实际居住楼门院号排序,建立基础信息卡;对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要加大微机应用的力度,尽快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微机网络化管理。
居住地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掌握计划外怀孕情况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街乡镇计生办或所在单位反馈信息,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下岗、长病长休干部职工仍负有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经协商可以委托居住地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育龄人员的生育政策、奖惩政策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独生子女证》,对计划外生育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实施相关的处罚。征收标准按其户籍所在地规定执行。
二胎审批,仍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仍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或单位负责。
对外省市流动人口相关事宜的办理,按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居(村)委会要面向辖区内所有常住育龄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提供各种宣传品,组织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区环境。
第十三条 节育措施的落实、避孕药具的发放、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育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服务阵地的建设要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紧密结合,面向居住地常住育龄人员开展优质服务。
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孕检费、节育手术费(包括新发生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户籍为市内六区非农业的、夫妻双方均为无业或个体人员的、且居住地在市内六区的,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承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地承担。
第十四条 居住地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必要的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管理与服务的有序运作。有关制度由市计生委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协助本级政府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信息,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向计划生育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了解辖区内人员户口变动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等情况;在制定有关户籍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房屋租赁情况,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协同计划生育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在接收孕妇分娩时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无证生育的要及时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工商、民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结婚证》和就业证件时,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确保《单位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的落实,加强与职工居住地的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5日